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jtj/2023-0000393 | 公开目录 | 特殊需求政策与解读 |
| 发布机构 | 沂南县教育和体育局 | 发布日期 | 2025-07-29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标 题 | 【政策文件】部分适龄儿童或少年延缓入学、休学政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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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延缓入学政策: 根据《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中第二章规定:新入学学生应按时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的,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须提前向学校提出延缓入学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办理延缓入学手续。 二、休学政策: 根据《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中第四章规定: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的,可由学生本人或其父母、其他监护人持县级(含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病历、相关医疗费用单据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审核同意,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办理休学手续。初中毕业年级第二学期一般不准休学。 学生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乙、丙类传染病并在传染期的,学校应要求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带其到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治疗期在半年以上的,应要求其办理休学手续。 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患有其他疾病不能在学校进行正常学习的学生,学校应要求其办理休学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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