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 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 化规范化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0〕11号)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实施方案》(临政办字〔2020〕64号),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措施,切实提升我县政务公开工作质效,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按照国务院和省、市政府明确的重点领域范围,按照“应公开、尽公开”的要求,依法依规全面梳理公开事项,细化公开内容,进一步提高基层政务公开的针对性、实效性。围绕与群众关系密切的行政行为和服务事项,充分听取群众意见,积极探索高效、便捷的公开方式,让群众看得到、听得懂、易获取、能监督、好参与,使基层政务公开工作成果真正惠及人民群众。
二、目标要求
2020年12月底前,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要对照国务院部门制定的26个试点领域标准指引,结合本单位权责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编制完成本单位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经县政府审核把关后,在县级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发布。
2021年12月底前,根据国务院相关部门其他领域标准 指引编制情况,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及时完善本级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并认真抓好落实。
2022年底前,基本建成全县统一规范的基层政务公开标准体系,覆盖我县行政权力运行全过程和政务服务全流程,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大幅提高,基层政府政务公开工作机制、公开平台、专业队伍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务公开能力和水平显著提升。
三、主要任务
(一)全面落实试点领域标准指引。各乡镇(街道、开发区)编制的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应包括公开事项的名称、内容、依据、时限、主体、方式、渠道、公开对象等要素。目录中涉及的办事服务类公开事项要与政务服务网办事服务事项名称相同,做到信息协同一致,衔接顺畅。县直各相关单位要对照国家对口部委印发的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结合本单位权责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对本单位牵头或负责的领域进行梳理,优化细化相关公开内容,建立县级公开标准指引,并对本单位主动公开基本目录进行调整更新并及时发布。对乡镇做好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具体业务指导,确保相关内容在乡镇层面应公开尽公开。
城乡规划领域(牵头单位: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重大建设项目领域(牵头单位:县发改局)
3、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局)
4、财政预决算领域(牵头单位:县财政局)
5、安全生产领域和救灾领域(牵头单位:县应急管理 局)
税收管理领域(牵头单位:县税务局)
7、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牵头单位: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8、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领域(牵头单位:县房屋征收中心)
9、保障性住房领域(牵头单位:县住房保障中心)
10、农村危房改造领域(牵头单位:县住建局)
11、生态环境领域(牵头单位:县生态环境局)
12、公共文化服务领域(牵头单位:县文旅局)
13、公共法律服务领域(牵头单位:县司法局)
14、扶贫领域(牵头单位:县扶贫办)
15、救灾领域(牵头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16、食品药品监管领域(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17、城市综合执法领域(牵头单位:县综合执法局)
18、就业领域(牵头单位:县人社局)
19、社会保险领域(牵头单位:县医保局)
20、社会救助领域(牵头单位:县民政局)
21-1、养老服务领域(牵头单位:县民政局)
21-2、养老服务质量(牵头单位:县民政局)
22、户籍管理领域(牵头单位:县公安局)
23、涉农补贴领域(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24、义务教育领域(牵头单位:县教体局)
25、卫生健康领域(牵头单位:县卫健局)
26、市政服务领域(牵头单位:县住建局)
(二)规范政务公开工作流程。坚持“谁发布,谁负责”原则,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先审查、后公开”“一事一审”等制度,所有主动公开信息必须经本单位领导签字审批,审批材料各单位存档备查,并严格信息质量审核把关。探索建立政务公开负面清单,在编制标准目录体系的基础上,明确不予公开的范围,做到事项具体、依据充分、更新及时。
(三)健全解读回应工作机制。坚持“谁起草,谁解读”原则,严格落实政策解读方案、解读材料与政策文件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工作机制,运用简明问答、图表图解、案例说明、音视频、媒体等多种方式,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政策文件进行解读。对社会普遍关心的问题要进行解释说明,及时回应公众关切。
(四)强化基层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机制。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公共政策措施、公共建设项目,要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充分听取公众意见,扩大公众参与度,提高决策透明度。持续创新开展“政府开放日”活动,让人民群众全方位感受基层政府运转流程,增强对政府工作的理解和信任。
(五)完善依申请公开办理流程。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县直各单位要完善依申请公开工作登记管理、协助调查、会商、归档等各个环节的程序、标准和责任划分,明确接收、移交、审核、办理、答复等环节的时限,加强部门会商协作,重视民众合理诉求,依法依规及时准确予以答复反馈。
(六)加强政务公开平台的规范化建设。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县直各单位要充分发挥政府门户网站“第一公开平台”作用,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要在县级政府门户网站集中发布,同时发挥好微信、广播、电视、报纸、政务公开栏等多种公开平台作用,扩大政府信息传播面和影响力。2020年12月底前,在政务服务大厅、便民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档案馆、图书馆等场所要设立政务公开体验区,提供政府信息查询、信息公开申请、办事咨询答复等服务。
(七)推动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向农村和社区延 伸。村(居)民委员会依法自治和公开属于自治范围内的事项,建立完善村(居)务公开事项清单和村(居)务公开流程图,综合利用信息公开栏、广播、村(居)民微信群、益农信息社、公众号等群众方便获取的渠道进行公开,重点公开脱贫攻坚、乡村振兴、村级财务、惠农政策、养老服务、社会救助、征地拆迁等内容,方便群众及时知晓和监督。完善基层政务公开与村(居)务公开协同机制,使政务公开与村(居)务公开有效衔接、相同事项的公开内容对应一致。
四、2020 年重点工作进度安排
(一)启动阶段。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县直牵头单位要于6月30日前确定该项工作领导机制和推进举措,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开展标准化业务培训。
(二)编制阶段。县直牵头单位要于8月10日前建立县级公开标准指引,编制调整完本部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并及时在部门网站发布。9月20日前,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要全面完成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的编制工作。县政府办公室将于9月底进行调查论证,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核查。
(三)落实阶段。12月30日前,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县直各相关单位要分别按照本级政府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和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组织落实,在县级政府网站等公开平台公开相关信息,并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标准体系和内容。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完成情况将纳入2020年度全县政务公开工作考核指标。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县直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要精心组织实施,抓好贯彻落实,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按时间节点保质保量完成。
(二)坚持示范带动。我县将选取3个乡镇作为示范点进行重点打造,突出特色和亮点工作,走在前头、作出表率,以点带面、全面构建,加快26个试点领域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编制工作。示范点要力争在2020年8月底前完成目录编制和亮点工作,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确保我县所有乡镇政府在2020年9月底前全部编制完成本级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并全面落实试点领域标准指引。
(三)加强监督评价。2020年,我县将把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情况列入全县政务公开考核指标体系。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县直各相关单位要紧盯时间节点,按时推进工作,及时总结经验,将工作进展情况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专栏主动公开。同时,加强理论研究,及时总结经验、改进工作,将政务公开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及遇到的问题和思考,及时通过协同办公系统报送至沂南县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附件:基层政务公开标准事项目录格式模板
附件
基层政务公开标准事项目录格式模板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 时限 |
公开 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 对象 |
公开 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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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公开 |
依申请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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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最低生活保障 |
办事指南 |
办理事项、办理条件、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间和地点、联系方式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各地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县级政府民政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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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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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审核信息 |
初审对象名单及相关信息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各地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县级政府民政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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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公开事项:指某个具体应公开事项的名称。
2.事项内容:根据法律法规和政府文件确定的该类政务公开信息的内要求。
3.公开时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公开主体:是指制作、产生该类政务公开信息的行政机关名称。
5.公开渠道和载体:指该类政务公开信息发布的平台,例如政府网站、政府公报、两微一端、广播电视、发布会/听证会、纸质媒体、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站、入户/现场、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精准推送、其他等。其中政府网站为信息发布第一平台,其余平台或场所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
6.公开方式:指该类政务公开信息发布的方式,如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
7.公开对象:该类信息公开面对的群体,如全社会、特定群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