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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jtj/2025-0000021 公开目录 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发布机构 沂南县教育和体育局 发布日期 2025-04-3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标  题 沂南县教育和体育局检查事项和设定依据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主体

1

对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等事项监督检查

【宪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和年度报告制度,健全日常监管机制。

【部门规章】《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六条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依法按照行政处罚权限实施。校外培训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第六条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建立行政执法信息互联互通、执法过程协作配合、执法结果及时反馈的工作机制。第六条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的,县级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街道校外培训行政处罚工作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第七条 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第三十八条 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执法监督制度。

沂南县教育和体育局

2

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等事项监督检查

【宪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和年度报告制度,健全日常监管机制。

沂南县教育和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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