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厂片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和居住条件,完善城市公共配套设施,保障酒厂片区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改造范围
卧龙山路以东、酒厂厂区东墙以西、金波路以南、玉泉路两侧及以北部分片区(详见图示红线范围)。
二、征收依据
该片区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改造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符合沂南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片区改造规划;已纳入2019年度沂南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三、征收主体
沂南县人民政府
四、征收实施单位
沂南县房屋征收服务中心、老旧小区改造指挥部
五、产权认定
(一)认定机构。成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产权认定领导小组,由分管县长任组长,县住建局、县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财政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司法局为成员单位。具体负责本片区被征收房屋的产权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认定结果进行张榜公布。
(二)认定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沂南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产权认定指导意见》。
六、补偿方式
(一)补偿方式。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由选择。非住宅房屋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
(二)补偿依据。1.住宅房屋的价值,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进行评估。2.非住宅房屋的价值,按照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七、补偿标准
(一)住宅房屋的补偿
1.选择货币补偿。总补偿价值包括被征收房屋的全部评估价值(房屋价值+国有土地使用权价值+地上附属物评估价值)+奖励(按期签订协议奖励1万元+按期腾空房屋奖励1万元+每单元(排)所有住户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奖励0.5万元+整栋楼住户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奖励0.3万元)+搬迁费0.2万元+3个月临时安置费0.3万元。
整栋楼只有一个单元的,所有住户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的,只享受0.5万元单元奖。
临时安置费标准为每户每月1000元。
选择货币补偿的享受3个月安置费。
提前腾空房屋并经验收合格的,每提前一天奖励50元。
在规定时间内未签订协议和腾空房屋的,每逾期一天扣减1000元,直至扣完为止。
2.选择产权调换。
(1)总补偿价值包括被征收房屋的全部评估价值(房屋价值+国有土地使用权价值+地上附属物评估价值)+奖励(按期签订协议奖励1万元+按期腾空房屋奖励1万元+每单元(排)所有住户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奖励0.5万元+整栋楼住户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奖励0.3万元)+产权调换房屋补贴9万元+搬迁费0.2万元+24个月临时安置费2.4万元。
整栋楼只有一个单元的,所有住户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的,只享受0.5万元单元奖。
选择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费按实际过渡期限计发,首次发放24个月,以后每三个月发放一次,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发,过渡期限从房屋集中腾空之日起至产权调换安置房屋交付之日止。高层安置房屋按36个月计算,因征收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加倍发放。
选择政府提供周转房的,不享受临时安置费。
提前腾空房屋并经验收合格的,每提前一天奖励50元。
在规定时间内未签订协议和腾空房屋的,每逾期一天扣减1000元,直至扣完为止。
(2)其他优惠政策。①多层楼房。被征收人所选安置楼房在保证被征收房屋主房套内面积不变的条件下,增加的公摊按3160元/㎡购买,其余部分面积按市场价购买。②独立院落的平房或二层。被征收人所选安置楼房公摊面积不超过24㎡部分按3160元/㎡购买,其余部分面积按市场价购买。
(3)选择地下停车位、储藏室的由被征收人按市场价购买。
(4)产权调换房屋价格。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参照县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同一区域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价格评估确定,设楼层差价。
(5)产权调换原则及办法。征收人与被征收人根据被征收房屋总补偿价值和所选择的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结算差价,多退少补。
选择一套后剩余价值超过最小户型安置房屋价值一半的,可以选择结清差价,也可再选择一套安置房,并在交房前按公告之日市场价结清差价。
(6)产权调换房屋位置及设计、建设标准。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采取就地安置的方式,产权调换房屋座落位置详见规划图,规划设计高层、小高层住宅,建筑面积不超过144平方米。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和房屋建筑设计技术规范的要求,达到市场新建普通商品房交房标准。
(7)产权调换房屋的分配原则。按照“先签协议先腾空先选房”的原则进行分配。根据协议签订顺序、房屋腾空顺序确定安置楼房、储藏室、车位的选择顺序,被征收人按照搬迁协议序号与腾空验收序号两号相加由小到大的顺序选房,两号相加序号相同的,通过抓阄方式来确定挑选顺序。
(二)“住改非”房屋。按合法实际改用面积在同等住宅房屋评估价格基础上上浮30%,“住改非”房屋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三)非住宅房屋的补偿。
1.工业用房。由评估机构按照房地分补的方式对认定合法的工业用房进行评估。因征收营业用房造成停产、停业的,按合法房屋的实际营业面积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40元/㎡/月)。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3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2.办公用房。由评估机构按办公用房性质进行评估。
3.商业用房。房产证用途载明为“商业”字样并经产权认定领导小组认定为合法商业用房的房屋,由评估机构按商业用房性质进行评估。
(1)选择货币补偿。总补偿价值包括被征收房屋的全部评估价值(房屋价值+根据容积率情况确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价值+地上附属物评估价值)+ 3个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奖励(按期签订协议奖励1万元+按期腾空房屋奖励1万元)。
(2)选择产权调换。总补偿价值包括被征收房屋的全部评估价值(房屋价值+根据容积率情况确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价值+地上附属物评估价值)+补偿协议约定过渡期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奖励(按期签订协议奖励1万元+按期腾空房屋奖励1万元)。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因征收营业用房造成停产、停业的,按合法房屋的实际营业面积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40元/㎡/月)。①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3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②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计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征收人选择政府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事实已停业、停产的,不发放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四)产权调换房屋和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评估确定。征收人应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双方结清差价后,产权调换房屋的所有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八、违法建设的处理
(一)对2016年12月6日以后新增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律拆除,不予补偿。
(二)对2016年12月6日以前存量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并经验收合格的,可对地上附着物给予一定拆除补助;规定时间内未自行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一律不予补助。
1.合法院落内违法建筑。按评估确定的重置价的90%给予拆除补助。
2.其余违法建筑。按评估确定的重置价的70%给予拆除补助。
九、其它规定
(一)未登记房屋按照《沂南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产权认定指导意见》由产权认定小组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分类处置。
(二)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房,且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不足45㎡的,按45㎡进行货币补偿或者按47㎡进行产权调换。具体由被征收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结婚证、户口本及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由产权认定领导小组认定并公示。
(三)被征收房屋属于单位公房的,与单位进行补偿结算。
(四)被征收的房屋存在产权、债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解决后,征收人按照本方案的规定给予货币补偿或者进行产权调换。纠纷短期解决不了的,由县政府根据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房屋产权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政府,按照本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五)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政府,按照本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政府依法申请县法院强制执行。
十、补偿协议签约期限
自通知签订协议之日起7日内。
十一、适用范围
本补偿方案适用于酒厂片区房屋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