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沂南县城乡融合发展规划(2022-2035)》的材料后,我局立即安排备案审查科业务人员和县政府法律顾问,根据法律、法规省、市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核,现出具以下合法性审核意见。
一、审核过程及送审材料方面
(一)审核过程
收到《沂南县城乡融合发展规划(2022-2035)》材料后,立即进行了论证,现已审核完成合法性审核。
(二)送审材料
沂南县城乡规划编制研究中心提供如下审核材料:
1、《沂南县城乡融合发展规划(2022-2035年)》文本、图集
2、起草说明
3、法律及政策依据
4、合法性初审意见
5、专家论证报告
6、风险评估报告
7、征求意见情况
二、审核的主要依据
《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的意见》《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全面开展市县城乡融合发展规划工作的通知(鲁自然资字〔2019〕61号)》《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市县城乡融合发展规划审查要点的通知(2023年1月19日)》、《山东省市县城乡融合发展规划编制导则(试行)》(鲁自然资字[2019]80号)、《中国共产党临沂市第十四次代表大会报告》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文件。
三、合法性审核情况
(一)制定主体和制定权限
沂南县城乡规划编制研究中心做为沂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下属单位,编制沂南县城乡融合发展规划,符合《沂南县城乡融合发展规划(2022-2035年)制定主体。
《沂南县城乡融合发展规划(2022-2035年)》容未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没有增加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义务与责任,符合《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规定。
(二)该规划无违反法定程序
《沂南县城乡融合发展规划(2022-2035年))》在沂南县人民政府网站决策公开专栏面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收到相关意见和建议。
综上所述,沂南县城乡规划编制研究中心在征求意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基础上起草的《沂南县城乡融合发展规划(2022-2035年)》符合《沂南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沂政发(2020)10号)的规定,无违反法定程序的事情。
(三)该规划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文件不抵触
《沂南县城乡融合发展规划(2022-2035年)》根据《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的意见》《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全面开展市县城乡融合发展规划工作的通知(鲁自然资字〔2019〕61号)》《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市县城乡融合发展规划审查要点的通知(2023年1月19日)》、《山东省市县城乡融合发展规划编制导则(试行)》(鲁自然资字[2019]80号)、《中国共产党临沂市第十四次代表大会报告》等文件精神拟定成文,其内容不存在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文件相抵触的规定。
(四)该规划无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或违法规定行政收费事项
编制本规划为保障国家战略的有效实施,积极应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和新发展趋势,推进“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实现,体现人民需求,促进土地集约与可持续发展,建立统一的沂南县城乡融合发展体系,无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或违法规定行政收费事项。
(五)该规划未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也未增加其义务,也不存在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调件、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行为等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
《沂南县城乡融合发展规划(2022-2035年)》按照中国共产党临沂市第十四次代表大会报告中关于“沂南县要加强与中心城区对接,建设工农联动、城乡融合试验区”的工作要求,确定以系统集成改革为抓手,建立“1个总规引领、6大融合创新、30项措施推进”的1630工作体系,聚焦空间、产业、设施、服务、生态、要素六大融合创新,形成加快发展新优势,开创县域崛起新局面,未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也未增加其义务。
(六)该规对该规划提出以下意见:
《沂南县城乡融合发展规划(2022-2035年)》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中
(七)划内容符合我县实际,设计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
《沂南县城乡融合发展规划(2022-2035年)》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入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山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进行了有效衔接,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相关文件精神。
综上所述,《沂南县城乡融合发展规划(2022-2035年)》制定主体未超越法定职权,制定过程符合法定程序,无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文件相抵触的内容,无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或违法规定行政收费事项,该决策未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也未增加其义务,内容符合我县实际,设计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可以将《沂南县城乡融合发展规划(2022-2035年)》提报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研究。
沂南县司法局
2023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