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沂南县城区延长集中供热天数和调整供热价格方案(征求意见稿)》解读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完善城镇集中供热价格机制的工作要求,积极回应群众关切,保障居民温暖过冬,我县拟对城区集中供热天数及价格进行调整。现将《沂南县城区延长集中供热天数和调整供热价格方案(征求意见稿)》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 调整背景与依据
本次调整主要基于以下两方面考虑:
(一)落实政策要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城镇集中供热价格机制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3〕647号)及省相关文件精神,要求各地结合实际,科学制定和调整供热价格,促进供热行业健康发展,保障群众基本用热需求。
(二)顺应民生期盼。我县现行供热价格及110天的供热时长标准自2015年执行以来未曾调整。近年来,极端天气频发,低温寒冷天气对居民生活,特别是对老年人、儿童等群体的健康与舒适度造成较大影响。广大群众延长供热季的呼声日益强烈。为更好保障民生,提升冬季居住舒适度,经成本监审、问卷调查并参考周边县区情况,在充分考虑我县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承受能力的基础上,拟定了本调整方案。
二、调整原则与目标
(一)坚持民生为本,回应群众诉求。核心目标是满足居民对更长时间稳定供热的需求。方案拟将供热季由现行的110天延长15天至125天,以更好应对初冬及初春时节的低温天气,保障居民特别是敏感群体温暖过冬。
(二)坚持合理分担,减轻居民压力。虽然供热单价有所调整,但由于供热天数显著增加,居民的日均供热费用实际有所下降,总体经济负担并未增加。同时,县政府将继续并加大财政补贴力度,与居民共同分担因供热天数延长和能源成本变化带来的费用增长,切实减轻居民支出压力。
(三)坚持统筹兼顾,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通过建立更加合理的价格机制,适当疏导供热企业因供热时间延长、环保投入增加、能源价格波动等因素产生的成本压力,保障供热企业稳定运营和供热系统安全可靠,实现供热服务质量提升与行业健康发展的良性循环。
三、 方案核心内容
(一)方案提出了两套具体调整方案供社会讨论与选择,其共同点在于:
1.供热天数均延长15天,由现行110天调整至125天。
2.居民用热价格调整后的终端价格包含居民自付部分和政府补贴部分。
3.特殊群体优惠。对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和《特困证》的居民家庭,执行优惠价格,按套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收取。
4.执行居民价格范围。社区居委会、养老机构、学校幼儿园教学及生活设施、住宅小区公共场所非经营性服务设施等,按规定执行居民用热价格。符合条件的学校、幼儿园在寒假期间可申请停热并退费。
(二)两套方案具体差异如下:
1.居民供热。方案一居民用热终端价格24.5元/平方米(居民付23元,政府补1.5元,按套内面积);方案二居民用热终端价格25.5元/平方米 (居民付24元,政府补1.5元,按套内面积)。
2.非居民供热。方案一非居民用热终端价格34元/平方米(按建筑面积);方案二非居民用热终端价格 35元/平方米(按建筑面积)。
四、影响分析与比较
(一)对居民用户。虽然两个方案的平方米单价均比现行标准有所上调,但得益于供热天数延长15天,居民获得的实际供热服务量大幅增加。经综合测算,按整个供热季计算,居民的日均供热费用支出实际上是降低的。县政府提高补贴标准,进一步缓冲了价格调整对居民的影响。对特殊困难家庭,设置了更低的保护价。
(二)价格比较。方案一的居民自付部分(23元/平方米)与现行标准持平,全部价格上调部分(1.5元)由政府补贴覆盖。方案二的居民自付部分小幅上调1元(至24元/平方米),政府同样补贴1.5元。公众可根据对供热服务与费用分担的偏好进行选择。
(三)对供热保障。价格调整有助于弥补供热企业因延长供热时间而增加的成本,激励企业做好125天长周期、稳定高效的供热服务,确保延长期间供热质量不下降,最终受益的是广大热用户。
本次供热方案调整,是我县积极回应民生关切、落实上级政策、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其核心是“延长天数、提升保障、政府补贴、均费下降”。通过供热季的科学延长和价格的合理调整,旨在以更可持续的方式,满足人民群众对更高生活品质的追求,确保全县居民温暖过冬。
欢迎广大居民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对两套方案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注:本解读基于征求意见稿内容,最终方案以正式印发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