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南县“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合法性审核意见
根据法律、法规省、市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核,现出具以下合法性审核意见。
一、审核过程及送审材料方面
(一)审核过程
收到《沂南县“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材料后,立即进行了论证,现已审核完成合法性审核。
(二)送审材料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南县分局提供如下审核材料:
1、《沂南县“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文本
2、起草说明
3、法律及政策依据
4、合法性初审意见
5、法律顾问审核意见
6、专家论证报告
7、风险评估报告
8、征求意见情况
二、审核的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山东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临沂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沂南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O三五年远景目标》等。
三、合法性审核情况
(一)制定主体和制定权限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南县分局符合《沂南县“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制定主体。
《沂南县“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内容未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没有增加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义务与责任,符合《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规定。
(二)该规划无违反法定程序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南县分局于2022年7月28日至8月28日在沂南县人民政府网站决策公开专栏面向社会对《沂南县“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公开征求了意见,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收到相关意见和建议。
综上所述,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南县分局在征求意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的基础上起草的《沂南县“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符合《沂南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沂政发(2020)10号)的规定,无违反法定程序的事情。
(三)该规划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文件不抵触
《沂南县“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山东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临沂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沂南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O三五年远景目标》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拟定成文,其内容不存在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文件相抵触的规定。
(四)该规划无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或违法规定行政收费事项
《沂南县“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从前言、“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回顾、“十四五”面临的机遇和挑战、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规划目标、重点任务、保障措施等进行了规定,无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或违法规定行政收费事项。
(五)该规划未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也未增加其义务,也不存在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调件、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行为等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
《沂南县“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是为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快推动新旧动能转换,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生态环境,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未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也未增加其义务。
(六)该规划内容符合我县实际,设计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
《沂南县“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制定旨在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践行“两山”理念,以推动绿色发展、改善环境质量、保护环境安全、维护公众健康和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其内容符合我县实际,设计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
综上所述,《沂南县“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制定主体未超越法定职权,制定过程符合法定程序,无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文件相抵触的内容,无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或违法规定行政收费事项,该决策未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也未增加其义务,内容符合我县实际,设计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南县分局将《沂南县“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提报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研究。
沂南县司法局
2022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