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ynxfybjy/2025-0000010 | 公开目录 | 出生证明 |
| 发布机构 | 沂南县妇幼保健院 | 发布日期 | 2026-02-10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标 题 | 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注意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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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注意事项 根据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为了及时便捷的为新生儿办理《出生医学证明》,请各位家长朋友注意以下几点: 1、为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孕产妇在入院分娩期间需通过身份核验设备或登录“爱山东”APP等小程序进行实名实人刷脸认证,确保“人”“证”一致。核验通过的,医务人员方可进行住院分娩信息直报及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核验不通过或者拒绝核验的,助产机构应留存相关影像资料,首先通过电子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国家法定身份证件核验,无法核验的可以向户籍地公安机关申请核实。助产机构、签发机构无法核实其身份的,医务人员暂不予上报孕产妇住院分娩信息,不予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2、孕产妇及丈夫提供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必须与本人真实身份证一致,不得使用小名、曾用名或他人的姓名。 3、《出生医学证明》一经打印,即产生法律效力,非因法定事由不得更改。 请家长给孩子起姓名时慎重考虑,少用冷僻字。 4、请领证人在领取《出生医学证明》时,核对《出生医学证明》上的信息内容,并签名确认。 5、线上申领出生医学证明须由新生儿母亲发起,父母双方线上刷脸签名确认,同时上传父母双方身份证及《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知情告知书照片;因特殊原因无法线上申领的,须线下现场领取,具体签发要求可咨询分娩机构相关人员;新生儿出生超过3个月未线上申领的,须线下到签发机构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6、出生医学证明由新生儿母亲和父亲双方共同申请;新生儿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监护人提出申请,提供申请人有关佐证材料。 7、新生儿出生后原则上应在1个月以内按要求申领出生医学证明。超过3个月未申领的,首次申领时应当提供助产机构产妇病历复印件(包含首页、出院记录、分娩记录、新生儿记录页)等,并作出个人信息真实承诺。如无法提供以上资料或超过1年时间未申领的,须提交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原件。 8、《出生医学证明》是证明婴儿出生地和申报户籍的有效法律材料,请长期妥善保管。 9、出生医学证明副页由落户地的户籍工作人员裁切,不准私自裁切,否则为无效出生医学证明。 沂南县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公布 根据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现将沂南县具有签发资质的医疗机构公布如下: 1、沂南县妇幼保健院:负责本机构出生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的首次签发、换发及全县的补发。 2、沂南县人民医院:负责本机构出生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的首次签发、换发。 咨询电话:妇幼保健院:0539-3615329 3256155 县人民医院:0539-3225218 3777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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