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南县县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推动县属企业加快转型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央、省、市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政策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属企业负责人,是指县政府授权县财政局履行出资人职责和直接监管的一级企业中,由县委直接管理或委托县财政局管理的领导人员。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把党的领导贯穿到企业改革发展全过程、各方面。
(二)坚持依法依规。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准确把握出资人监管边界,依法合规履行出资人职责,坚持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有效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三)坚持分类考核。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
根据企业功能定位、发展阶段、承担任务、业务特点、短板弱项等,突出不同考核重点,差异化设置考核指标及权重,提高考核精准性、导向性和实效性。
(四)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坚持权责利相统一,建立与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与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和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相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即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指标
第四条 根据功能定位和主营业务,将财金集团、土发集团、产投集团确定为一类企业,将城发集团确定为二类企业。一类企业,以强效益、提质量、重贡献为导向,在考核经济效益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指标的同时,加强对经营质量、战略落实、专项任务等考核。二类企业以防风险、降成本、稳运营为导向,重点考核成本控制、风险管控和营运效率等考核指标;
第五条 经营业绩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党的建设考核、经营绩效考核、改革绩效考核、激励性指标考核和限制性指标考核。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基本分100分,最高120分,最低80分。其中党的建设、经营绩效、改革绩效根据考核得分分别按20%、40%、40%折算计入经营业绩考核成绩。
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年度考核指标得分×指标分值权重+激励性指标加分-限制性指标扣分。
第六条 党的建设主要考核企业党组织扛牢压实党建工作责任,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以高质量党建引领和保障高质量发展情况,考核指标根据党中央关于国企党建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省、市、县委工作要求确定。
第七条 经营绩效主要考核企业经济效益、国有资本回报情况,考核指标设置以“一利五率”为核心,分为基本指标和个性化指标。
第八条 改革绩效主要考核企业年度改革发展情况。考核指标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关于国企改革的决策部署和县委、县政府年度重要改革发展任务确定。
第九条 激励性指标主要考核科技成果及改革创新等情况,对考核期内取得国家级、省级重大科技成果,或者在改革创新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企业,在年度考核中给予加分奖励。
第十条 限制性指标主要考核在遵守党纪国法和国资监管
规定、国有资本安全、国有资本回报、投资风险、信访维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履职情况,企业未完成任务或者出现重大问题的,在年度考核中给予扣分处理。
第三章考核目标和实施
第十一条 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一个考核期。
第十二条 经营绩效考核指标的目标值以考核基准值为基础确定,考核基准值原则上为上一年度目标值与实际完成值较低者。
根据考核目标值和考核基准值的差异情况,设置基本指标调节系数,合理确定各项基本指标考核得分。考核目标值不低于考核基准值的,基本指标调节系数为1,考核目标值低于考核基准值的,根据降幅确定基本指标调节系数,分布区间在0.65—0.95之间。具体核定办法见附件。
第十三条 党的建设考核目标任务根据年度党建工作重点
任务确定;改革绩效考核目标任务根据企业承担的改革发展任务“一企一策”确定。
第十四条 考核期初,企业提报经营绩效考核目标建议值时,一并将相关说明材料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对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商企业确定年度考核目标,签订经营业绩考核目标责任书。
第十五条 考核期结束后,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按以下流程确认:
(一)考核期结束4个月内,企业依据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决算报告和经营业绩专项报告,对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形成自评报告,报县财政局。
(二)县财政局依据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决算报告和经营业绩专项报告,结合企业自评报告及日常监管情况等确定经营业绩考核结果。
(三)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经县财政局党组审议通过,报县政府签批后,反馈各企业。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绩效考核特殊事项清单管理制度。将企业承担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重大专项任务以及对考核当期经营绩效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经县财政局审核,县政府认定后,列入考核特殊事项管理清单,在考核时统筹考虑,予以适当处理。
第四章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 县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两部分构成。
第十八条 基本年薪是指县属企业负责人的年度基本收入。县属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的考核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基数的2倍为准。
第十九条 绩效年薪是指与县属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相联系的收入。企业负责人的绩效年薪与年度考核评价结果挂钩,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换算的考核评价系数并结合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确定,原则上不超过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的2倍。
绩效年薪=基本年薪×年度考核评价系数×绩效年薪调节系数。
第二十条 县属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系数最高不超过2,根据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核定按照以下方法确定:
(1)考核得分在100分以下时:年度考核评价系数=1.2×(考核得分-80)/20,分布区间为0至1.2。
(2)考核得分在100分及以上时:年度考核评价系数=1.2+0.8×(考核得分-100)/(最高考核评价系数起点分数-100),分布区间为1.2至2。
最高考核评价系数起点分数由县财政局根据企业年度效益总体增长和年度考核分数分布情况确定。
第二十一条 绩效年薪调节系数根据企业功能性质定位以及企业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等规模因素确定,最高不超过1.5。
绩效年薪调节系数=功能性质系数×企业规模系数
第二十二条 功能性质系数分类确定,一类企业为1.2,二类企业为1.1。
第二十三条 企业规模系数根据上三年平均资产总额、平均净资产、平均营业收入、平均利润总额和平均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确定。
企业规模系数=15%z+15%j+20%x+30%y+20%m
z为资产总额系数,z=0.6637Z0.0859,Z为上三年平均资产总额(亿元);
j为净资产规模系数,j=0.7162J0.092,J为上三年平均净资产(亿元);
x为营业总收入系数,x=0.7093X0.0854,X为上三年平均营业总收入(亿元);
y为利润总额系数,y=0.9783Y0.0836,Y为上三年平均利润总额(亿元);
m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系数,m=1.0254M0.1031,M为上三年平均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亿元)。
以上所需数据以经中介机构审计的数据为准,系数z、j、x、y、m取值范围为0.6-1.25,即系数计算值高于1.25时取1.25,低于0.6时取0.6。
第二十四条 县属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或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得分为最低分(80分)的,不得领取绩效年薪。当年本企业利润总额未增长的,县属企业负责人的绩效年薪不得增长。
第二十五条 县属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按月支付,当年基本年薪核定前按上年标准考虑适当增幅予以支付。绩效年薪可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预评估情况,按对应绩效年薪的一定比例预发,核定年度薪酬后对前期支付金额进行调整,多退少补。
第二十六条 县属企业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严格考核,并依据其岗位职责、承担风险、贡献程度,以及考核结果合理拉开副职负责人与主要负责人、副职负责人之间的薪酬差距。其中,总经理按照主要负责人的0.9-1倍确定。企业副职负责人按照主要负责人的0.6-0.9倍确定,合理拉开差距,至少形成两个档次,每个档次一般不少于0.02,且倍数均值不超过0.8。对未合理拉开分配差距的县属企业,压降薪酬总额。
第二十七条 对县属企业负责人薪酬实行总额管理,原则上按照其他企业负责人正职为主要负责人的1倍、副职为企业主要负责人0.8倍的薪酬倍数,以及企业负责人职数、任职时间等因素,核定企业负责人薪酬总额。
第二十八条 主要负责人薪酬核定后,县属企业在20个工作日内将本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方案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核准后,由县属企业组织兑现。
第二十九条 县属企业负责人不得依据其他奖励政策自行发放奖金,不得另外领取津贴、补贴、加班费、福利费、兼职报酬等任何形式的货币收入。
第三十条 县属企业负责人因岗位变动调离企业的,自任免机关下发职务调整通知次日起,除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天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外,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取薪酬,工资关系不得保留在原企业。县属企业负责人调入企业的,原则上自任免机关下发职务调整通知次日起,在企业领取薪酬,同时与原单位薪酬发放时间相衔接。
第三十一条 县属企业负责人根据组织调整正常退出领导岗位的,自任免机关下发任免通知文件次日起,其薪酬按以下标准执行:离任前担任企业正职领导职务的,薪酬参照事业单位管理岗七级职员标准确定,离任前担任企业副职领导职务的,薪酬参照事业单位管理岗八级职员标准确定。
第三十二条 企业发生下列情况的,视情节给予扣分处理,并相应扣发或追索扣回企业负责人的绩效年薪;情节严重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处分权限报请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会计法、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虚报、
瞒报财务状况,以及在经济责任审计、巡视巡察等监督检查中发
现业绩不实的;
(二)企业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导致发生重大
债务风险、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和网络安全事件、重大
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敏感舆情、重大信访维稳事件、
重大质量责任事故、重大违法违纪等情形,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
者国有资产损失的。
第三十三条 县属企业应及时将企业负责人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情况向县财政局报告,按照下列标准扣减相应薪酬:
(一)受到党内警告、政务警告、记过处分或停职检查处理的,扣减5%的绩效年薪。
(二)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或调整职务处理的,扣减10%的绩效年薪。
(三)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政务降级、撤职、开除处分或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的,扣减处分当年全部绩效年薪。
对同一事件、同一责任人的薪酬扣减,按照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以及其他责任追究等薪酬扣减的最高标准执行,但不合并使用。一年内受到两次及以上处分的,分别单独扣减,直至全部扣完处分决定年度全部绩效薪酬。县属企业主要负责人个人受到扣减绩效年薪处理的,其他负责人的绩效年薪不以企业主要负责人扣减后的薪酬为基数核算。
第三十四条 县属企业负责人涉嫌违纪违法被调查期间薪酬支付问题,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国有企业负责人涉嫌违纪违法被调查期间薪酬支付问题有关意见的函》(人社厅发〔2020〕54号)规定执行。
第五章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县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及计分办法
附件1
县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及计分办法
一、经营绩效考核指标及计分标准
(一)基本指标。主要考核利润总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净资产收益率。其中一类企业基本分70分:利润总额30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20分、净资产收益率20分。二类企业基本分50分:利润总额20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20分、净资产收益率10分。
1.利润总额是指经审计的企业合并报表利润总额。
2.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是指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国有资本及权益同考核期初国有资本及权益的比率。具体按《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计算
3.净资产收益率是指经审计的归母净利润与期初期末平均归
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比率。
(二)个性化指标。个性化指标包括经营质量指标、成本控制指标、风险管控指标。其中经营质量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率、营业收现率、营业现金比率、全员劳动生产率;成本控制指标包括成本费用利润率、成本费用占营业总收入比重、利息支出降幅;风险管控指标包括资产负债率、现金流动负债比率、带息负债比率、已获利息倍数。针对锻长板、补短板、防风险,根据企业业务特性,“一企一策”确定3项左右指标进行考核。一类企业30分、二类企业50分。其中:
1.对于上年度经营现金净流量为负值或下降的企业,原则上考核营业收现率或营业现金比率。
2.对于贸易收入占比较高的企业,原则上考核营业收入利润率。
3.对于资产负债率较高或者较上年增加的企业,原则上考核资产负债率。
(三)计分标准
基本指标、个性化指标指标基本分值表
企业/基本分值
考核指标一类企业二类企业
基本指标利润总额3020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2020
净资产收益率2010
小 计7050
个性化指标经营质量指标(营业收入利润率、营业收现率、营业现金比率、全员劳动生产率)每年每企业考核3项左右指标并赋基本分值
成本控制指标(成本费用利润率、成本费用占营业总收入比重、利息支出降幅)
风险管控指标(资产负债率、现金流动负债比率、带息负债比率、已获利息倍数)
小 计3050
合 计100100
基本指标、个性化指标得分以基本分为基础,加减分最多不超过基本分的20%。
1.基本指标计分标准
(1)根据营业总收入划分四个档次,分档计算基本指标得分
营业总收入利润总额指标计分其他指标计分
1亿元以上完成指标得基本分,较目标值每再增加(减少)1个百分点,对应考核分数加(减)0.1分完成指标得基本分,较目标值每再加(减)0.1个百分点,对应考核分数加(减)0.1分。
5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完成指标得基本分,较目标值每再增加(减少)1.5个百分点,对应考核分数加(减)0.1分完成指标得基本分,较目标值每再加(减)0.2个百分点,对应考核分数加(减)0.1分。
1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完成指标得基本分,较目标值每再增加(减少)2个百分点,对应考核分数加(减)0.1分完成指标得基本分,较目标值每再加(减)0.25个百分点,对应考核分数加(减)0.1分。
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完成指标得基本分,较目标值每再增加(减少)2.5个百分点,对应考核分数加(减)0.1分完成指标得基本分,较目标值每再加(减)0.3个百分点,对应考核分数加(减)0.1分。
(2)设置基本指标调节系数确定基本指标最终得分
根据考核目标值与考核基准值的差距,合理确定基本指标调节系数,考核目标值不低于考核基准值的,基本指标调节系数为1,基本指标得分即为最终得分;考核目标值低于考核基准值的,按以下标准确定基本指标最终得分:
目标值较基准值降(%)基本指标调节系数最终得分
5%以内0.950.95×考核得分
5%—10%0.90.9×考核得分
10%—20%0.80.8×考核得分
20%以上0.650.65×考核得分
2.个性化指标计分标准
(1)目标值高于基准值:完成考核目标,在基本分的基础上按目标值较基准值的增长幅度加倍加分,最多加基本分的20%;未完成考核目标,但完成值高于基准值,在基本分的基础上按完成值较基准值的增长幅度等比例加分,最多加基本分的10%;未完成考核目标,且完成值低于基准值,在基本分的基础上按完成值较基准值的下降幅度等比例扣分,最多扣基本分的20%。
(2)目标值低于基准值:完成考核目标,在基本分的基础上按目标值较基准值的下降幅度等比例扣分,最多扣基本分的10%;未完成目标,在基本分的基础上按完成值较目标值下降幅度加倍扣分,最多扣基本分的20%。
二、党的建设、改革绩效考核指标
党的建设考核和改革绩效考核的具体指标细则及计分标准另行制定。
三、激励性指标加分标准
(一)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每项加5分;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每项加4分;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二等奖,每项加3分;获得山东省技术发明奖一等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每项加2分;获得山东省技术发明奖二等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考核得分每项加1分;获得山东省技术发明奖三等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等奖,每项加0.8分。县属企业作为第二完成单位获得上述奖项的,奖励加分减半。
(二)改革创新成果受到上级部门刊发、推广的,国家级(含国家部委)每项加2分;省级(含省直部门)每项加1分;市级(含市直部门)每项加0.5分;县级每项加0.2分。按最高级别加分,不重复计分。
(三)企业在承担县以上政府或部门安排的重大任务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包括现场会、观摩会、交流会),或直接获得县级以上荣誉的,省级及以上每次加1.5分;市级每次加1分;县级每次加0.5分。此项奖励以县以上党委、政府或办公室正式文件通知为准,按最高级别加分,不重复计分。本款所称“以上”包括本级,奖励不含视察、参观活动。
(四)对上争取无偿资金,每5000万元加1分。
四、限制性指标计分标准
考核期内,企业发生下列事项的,扣减经营业绩考核得分,最多扣至最低分:
(一)在产权管理、对外担保、出借资金等事项中,违反国资监管有关规定的,每次扣1分。
(二)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公共卫生安全事故、环境责任事故及影响社会稳定等事项的,每次扣1-3分。
(三)在巡视、巡察、审计中出现较大问题的,每项扣1-3分;巡视、巡察、审计整改不力的,每项扣1分,虚假整改的每项扣2分。
(四)超额发放核定工资总额的,每超10%扣1分;违规发放奖金、福利,超标准缴纳五险二金的,每次扣1-2分。
(五)企业负责人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或重大投资项目实施存在违规行为等,导致较大或重大国有资产损失的,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扣1-3分。
(六)设立子公司未履行报批程序的,每公司扣1分;子公司连续三年亏损的,每公司扣1分;“空壳”“僵尸”公司清理不到位的,每公司扣1分。
(七)违反会计法、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虚报、瞒报财务状况,每项扣1-3分;企业报送考核材料存在故意造假行为的,每项扣1-3分,情节严重的加倍扣分。
(八)企业受到检查、通报方式问责的每起扣1分。企业负责人受到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方式问责的,每人次扣1分;企业负责人违法违纪受到党纪政务轻处分、党纪政务重处分、被移送司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每人次分别扣2分、3分、4分、5分;职工减半扣分;企业主动发现或个人主动投案的,减半扣分。涉及同一企业、同一事件、同一责任人的,按照扣分最高标准执行,不合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