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单位介绍信或本人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证件,均可利用本馆已开放的档案。
二、港、澳、台同胞和华侨、外国人或者组织可按照相关规定查阅本馆开放档案。
三、凡利用尚未开放的档案还需出具相关部门介绍信,并经档案馆审核同意。
四、利用者如需查阅与本人有关的政治历史问题、案件、财产纠纷等档案材料,须由其单位派人查阅,当事人不得自行查阅。
五、查阅档案,利用者须如实填写《查档登记表》。
六、利用者携带物品应放入存包柜。未经允许,禁止携带摄录器材和食品、饮品进入阅览区,严禁涂改、勾画、折叠、抽页、污损等危及档案资料的行为。要爱护公共卫生,严禁吸烟和大声喧哗。
七、利用者要复制档案材料,经本馆同意后,由工作人员办理,可复制档案的数量内容由本馆审核确定。同一档案资料原则上只提供一份复印件。不得擅自拍摄、摘抄、复制档案资料。本馆出具档案证明材料,加盖查阅档案专用章方为有效。
八、档案复制件应妥善保管,除证明材料外,未经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全文公布、陈列、展出或自行复制。确需出版引用,应征得本馆同意并标明出处,同时送两份给我馆备查。
九、尚在进行整理及破损的档案,暂不对外提供利用,已数字化档案不提供原件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