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告
水费收取标准
来源:自来水公司 点击数: 录入时间:08-05-17 14:35:27
根据沂证字【2003】48号文件规定,自来水价格收取标准为:
一、根据上级的政策规定自来水价格由自来水基本水价、水资源费构成。
二、我县调整后的自来水价格执行基本水价加水资源费。其中居民生活用水为1.20元/m3,生产办公用水为1.40元/m3,商业、建筑及其他用水为1.60元/m3。另加收0.20元/m3的水资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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