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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沂南县县级政府采购目录
来源:沂南县政府采购中心 点击数: 录入时间:08-05-20 10:32:07
沂财字〔2007〕7号
关于公布《200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
各乡镇财政所、县直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临沂市财政局《关于公布2007年临沂市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现将《2007年沂南县县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予以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一、 凡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购买性支出,必须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依法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对部门、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县政府采购中心批准,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二、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采购额在5万元以上的项目,也应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委托财政部、省财政厅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或者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三、 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1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各乡镇财政所、县直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临沂市财政局《关于公布2007年临沂市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现将《2007年沂南县县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予以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一、 凡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购买性支出,必须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依法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对部门、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县政府采购中心批准,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二、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采购额在5万元以上的项目,也应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委托财政部、省财政厅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或者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三、 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1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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