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南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进一步优化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信部37号令)《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零售点经营场所地址应当具体明确,具有唯一性,与营业执照登记地址相符。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沂南县烟草专卖局管辖区域内烟草制品(不含电子烟、雪茄烟)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第四条 零售点布局管理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未成年人保护、控烟履约、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 为了满足消费需求、防止过度竞争、落实控烟履约要求,以街道、乡镇为界限设置基本市场单元,基本市场单元包括乡镇(街道)市场单元和特殊市场单元。
特殊市场单元是具备独特市场生态、特定消费人群或特殊政策要求的独立区域。主要包括:大型商业综合体、产业工业园区、批发市场、国家级或省级旅游景区、铁路车站、长途汽车站、民用机场、客运码头、高速公路服务区等。
第六条 一个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再审批发放其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连锁经营企业在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由各个分店分别提出申请。
第七条 零售点布局坚持服务社会、动态适配的原则,量化分析市场单元内经济发展水平、人口数量、消费能力、历史零售点数量、烟草制品经营数据等相关性指标,合理设定零售点规划数量,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充分发挥“繁荣指数”的杠杆效应,对各乡镇(街道)市场容量合理调控,最终实现与县域市场容量测算结果相匹配,并对外公示,作为集中时点放号的依据。
特殊市场单元实行单独划定、单独管理,不纳入其所在镇域单元容量合并计算,其容量根据市场单元封闭性、人流特性、消费需求等合理设定。
第八条 烟草专卖局应当在市场单元规划数量内审批零售点,对市场单元零售点综合运用总量调控、间距控制、人口测控、峰值控制、限制准入等布局模式,通过集中时点放号配置许可资源。
人口数量、城市规划、乡村建设等出现较大变化时,应当对相关市场单元零售点数量予以保护性冻结或应急性增设。
第九条 定期对外发布各市场单元烟草制品零售点容量、零售点数量、拟投放市场的许可资源数量及分布情况,集中在同一时段内进行投放,申请人通过抢占有效号源获取受理资格。
集中时点放号信息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大厅等渠道提前20个工作日向社会公示。申请人通过许可管理系统或其他有效途径参与进行抢号,烟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抢号时间顺序依次受理。如申请人不符合法定条件,受理顺序依次顺延。
达到本轮次集中时点放号许可数量后不再准予许可,所有抢号资格失效。
第十条 市场单元内零售点间距根据人口数量、城市建设用地面积,剔除不宜设置零售点的区域面积,结合辖区内规划零售点数量、零售点覆盖范围、经济繁荣程度等因素综合测定。
第十一条 特殊群体办证优抚政策
(一)优抚对象范围
1.因公牺牲军警(消防员)或烈士的父母、配偶及子女;
2.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不适用优抚政策)。适用优抚政策的残疾类别和等级一般为:听力残疾一级至二级,言语残疾一级至二级,视力残疾一级至二级,肢体残疾一级至二级。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政策文件中,明确规定在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予以优抚的对象。
(二)扶持措施与条件
1.扶持措施:首次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在符合其他法定条件和市场单元容量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应受单元容量限制,间距不低于普通间距标准的60%。
2.优抚对象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主体类型为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
(2)在全省范围内未持有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3)持有相关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文件;
(4)由优抚对象本人实际经营(即本人实际参与进货、定价、资金管理等核心经营环节,并从中获得主要经营收益)。
3.特殊群体享受放宽政策申领许可证的不得将持证人变更为其他普通群体。
第十二条 营业面积(不包括独立的仓储、办公场所、公共通道、停车场等)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便利店,受市场单元零售点规划数量限制,不受间距限制。
第十三条 特殊情形许可政策
(一)持证人原经营地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周围限制区域内,或因政府统一道路规划、城市建设(如拆迁、旧城改造)等原因造成无法在原核定地址继续经营的,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管辖区域内其他地址经营的,不受市场单元容量限制,受间距限制。
(二)原持证人死亡或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不满3个月,其直系亲属(限于配偶、父母、子女)或法定监护人在原经营地址继续经营并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原持证人许可证在有效期内,注销前2年内无涉烟违法记录的,应予以受理并重新办理,不受所在市场单元容量限制和间距限制。享受优抚政策办证的零售户,不适用于此项规定。
第十四条 申请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以特许、吸纳加盟店以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的;
(三)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四)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 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八)其他依法不得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情形。
第十五条 经营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二)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三)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及其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100米以内的;
(四)位于党政机关、医疗机构内部的;
(五)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的区域;
(六)办公楼、写字楼等除首层沿街以外的场所;
(七)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儿童之家、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社区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植物园、公园等未成年人活动聚集场所及其附属设施内部;
(八)母婴用品、文具玩具、零食专营、青少年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游乐场所等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烟草制品的场所内部;
(九)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挥发类物质,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或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经营场所;
(十)申请时不具备商品售卖条件的;
(十一)政府或相关部门明文规定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场所;
(十二)其他依法不得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场所。
第十六条 主营业务为服装鞋帽、医疗器械、物流寄递、电子商品、网吧网咖、美发美容、保健按摩、五金汽修、文体用品、鲜花绿植、家居建材、装修装潢、通讯器材、家电家具、洗浴足疗、床上用品、化妆洗涤、美甲纹身、图书报刊、图文打印、金银珠宝、文玩古董、中介劳服、农机汽贸、婚丧祭祀、典当寄售、金融证券、彩票销售、生鲜屠宰、农畜养殖、海鲜水产、宠物医服、烘焙加工、小吃快餐、零食专营等专业性较强,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不予设置零售点。
第十七条 经营模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其他自动售货方式销售烟草制品的;
(二)以无人售货等形式销售烟草制品的;
(三)以游戏、博彩等方式经营烟草制品的;
(四)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五)其他依法不得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情形。
第十八条 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外,本规定不溯及已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
第十九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固定经营场所”,是指用于商品销售、存储的不可移动且合法使用的场所,不包括住宅、公寓或其附属的地下室、储藏室、车库等,也不包含流动摊点(车、棚)、违章建筑、临时建筑物(建筑工地除外)等。但申请人用于存放烟草制品的储藏室、仓库等空间视为经营场所,应当在实地核查时予以明确。
(二)“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生活居住场所在物理空间上隔离且有明确的区域界线。
(三)“中、小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四)“幼儿园”,是指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注册的对学龄前幼儿实施教育的机构。
(五)“具备商品售卖条件”,是指已经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设置商品展示零售的柜台或货架,明确存储位置或场所,具备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条件。
(六)“间距”,是指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或中小学、幼儿园进出通道口之间依法可通行的最短距离。
第二十条 市场单元零售点规划数量、间距标准每年通过政府网站或其他相关途径予以公布,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公布时间和频次。
集中时点放号时间、市场单元明细、容量数量通过沂南县人民政府网站、山东省烟草专卖局官方网站、政务大厅公示栏进行公示。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中“以上”、“以内”包括本数,“超过”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在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沂南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6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年**月**日。2024年2月23日施行的《沂南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沂政办发〔2024〕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