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沂南县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解读
一、起草背景
根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我县于2020年4月18日出台了《沂南县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细则》。该《细则》已于2025年4月17日到期。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工程变更行为,需办理续期,现对《沂南县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进行修订。
二、起草依据
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三、起草目的
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工程变更行为,合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
四、主要内容
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项目单位应按照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工程建设,不得随意变更。确因实际情况需变更的,应遵循“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按照规定程序及审批权限办理变更审批手续。为规范工程变更行为,便于实际操作,起草了《沂南县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细则》。
《细则》明确了工程变更的原则,分析了工程变更形成的原因,规定了工程变更审批程序及审批权限,规范了工程变更价款的结算;明确了相关部门的法律责任。其中,工程变更审批程序及审批权限是《细则》的核心内容。
工程变更审批程序:①变更提出。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及施工单位均可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工程变更建议,项目建设单位也可以自主提出。无论哪方提出,均须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企业 “四方会审”形成初步意见,报建设指挥部总指挥(或县分管领导);②变更论证。指挥部总指挥组织相关专家、“四方会审”单位及县财政、审计等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查勘,集体会商,分析论证工程变更的原因和责任、提出工程变更实施方案、核算变更引起的投资额增减变化等,形成指挥部变更会商会议纪要;③变更报批。项目建设单位根据会商意见编制《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审批表》,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④变更实施。项目建设单位按批准的变更方案组织实施。
工程变更审批权限:按工程变更额占工程合同总价款的比例确定审批权限,严格控制主观原因引起的可选择性变更。①可选择性变更。累计变更额在1%以下的,由项目总指挥或县分管领导审批后实施;累计变更额在1%(含)-5%的,由项目总指挥或县分管领导签批后报县长审批;累计变更额超过5%(含)的、或累计变更额超过50万元的,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②不可选择性变更。累计变更额在5%以下的,由总指挥或县分管领导签批后实施;累计变更额在5%(含)-15%的,由总指挥或县分管领导签批后报县长审批;累计变更额超过15%(含)的,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五、需要说明的问题
相较2020年版,将原来的第九条(一) 可选择性变更(第六条1-4款)。累计变更额在1%以下的,由项目总指挥或县分管领导审批后实施;累计变更额在1%以上(含1%)、10%以下的,由总指挥或县分管领导签批后,报县长审批;累计变更额超过10%(含10%)的,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修改为:可选择性变更(第六条1-4款)累计变更额在1%以下的,由项目总指挥或县分管领导审批后实施;累计变更额在1%(含)-5%的,由项目总指挥或县分管领导签批后报县长审批;累计变更额超过5%(含)的、或累计变更额超过50万元的,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另外,增加第十条 工程招标完成后,实际施工过程中,施工内容发生重大变化超10%的项目,需重新报县政府审批。
沂南县财政局
2025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