据《山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鲁财税〔2020〕17号)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一)建设学校、医院、幼儿园、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非营利项目的;(二)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三)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四)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面向城市及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市政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黑臭水体整治、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园林绿化等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五)建设军事设施的;(六)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七)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