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沂南县城区延长集中供热天数和调整供热价格的通知(草案)》
为建立科学、规范透明的供热价格形成机制,保障群众温暖过冬,促进供热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城镇集中供热价格机制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3〕647 号)和《关于贯彻发改价格〔2023〕647号文件完善城镇集中供热价格机制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506 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定价程序,决定调整我县城区集中供热天数和调整供热价格,现拟定《沂南县城区延长集中供热天数和供热价格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一、供热价格调整拟定方案
方案一:居民用户供热终端价格按不动产权证(房产证)注明的套内面积计算,由现行的23元/平方米调整为24.5元/平方米,其中向居民用户收取23元/平方米,县政府补贴1.5元/平方米;非居民用户供热终端价格按不动产权证(房产证)注明的建筑面积计算,由现行的32元/平方米调整为34元/平方米。供热时间由110天延长至125天。
方案二:居民用户供热终端价格按不动产权证(房产证)注明的套内面积计算,由现行的23元/平方米调整为25.5元/平方米,其中向居民用户收取24元/平方米,县政府补贴1.5元/平方米;非居民用户供热终端价格按不动产权证(房产证)注明的建筑面积计算,由现行的32元/平方米调整为35元/平方米;供热时间由110天延长至125天。
二、其他规定
(一)按照有关规定,对下列场所和设施执行居民用热价格:
1.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场所及非经营性公益服务设施;
2.养老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的生活服务设施;
3.幼儿园、学校(含民办幼儿园、民办学校)教学设施和学生生活服务设施;
4.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共场所非经营性服务设施。
暂不具备热计量条件按面积收费的学校和幼儿园(含民办学校、幼儿园),寒假期间可到供热企业办理停止用热手续,按实际的供热天数退还热费。
(二)特殊群体优惠
对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和《特困证》的居民家庭,居民用热价格按套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
三、经营者义务
供热经营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妥善处理实施中的有关问题,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努力提高服务质量,要充分挖掘计量供热的节能潜力,负责收集热量消耗等相关数据,为进一步完善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原沂南县物价局《关于制定城区集中供热价格(试行)的通知》(沂价字〔2015〕25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