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南县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沂南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草案)
风险评估情况的报告
为推进我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停车设施资源高效配置,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沂南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沂政发〔2020〕10号)要求,县发改局对《沂南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风险评估,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评估过程和方法
按照《沂南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沂政发〔2020〕10号)的有关要求,县发改局组织有关领导和相关科室人员组成了风险评估小组,对草案进行分析评估。
价格管理科向评估小组汇报了草案的起草背景、起草过程、主要内容和公开征求意见和听证会结果,评估小组经过讨论,形成风险评估意见。
二、评估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二号);
2.《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
3.《关于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中办发〔2012〕2号);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
5.《沂南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沂政发〔2020〕10号)。
三、合法性
草案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46号)、《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鲁价综发〔2018〕54号)、《临沂市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办法》(临沂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沂南县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办法》(沂政办发〔2019〕1号)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起草,事项设置符合法定权限,草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
四、合理性
《沂南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试行办法》(沂政办发〔2010〕143号)已出台了十余年,其中的“住宅(包括商住)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配套停车场、车库租赁费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办理《临沂市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证》”等条款内容不适用当今实际,且未对机动车行驶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收费标准进行规定。
为切实解决我县停车难、停车乱,提高交通运行效率,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停车需求,我县于2020年启动“智慧停车”项目,并印发了《沂南县智慧停车建设实施方案》(沂政办发〔2020〕17号)。《实施方案》中明确了县发改局任务分工为“负责修订出台《沂南县停车收费管理办法》,依法依规按程序批复各类经营主体的停车收费申请。”草案内容是合理的。
五、可行性
草案起草过程中,县发改局先后赴市发改委以及兰山区、兰陵县、平邑县等县区学习调研。随后分别于日照、威海、淄博、菏泽等地市发改委进行了联系交流,借鉴了他们的成熟经验和先进做法。本草案与《沂南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试行办法》(沂政办发〔2010〕143号)紧密衔接,机动车行驶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模式参照临沂市区“乐泊停车”,具备可行性。
六、可控性
可控性是指草案内容是否合法、合理,实施过程中监管是否到位;是否会引起群体性事件、大范围负面社会舆论等问题。
县发改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信访局、县公安局、县网信办等有关部门具备处理提问咨询、违法收费、投诉举报、聚众事件、网络舆情等情况的能力,可能出现的社会稳定风险因素是可控的。
七、结论
草案政策出台导致出现群体性事件的可能性不大,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是可控的。
建议发改等有关部门积极与利益相关群众进行沟通交流,主动了解群众思想动态和诉求,保持利益相关方诉求渠道畅通,及时处理和解决群众诉求,最大限度化解社会稳定风险。
沂南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1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