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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期限

来源: 点击数: 录入时间:07-09-11 15:45:20

( )侦查羁押期限

1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 2个月;
2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一个月;
3
、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 126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二个月;
4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 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5
、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 )强制措施期限

1 、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 12小时;
2
、拘留时间,不得超过 14日;
3
、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 12个月;
4
、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 6个月。

( )审查起诉期限

1 、审查起诉时间, 1个月;
2
、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3
、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4
、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 1个月;
5
、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 7日以内;
6
、被不起诉人对依据刑诉法第 142条第 2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 7日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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