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期限
来源: 点击数: 录入时间:07-09-11 15:45:20
(
一
)侦查羁押期限
1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
2个月;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一个月;
3、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
126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二个月;
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
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5、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
二
)强制措施期限
1
、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
12小时;
2、拘留时间,不得超过
14日;
3、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
12个月;
4、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
6个月。
(
三
)审查起诉期限
1
、审查起诉时间,
1个月;
2、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3、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4、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
1个月;
5、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
7日以内;
6、被不起诉人对依据刑诉法第
142条第
2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
7日以内。
版权声明:除部分特别声明不要转载,或者授权我站独家播发的文章外,大家可以自由转载我站点的原创文章,但原作者和来自我站的链接必须保留(非我站原创的,按照原来自一节,自行链接)。文章版权归我站和作者共有转载 要求:转载之图片、文件,链接请不要盗链到本站,且不准打上各自站点的水印,亦不能抹去我站点水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