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南县县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县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有效防范投资风险,进一步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健全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沂南县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一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企业从事的股权投资和固定资产投资。其中,股权投资包括新设企业、增资、参股、收购、兼并、合资等,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购置经营性用房等。
第三条 企业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优化资本布局。企业投资应符合国家和省、市、县产业政策、发展战略规划及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导向,体现出资人意愿,坚持聚焦主业,严控非主业、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高风险业务和低端低效产业投资;
(二)规范投资行为。企业应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完善内部议事决策机制,坚持同股同权原则,不得变相为其他股东垫资,不得将国有股权委托其他股东代持或代为行使股东权利;
(三)提高投资质量。企业应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注重投资回报,聚焦关键核心技术和发展模式创新,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实现高质量发展;
(四)维护资本安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投资风险管理体系,强化风险评估、监控和防范预案,投资规模要与企业资产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筹融资能力相适应,与企业管理能力、人力资源相匹配。
第二章投资监督管理体系
第四条 县国资监管机构按照以管资本为主的原则,以引导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规范决策程序、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对企业投资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管,履行出资人职责,主要包括:
(一)研究和引导县属国有资本投资方向,支持企业依据发展战略规划、围绕主业进行投资;
(二)指导和监督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
(三)督促企业依据战略规划编制执行年度投资计划并与财务预算相衔接;
(四)制定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审核企业投资项目,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分类监管;
(五)建立企业投资事项报告制度,对企业投资信息进行监测分析;
(六)监督检查企业投资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包括投资决策、实施、后评价等,对违反投资管理制度的行为追究责任。
第五条 企业是投资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企业决策投资事项应将企业党组织研究作为前置程序。职责主要包括:
(一)依据功能定位和发展战略规划,合理确定投资方向、策略和标准;
(二)建立投资管理体系,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制定本企业投资负面清单,完善投资科学决策机制;
(三)科学制定和执行年度投资计划;
(四)强化投资项目尽职调查、可行性研究、审查论证、风险评估等前期工作,审慎决策投资项目;
(五)组织实施投资项目,加强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开展项目后评价;
(六)按规定报告投资管理制度、投资计划及执行、投资项目后评价等情况,配合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基本制度、各类专项制度、实施细则及流程等投资管理制度体系,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二)投资管理流程、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责;
(三)投资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
(四)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五)投资项目跟踪、中止、终止或退出制度;
(六)投资风险管控制度;
(七)投资信息化管理、投资事项报告制度;
(八)投资项目后评价、责任追究和奖惩制度;
(九)对权属企业投资的授权与监管制度。
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县国资监管机构备案,并在执行过程中持续改进和完善。
第七条 企业应加强对权属企业投资行为的监管,对权属企业的投资事项,通过派出的产权代表(股东代表、董事等)依法依规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第三章投资计划管理
第八条 企业应当依据发展战略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并与财务预算相衔接,年度投资规模应与合理的资产负债水平相适应。列入计划的投资项目应完成必要的前期工作,具备年内实施条件。权属企业的投资应当一并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管理。投资计划主要包括:
(一)投资主要方向和目的;
(二)投资规模、结构及资产负债率水平;
(三)投资资金来源;
(四)重大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第九条 年度投资计划应当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三级企业股权投资。
第十条 企业下一年度投资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于每年12月底前报告县国资监管机构,并附报投资计划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材料,县国资监管机构审核研究后报县政府常务会、县委常委会审批。执行中,投资计划发生重大变化的,重新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编制投资计划执行情况报告,于下一年度2月底前报送县国资监管机构,县国资监管机构汇总报送县政府。
第四章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事项决策
第十二条 县国资监管机构发布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列入负面清单的投资项目,企业一律不得投资。
第十三条 企业投资实行备案核准制,单项投资额500万元(含)以下,实行备案管理,由企业党组织前置研究董事会决定,报县国资监管机构备案的;单项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实行核准管理,根据投资额大小上报核准,未核准前不得实施投资和办理工商登记。
第十四条 企业单项投资额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的投资项目,由企业党组织前置研究董事会决策后,报县国资监管机构党组织研究决定,呈报县政府备案。
第十五条 企业单项投资额1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的投资项目,由企业党组织前置研究董事会决策后,经县国资监管机构审核,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下列投资项目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县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
(一)涉及全县经济布局、产业结构调整的重大投资;
(二)涉及对外合资合作的投资;
(三)企业单项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的重大投资项目;
(四)县外投资项目;
(五)县国资监管机构认为需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县委常委会议审定的重大投资项目。
第十七条 对实行核准管理的投资项目,企业应当在履行完内部决策程序、投资实施前,向县国资监管机构报送下列资料:
(一)书面申报文件;
(二)有关部门意见;
(三)董事会决议、议案及会议记录等决策文件;
(四)投资决策相关依据材料,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材料一般包括可行性分析、专家论证意见、风险评估报告及防范化解预案、投资资金来源说明等;股权投资项目材料除上述外还应包括尽职调查报告、审计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有关投资协议、合同、章程(草案)、投资合作方有关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等;
(五)项目投资、融资、管理、退出(股权投资项目)各环节相关责任人;
(六)被投资企业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七)其他必要材料。
企业应当对所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投资可行性分析、尽职调查、风险评估报告及防范化解预案、法律意见书等应由相关责任人签字,并承担相应责任。严禁决策前期工作流于形式,严禁将投资项目分拆规避监管。
第十八条 投资项目实施中,投资额超过原概算10%的,应当重新履行备案核准程序。
第五章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实行财政投资评审,县财政部门派驻项目监督员,做好审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依照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估算、概算,进行施工设计,编制工程量清单,并将相关资料及时报送财政部门评审,出具招标控制价。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应当按照《招投标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成后,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企业应在2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及财务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核,审核结果接受审计部门审计监督。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要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要求登记入账,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加强资产管理,发挥资产效能。
第六章 股权投资项目管理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严控非主业投资,不得为规避主业监管要求,通过参股等方式开展县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规定的业务。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进行充分尽职调查,通过各类信用信息平台、第三方调查等方式审查合作方资格资质信誉,选择经营管理水平高、资质信誉好的合作方。对存在失信记录或行政处罚、刑事犯罪等违规违法记录的意向合作方,要视严重程度审慎或禁止合作。不得选择与参股投资主体及其各级控股股东领导人员存在特定关系(指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关系,以及共同利益关系等)的合作方。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合理确定参股方式,原则上除上市公司外持股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十。不得以股权代持、虚假合资、挂靠经营等方式开展参股合作。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在参股公司章程中设置维护国有股东合法权益条款。根据参股目的,在股东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在章程中明确国有股东审计、参与决策、利润分配、章程修订等重要事项权利条款及参股企业重大担保、重大关联交易等特定事项的否决权等条款。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在参股公司章程中明确国有股东参与法人治理结构相关规定,并按照公司章程约定,向参股企业选派董事、监事、经营管理人员或财务等重要岗位人员,选派人员要积极依法合规履行股东权责,定期向国有股东报告履职情况,对影响国有股东的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国有股东请示报告,并按照国有股东的指示表达意见,行使表决权,避免“投而不去管”。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在参股公司章程中约定国有股权退出规定,退出方式包括股东回购、股权转让、股权置换、注销清算等。参股国有股权转让要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公司及其他股东应给予配合。在产权交易场所无法实现转让的,控股股东在一定期限内以事先约定的价格(或以约定的评估机构所评估的价格)予以回购。
第三十条 企业应定期对参股的国有权益进行清查,核实分析参股收益和增减变动等情况,督促参股企业定期分红,合理运用增持、减持或退出等方式加强价值管理。对满5年未分红、长期亏损或非持续经营的参股企业股权,要进行价值评估,属于低效无效的要尽快处置,属于战略性持有或者培育期的要强化跟踪管理。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加强领导人员兼职管理,在参股企业兼职,严格按照管理权限审批,且不得在兼职企业领取工资、奖金、津贴等任何形式的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任期届满连任的,应重新报批。参股经营投资主体及其各级控股股东领导人员亲属在参股企业关键岗位任职,应参照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回避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按照关于加强和改进非公有制企业党的建设工作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参股企业党的建设,推动党的建设与企业发展同步谋划,理顺参股企业党组织隶属关系,创新党组织发挥作用的载体,坚决杜绝参股企业党建缺失,确保党的组织和工作有效覆盖。
第七章 投资风险管理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投资全过程风险管理体系,强化投资事前风险评估和风险防控方案制定,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监控、预警和处置,合理安排股权投资项目的退出时点与方式。对预估风险较大的投资项目,应由具备相应评估能力和条件的专业机构出具风险评估报告。
第三十四条 对合资合作及并购项目,企业应设置有效的权益保护措施,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提前支付并购价款,不得为其他合资合作方提供垫资,或通过高溢价并购等手段向关联方输送利益。
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严格控制除套期保值以外的金融衍生品、证券市场投机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企业要严格控制权属企业中自有资金不足、资产负债率过高企业的投资行为;增强举债投资风险意识,除特殊原因外,严禁超越财务承受能力的举债投资。
第三十六条 企业应当开展重大投资项目专项审计,对项目决策、投资方向、资金使用、投资收益、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进行重点审计,并针对发现的问题,制定落实相应整改措施。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 企业是维护国有资本安全、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投资损失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投资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建立与流程匹配、可追溯的投资管理责任链,明确各环节责任主体及相应责任,完善投资管理工作考核评估和奖惩机制。对投资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县国资监管机构适时检查企业执行本办法情况,本办法执行情况纳入企业经营业绩考核、领导人员综合评价范围。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投资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照《沂南县县属国有企业违规责任追究管理办法》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企业投资管理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应加强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工作。对企业投资项目决策及实施过程中制定的以及其他方式和载体记录的材料及时收集、立卷整理并存档。
第四十条 上市公司、金融、文化类企业投资监督管理,中央和省、市、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国资监管机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沂南县县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一、不符合国家及省、市、县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和行业准入要求的投资项目;
二、不符合环保、土地、能源消耗、污染排放及安全生产等有关法律法规的项目;
三、不符合企业发展战略规划、投资管理制度及未按规定履行投资决策、审批程序的投资项目;
四、投资预期收益未能覆盖预期融资成本的投资项目和投资预期收益率低于5年期国债利率的商业性投资项目;
五、未明确融资、投资、管理方式和相关责任人的投资项目,以及未明确退出方式的股权投资项目;
六、项目资本金低于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七、与资信不佳、资产质量状况较差或明显缺乏投资能力的企业合作出资的投资项目;
八、向产权关系不明晰、有重大债务风险的企业进行投资;
九、设立四级以下(含四级)子企业和向四级以下(含四级)子企业进行增资、注入资产、股权投资。
十、投资规模明显超过企业实际能力的投资项目。
沂南县县属国有企业融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县属国有企业融资行为,防范和控制企业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沂南县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本办法所称融资是企业因自身生产经营活动、投资活动需要而进行资金筹措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信用、保证、抵押、质押、租赁、发行债券等方式开展的间接、直接筹资活动。
第三条 企业融资应遵循以下原则:严格融资程序,聚焦主业发展,优化债务结构,降低融资成本,防范融资风险。
第二章责任主体和工作职责
第四条 县国资监管机构按照以管资本为主的原则,对企业融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履行出资人职责,主要包括:
(一)指导和监督企业建立健全融资管理制度;
(二)审核企业年度融资计划和融资事项;
(三)指导企业防范、化解、处置融资风险,及时将重大风险事项报告县政府;
(四)监督检查企业融资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对违反融资管理制度的行为追究责任。
第五条 企业是融资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职责主要包括:
(一)制定融资管理制度。融资管理制度要明确本企业融资事项管理专门机构及工作职责、融资决策事项、所属企业融资权限等内容,构建“借、用、管、还”及风险防范于一体的融资管理体系;
(二)科学制定和执行年度融资计划;
(三)强化融资事项尽职调查、可行性研究、审查论证等前期工作,审慎决策;
(四)组织实施融资事项,加强全过程管理;
(五)加强融资风险管控,定期开展资金流动性风险评估,加强债务风险预警,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化解偿付风险;
(六) 加强资产负债日常管理,防止有息债务过度累积,确保资产负债率保持在合理水平。
(七)按规定报告融资管理制度、融资计划及执行等情况,配合监督检查等。
第三章融资计划管理
第六条 企业应加强筹资预算管理,编制年度融资计划,并与年度投资计划相衔接。权属企业的融资应当一并纳入年度融资计划管理。年度融资计划应当包括投资资金需求、有息负债还本付息资金需求、企业应付账款资金需求、融资规模、融资方式、融资成本、债务结构、财务状况及对未来收益的影响等内容。每年12月底前将下一年度融资计划报县国资监管机构审核后,报县政府常务会、县委常委会审批。
经批准的年度融资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实际进行调整,调增幅度超过10%的,在当年第三季度将拟调整计划报县国资监管机构审核后,报县政府常务会、县委常委会审批。
第七条 企业应建立融资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制度,每年7月底前,向县国资监管机构报告年度融资计划上半年执行情况;次年2月底前向县国资监管机构报告上一年度融资分析报告。分析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经营和财务状况,融资计划执行情况;
(二)有息负债总额、构成,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存续债券的种类、金额、利率(包括票面利率和综合成本)、期限等;权益类及其他融资项目的方式、期限、金额及融资成本;
(四)报告期内债券新发行及到期债券兑付情况;权益类及其他融资项目的退出情况;
(五)可能出现的风险及应对措施;
(六)降低综合融资成本的措施;
(七)融资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成因,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四章融资事项管理
第八条 企业短期流动贷款、长期项目贷款等间接融资事项,由集团公司党组织前置研究董事会决定。企业发行企业债、公司债、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直接融资事项及非标融资事项,经县国资监管机构审核,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县委常委会议批准。
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5%、偿债能力弱的企业,原则上不得使用直接融资工具,因资金周转等原因确需的,募集资金必须用于置换有息负债,不得用于项目建设和基金投资,不得推高资产负债率。
第九条 企业原则上不允许新增商业汇票融资,确需商业汇票融资的,实行“一事一议、提级管理”,由县属国有企业党组织前置研究董事会决策后,经县国资监管机构审核,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县委常委会议批准。
第十条 经县国资监管机构审核的融资事项,企业应报送以下资料:
(一)申请融资的请示,包括融资规模、融资渠道、融资方式、资金用途、融资期限、融资成本等情况说明;
(二)董事会决议;
(三)融资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企业按照项目投资需要、债务风险总体可控的原则,做好融资事项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国家宏观经济环境,融资市场环境,企业所处行业状况,同行业企业近期融资情况;
(二)产业发展规划,近三年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已融资使用、兑付及存量情况;
(三)拟融资的方式、规模、期限、利率、还本付息方式、担保情况;
(四)筹集资金的规模、用途和效益预测,对公司财务状况、资产负债率和经营业绩的影响,偿债能力分析,偿债计划安排及现金流覆盖测算情况;
(五)风险控制机制和流程,风险评估论证,还本付息的具体方案及风险应对预案,涉及境外融资的,针对汇率波动等风险的应对预案;
(六)企业当前担保、抵(质)押情况。
第十二条 企业应结合自身经营状况、项目建设周期、当期金融政策环境等因素确定融资方案,融资成本不得超过7%。
第十三条 严禁以任何形式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举借债务,或以任何形式发生以政府财政收入作为还款来源、增加政府隐性债务的融资行为。
第十四条 严禁直接或变相向内部职工集资,严禁涉众融资。
第十五条 企业应建立融资信息报告制度。对日常融资事项,次月5日前报告上月融资事项情况,县国资监管机构汇总上报县政府。对预计无法按期足额支付到期债务本息事项,应提前3个月以上书面报告县国资监管机构, 县国资监管机构提请县政府研究;报告主要包括预计发生违约债务类别、债务人、债权人、期限、本息、风险发生原因、事态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或影响、已采取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等内容。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对企业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未履行或未争取履行职责,或者内控制度存在重大缺陷,致使企业发生国有资产损失,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对相关责任人按照《沂南县县属国有企业违规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金融、文化类企业融资监督管理,中央和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国资监管机构负责解释,此前的相关规定和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沂南县县属国有企业担保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县属国有企业担保行为,切实防范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沂南县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县属国有企业及其出资形成的各级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企业担保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1.主体明确、权责清晰。企业是提供担保行为的责任主体,是担保决策的直接责任人。
2.严格程序、审慎决策。企业要严格履行担保决策程序,对被担保企业进行资质审查,对担保项目进行分析论证和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3.依法合规、规范运作。企业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法规,完善担保管理制度,规范担保工作程序,确保担保行为合法规范、风险可控。
第二章 担保职责
第四条 县国资监管机构对企业担保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1.指导企业建立健全企业担保管理制度;
2.组织开展对企业担保业务的监督检查;
3.指导企业完善担保风险防范措施;
4.审核企业担保事项;
5.其他法定职责。
第五条 企业对担保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1.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在公司章程中载明担保决策机构、决策程序等事项;
2.制定本企业担保管理制度,组织执行国家有关担保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3.决定企业为权属企业和县属国有企业担保行为;
4.建立担保业务台账,详细记录担保对象、金额、期限、担保方式等,定期对担保事项进行分类整理和清理;
5.负责各级出资企业担保事项的监督检查;
6.负责企业担保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工作,在半年和年度终了一个月内将企业担保情况书面报告县国资监管机构;
7.其他法定职责。
第三章 担保条件
第六条 下列企业和资产不得设定担保:
1.未按规定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企业;
2.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资产;
3.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资产;
4.依法不得抵押或质押的其他国有资产。
第七条 担保申请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拥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财务制度;
3.具备持续盈利能力(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或有利于企业新旧动能转换、高质量发展;
4.具有清偿债务能力;
5.无逃废银行债务或拖欠贷款本息等不良信用记录;
6.无重大经济纠纷或经济案件;
7.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高于70%;
8.县国资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企业严禁实施以下担保行为:
1.为个人提供担保;
2.为高风险投资项目(包括任何形式的委托理财、买卖股票、期货、期权等)以及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提供担保。
第九条 企业原则上不得为民营企业和县外国有企业提供担保。
第十条 企业为控股国有企业提供担保的,担保金额应限于股权比例之内,且对同一个企业累计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对其享有的净资产。
第十一条 企业担保责任余额合计,原则上不超过担保主体自身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额。
第四章 反担保
第十二条 企业在提供担保时,应当要求担保申请人提供反担保,企业集团内部和县属国有企业之间采用等额互保的除外。
第十三条 反担保的形式主要包括保证、抵押、质押,企业应当根据风险程度和担保申请人的财务状况、履约能力确定反担保方式。
第十四条 企业在担保申请人签订反担保协议,且依法办理相关担保登记手续后,方可与债权人签署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和担保合同的签订、履行等工作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五条 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反担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担保管理
第十六条 企业应明确担保业务管理部门,遵照财务制度和业务流程,负责办理县属国有企业及其权属企业的担保事项。
第十七条 企业办理担保事项应包括但不限于履行以下程序:
1.担保业务管理部门组织审查担保申请人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调查担保项目和被担保企业资信状况,对担保事项进行风险评估,提出初审意见,并征求财务、技术、法律等有关部门意见;
2.重大担保事项应由律师事务所或企业法务部门出具法律意见书;
3.企业设有企业财务总监、总法律顾问的,应对担保事项按相关规定发表意见;
4.企业党组织研究;
5.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决策批准。
第十八条 县国资监管机构对企业担保行为实行分类管理,企业为权属企业和县属国有企业提供担保的,由企业集团经党组织前置研究董事会批准,报县国资监管机构备案;企业为民营企业和县外国有企业提供担保的,由县国资监管机构审核、报县政府常务会审批;本办法生效前企业为民营企业提供的历史存续担保,实行“一事一议一化解”管理。
第十九条 需经县国资监管机构审核的担保行为,企业须提供以下资料,并对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1.提供担保申请书,并重点说明提供担保事项理由、担保的主要债务情况、担保类型及期限、担保协议主要条款、担保风险评价以及本企业累计担保余额等情况;
2.董事会同意提供担保的董事会决议;
3.担保申请人基本资料,主要包括营业执照、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担保债务还款计划及资金来源说明等。
4.法律意见书;
5.反担保方案;
6.县国资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企业应加强担保管理,建立符合审慎经营原则的担保评估制度、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要规范内部决策流程,未经法律审核和风险评估,不得随意出具具有担保性质的承诺函、支持函等文件。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建立跟踪和监控制度。对担保期间内被担保企业以及担保项目的资金使用与回笼状况、财务状况及债务主合同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加强风险防控,依法及时处理对其偿债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县国资监管机构对企业的担保事项进行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1.担保制度及担保风险预警制度是否完善;
2.担保的决定或批准是否严格按管理权限履行决策程序,是否报备;
3.担保必备条件审核是否严格;
4.担保项目跟踪是否到位,已过期担保项目是否及时清理;
5.担保项目的风险防控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 对企业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提供担保,或因疏于管理,出现担保风险未及时报告、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要依法依规追究企业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金融类、文化类企业的担保事项按照监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国资监管机构负责解释,原有文件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县属国有企业投融资、担保决策提级管理事项清单
一、县国资监管机构决策事项清单
企业单项投资额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的重大投资项目。
二、县政府常务会议决策事项清单
(一)县属国有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融资还款计划。
(二)企业单项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投资项目;涉及全县经济布局、产业结构调整的重大投资;涉及对外合资合作的投资;县外投资项目;县国资监管机构认为需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的重大投资项目。
(三)企业发行企业债、公司债、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直接融资事项及非标融资事项。
(四)企业特殊情况确需使用商业汇票融资的。
(五)企业为民营企业和县外国有企业提供担保的。
以上经集团公司党组织前置研究董事会决定,经县国资监管机构审核,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三、县委常委会决策事项清单
(一)县属国有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融资还款计划。
(二)企业单项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投资项目;涉及全县经济布局、产业结构调整的重大投资;涉及对外合资合作的投资;县外投资项目;县国资监管机构认为需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的重大投资项目。
(三)企业发行企业债、公司债、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直接融资事项及非标融资事项。
(四)企业特殊情况确需使用商业汇票融资的。
以上经集团公司党组织前置研究董事会决定,经县国资监管机构审核,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县委常委会议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