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syjj/2022-0000226 | 公开目录 | 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信息 |
| 发布机构 | 沂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2-07-18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标 题 | 沂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典型案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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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对商品做虚假的商业宣传案 2022年6月2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对商品作虚假的商业宣传,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明案情,经报局领导批准,我局于当日立案,依法开展调查。 在调查中,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笔录》等执法文书,并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调取了相关证据材料。 经查明,当事人销售的CGM-RHV多功能温热理疗床核准的医疗器械适用范围/预期用途:适用于腰肌劳损、腰间盘突出症、颈椎病、肩周炎、慢性疲劳综合症、便秘、慢性胃炎、失眠症、盆腔炎、前列腺炎(非细菌性感染)、高血压病、2型糖尿病等疾病的辅助治疗,具有康复保健作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显示屏播放的“喜来健治疗器治疗点.flv”的视频中有“②肠胃治疗,便秘,腹泻”的内容。播放的PPT上有“脊柱扫描、指压、按摩、热灸、远红外线(天然玉,特殊发热体)、温热、脊柱矫正——综合治疗”的内容。另查明当事人的经营活动没有建立经营账册,违法经营额和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身份。 2.2022年6月2日对当事人的现场进行检查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对当事人销售的商品作虚假的商业宣传进行现场检查的事实。 3.2022年6月10日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进行调查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对其销售的商品作虚假的商业宣传的事实。 4.2022年网上舆情通报第50期(市场监管局)1份,证明案件来源的事实。 5.宣传截图6张,证明当事人对其销售的商品作虚假的商业宣传的事实。 6.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1份,证明要求当事人提供会计账簿的事实。 7.境内医疗器械(注册)基本信息2张,证明当事人销售CGM-RHV多功能温热理疗床的适用范围/预期用途的事实。 2022年7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其送达沂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沂南市监罚告〔2022〕299号),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 本局认为,当事人对其销售的商品作虚假的商业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法定代表人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给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如实提供有关的证据材料,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二)主动改正或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第六项“(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的”规定的情形,可以依法减轻处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可以依法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违法情节,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10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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