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gsj2/2023-0000010 | 公开目录 |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发布机构 | 沂南县税务局 | 发布日期 | 2023-07-0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标 题 | 2023年延续优化创新实施的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小型微利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政策 |
小型微利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政策 【享受主体】 小型微利企业 【优惠内容】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6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 年第 6 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 年第 13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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