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205山深线临沂蒙河双堠水库段改建和库周交通工程征地及农村住宅征拆补偿方案(草案)
为做好临沂市蒙河双堠水库涉及的G205山深线改建和库周交通工程建设征地和搬迁安置工作,维护搬迁村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安置对象
临沂市蒙河双堠水库工程涉及的G205山深线改建和库周交通工程沂南段农村合法产权房屋所有权人。
三、补偿安置内容及标准
(一)补偿安置内容
对被征收农村住宅以及符合规定的合法使用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两部分,一是被征收村民住宅地上附着物的补偿;二是因征收村民住宅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和奖励补助。
(二)补偿安置标准
1.拟征收宅基地上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山东省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鲁自然资规〔2025〕2号)标准执行。
2.农村合法住宅房屋按照《山东省水利厅、山东省发改委关于临沂市蒙河双堠水库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的批复》(鲁水许可字〔2022〕212号)明确的房屋重置价补偿。
(1)住宅房屋框架结构、多层楼房结构,重置补偿标准为2099元/㎡。
(2)住宅房屋砖混平房结构、砖木平房结构,重置补偿标准为1394元/㎡。
(3)住宅房屋土木平房结构重置补偿标准为550元/㎡。
3.其他搬迁、临时安置补偿、奖励补助标准如下。
(1)签约奖励。在规定时间内按时签订搬迁安置协议并配合腾空拆除的,给予5000元按时签约奖励补助。
(2)躲迁补助。因工程建设需要提前躲迁,经产权认定为现居住合法住宅的,给予每月1000元的躲迁补助。搬迁安置协议签订后,先行兑付1年躲迁补助,躲迁期超出1年的,据实结算。
(3)房屋搬迁补助。按每处合法房屋2900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需要躲迁造成重复搬迁的,给予2次搬迁补助。
(4)残值奖励补助。房屋腾空后,建(构)筑物交由村集体统一组织拆除的,每户给予2000元的残值奖励补助。
(5)经营性补助。商业、零售业、服务业等经营业户,持有有效营业执照的经营房屋(不含户外棚)且正常经营的,根据证载经营面积或产权认定和评估确定面积,按100元/㎡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助(含设备拆除、搬迁等费用);生产加工、物流仓储等经营行业,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经营用房及生产设备厂房、正常经营的,根据证载经营面积或产权认定和评估确定面积,按80元/㎡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助(含设备拆除、搬迁等费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已合法取得且正常使用的货场按15元/㎡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助(含设备拆除、搬迁等费用)。
(6)由各村组根据宅基地征收和补划等实际情况,自行研究参照双堠水库移民搬迁安置补偿标准作为土地补偿的一种方式给予搬迁户合法宅基宅基地腾退奖励补助。
四、安置方式
搬迁安置按“一户一宅”原则,以合法住宅为基准,以户为单位实施,由市县工作专班统一指导、协调推进,镇、村组具体组织实施。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或货币化补偿两种方式安置,被征迁合法住宅的权属人选择上述两种安置方式其中一种。
(一)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被征迁合法住宅的,由所在村集体在就近区域或者村镇集中规划区选择宅基地位置,上报有权限的政府批准后,使用批准后的宅基地位置建房。
(二)货币化补偿。农村住宅被征收之后,不再给被拆迁人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足额补偿后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居住问题。
五、特殊情况处理
(一)征迁房屋已抵押、查封或冻结的,由房屋产权人自行解除抵押、查封或冻结,未按期解除抵押、查封或冻结而影响拆除的不享受奖励补助,并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处理。
(二)一处合法住宅分割为两处或多处,与有效证件不一致的,按一户认定。
(三)因离婚等原因分户的,一处合法住宅按一户认定。
(四)无合法产权的房屋征迁不享受本方案所列的其他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和奖励补助。
(五)因其他设施建设或公益事业等已经补偿安置尚未拆除的,本次征迁不再补偿安置。
六、资金管理
依照国家和省、市、县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依法依规管理和使用征地补偿资金。
征地补偿资金足额拨付到位,实行专户存储、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存储期间的孳息,纳入征地补偿资金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沿线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村组建立健全征地补偿资金财务管理制度,并将征地补偿资金收支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