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ynxhdzwsy/2023-0000012 | 公开目录 | 复印病历 |
| 发布机构 | 沂南县湖头镇卫生院 | 发布日期 | 2026-02-10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标 题 | 湖头镇卫生院复印病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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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病历复印的流程
二、病历复印的地点:湖头镇卫生院一楼大厅右侧(病案室电话0539-7359332)。 三、导引路线:一楼大厅→门诊(病案室) 四、收费说明:应患者要求为其复印病历资料的,收取工本费,每张0.5元。 五、申请人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1.1 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1.2 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1.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1.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1.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七、可以复印的病历资料包括:住院病历住院志(即入院记录)、出院记录、医嘱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资料、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报告、体温单、护理记录。 八、受理复印病历资料申请后,应当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予以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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