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南县“十四五”妇女发展规划和沂南县“十四五”
儿童发展规划》的合法性审核意见
一、审核过程及送审材料方面
(一)审核过程
收到《沂南县“十四五”妇女发展规划和沂南县“十四五”儿童发展规划》材料后,立即进行了论证,现已审核完成合法性审核。
(二)送审材料
沂南县妇女联合会提供如下审核材料:
1、《沂南县“十四五”妇女发展规划和沂南县“十四五”儿童发展规划》文本
2、起草说明
3、制定依据
4、风险评估报告
5、征求意见情况等
二、审核的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山东省“十四五”妇女和儿童发展规划》《临沂市“十四五”妇女和儿童发展规划》和《沂南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等制定。
三、合法性审核情况
(一)制定主体和制定权限
沂南县妇女联合会符合《沂南县“十四五”妇女发展规划和沂南县“十四五”儿童发展规划》制定主体。
《沂南县“十四五”妇女发展规划和沂南县“十四五”儿童发展规划》内容未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没有增加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义务与责任,符合《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规定。
(二)、该规划无违反法定程序
沂南县妇女联合会于2022年1月21日至2月23日在县政府网站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并通过临沂市协同办公系统和纸质版材料向各部门单位征求意见。
综上所述,沂南县妇女联合会在征求意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的基础上起草的《沂南县“十四五”妇女发展规划和沂南县“十四五”儿童发展规划》符合《沂南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沂政发(2020)10号)的规定,无违反法定程序的事情。
(三)、该规划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文件不抵触
《沂南县“十四五”妇女发展规划和沂南县“十四五”儿童发展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山东省“十四五”妇女和儿童发展规划》《临沂市“十四五”妇女和儿童发展规划》和《沂南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等文件精神拟定成文,其内容不存在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文件相抵触的规定。
(四)、该规划无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或违法规定行政收费事项
《沂南县“十四五”妇女发展规划和沂南县“十四五”儿童发展规划》从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总体目标、发展领域、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等方面进行了规定,无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或违法规定行政收费事项。
(五)、该规划未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也未增加其义务,也不存在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调件、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行为等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
《沂南县“十四五”妇女发展规划和沂南县“十四五”儿童发展规划》是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市党委、政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未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也未增加其义务。
(六)、该规划内容符合我县实际,设计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
《沂南县“十四五”妇女发展规划和沂南县“十四五”儿童发展规划》的制定旨在进一步明确我县“十四五”期间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要求、目标框架和任务措施,其内容符合我县实际,设计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
综上所述,《沂南县“十四五”妇女发展规划和沂南县“十四五”儿童发展规划》制定主体未超越法定职权,制定过程符合法定程序,无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文件相抵触的内容,无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或违法规定行政收费事项,该办法未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也未增加其义务,内容符合我县实际,设计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沂南县妇女联合会可以将《沂南县“十四五”妇女发展规划和沂南县“十四五”儿童发展规划》提报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