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fb/2023-0000421 | 公开目录 | 媒体解读 |
发布机构 | 沂南县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3-12-2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标 题 | 媒体解读:明年施行,《沂南县水文管理办法》解读来了 |
明年施行,《沂南县水文管理办法》解读来了 如何对水文进行管理和保护?沂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近日印发《沂南县水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规划与建设、水文监测与情报预报、资料汇交与管理使用等方面进行了明确。 水文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事业。县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应将水文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和基层水文服务体系建设,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文事业的发展。《办法》中明确,本办法自2024年1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5日。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文站网规划与建设,水文监测与情报预报,水文监测资料汇交、管理与使用,水文设施与监测环境保护,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水文科学研究等活动。 《办法》明确,县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应将水文事业所需地方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重点支持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水文测站建设,本行政区域内水文测站的运行、维护、管理和水文站网技术改造及恢复因自然灾害造成毁坏的水文监测设施。列入水文站网规划建设的水文测站,应按照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程序组织实施,县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在项目立项、规划选址、土地划拨、征收费用等方面给予支持,依据水文测站用地标准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办法》规定,从事水文监测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国家、省水文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保证测报质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缺测、漏报、迟报、错报、瞒报水文监测数据,不得伪造水文监测资料,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办法》明确,水文监测设施和监测环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或者擅自移动、使用水文监测设施,不得干扰水文监测活动。 《办法》规定,县水文机构应当按照标准划定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并在保护范围边界设立地面标志。其中,水文监测河段:大型河流沿河纵向以水文基本监测断面上下游各一千米,中小型河流水文监测断面上下游各五百米为边界;沿河横向以水文监测过河索道两岸固定建筑物外二十米为边界,河道管理范围不足二十米的,按照河道管理范围确定。水文监测设施:监测场地周边以外三十米为边界,其他设施周边以外二十米为边界;降蒸气象观测场地周边三十米以外有障碍物的,障碍物与观测仪器的距离不得少于障碍物顶端与仪器口高差的两倍。(来源:沂南县融媒体中心,记者李明) 报道链接:https://app.litenews.cn/share/YS0xNzctMjk4MjQ3MjY.html?cversion=2.0.0 相关文章: 沂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南县水文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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