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规则
来源: 点击数: 录入时间:07-09-11 15:57:07
《人民检察院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规则(试行)》(节选)
二、适用范围
第四条 公开审查的不起诉案件应当是存在较大争议并且在当地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经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准备作不起诉的案件。
第五条 对下列案件不进行公开审查
:
(
一
)案情简单,没有争议的案件;
(
二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
(
三
)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进行公开审查;
(
四
)其他没有必要进行公开审查的案件。
三、公开审查程序及内容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拟作不起诉处理的案件,可以根据侦查机关
(部门
)的要求或者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申请,经检察长决定,进行公开审查。
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对不起诉案件进行公开审查,应当听取侦查机关
(部门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分别进行,也可以同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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