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lsj1/2023-0000008 | 公开目录 | 媒体解读 |
| 发布机构 | 沂南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 | 发布日期 | 2023-12-18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标 题 | 媒体解读:《沂南县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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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沂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沂南县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4年1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5日。 《办法》明确,地方储备粮主要品种为小麦,口粮品种比例不得低于70%。 本《办法》所称地方储备粮,是指县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本行政区域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 《办法》规定,收购入库的地方储备粮应当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标准,承担地方储备粮储存任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应当优先收购最近粮食生产季生产的新粮。农业发展银行应当按照收购计划、收购价格,及时、足额向承储企业安排地方储备粮收购资金。地方储备粮收购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 《办法》规定,承储企业不得从事粮食商业经营活动。储企业应当对地方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地方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办法》明确,地方储备粮储存年限(以收获年度计算):在常规储存条件下,粮食正常储存年限一般为:小麦3—5年,稻谷和玉米2—3年,食用油脂和豆类2年。具体由粮权所属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财政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确定。(来源:沂南县融媒体中心,记者张敬丽) 报道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ECzQhy8vRu6Eu5C7LYhfHg 相关文章: 沂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南县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沂南县人民政府2023年第9次常务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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