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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xfb/2024-0000003 主题分类 水利、水务
发布机构 沂南县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沂政发〔2023〕3号
成文日期 2023-04-27 发布日期 2023-04-27
统一编号 有效性 有效中
标题 沂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蒙河双堠水库工程沂南县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沂南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临沂市蒙河双堠水库工程沂南县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沂政发〔2023〕3号


双堠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

《临沂市蒙河双堠水库工程沂南县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沂南县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临沂市蒙河双堠水库工程沂南县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临沂市蒙河双堠水库(以下简称双堠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第679号)《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适用于双堠水库工程涉及的淹没区、浸没区、随迁区、枢纽工程建设区和防护工程建设区等涉及范围内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

第三条双堠水库工程遵循开发性移民方针,保障被征地农民和征迁移民生活水平不降低。

第四条双堠水库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遵循下列原则:

(一)以人为本,保障被征地农民和征迁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其生产、生活和发展需求;

(二)顾全大局,服从国家整体安排,统筹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

(三)节约集约,科学利用土地,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各类资源高效利用;

(四)规划引领,坚持因地制宜,统筹各项建设,最大限度释放经济社会效益。

第五条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主导、群众主体、集体决策、分级负责管理体制。双堠水库工程工作专班负责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的综合协调和指导工作;双堠镇负责具体推进实施;县直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实物指标认定

第六条实物指标包括征迁范围内的土地、人口、房屋及附属建(构)筑物、其它附属物、专业项目、农村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等。

第七条实物指标调查基准时间为2022年2月23日,实物指标数量以山东省水利勘察设计院和临沂市联合实物调查组调查登记成果为基础,由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公示、复核后的结果为实物指标认定结果。


第三章征地补偿

第八条土地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下列方式办理:

(一)征收土地补偿资金,依据《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6号)、《山东省水利厅、山东省发改委关于临沂市蒙河双堠水库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的批复》(鲁水许可字〔2022〕212号),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补偿、使用。

(二)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树木等附着物逐项评估核实后,一次性补偿到位。

(三)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执行。

第九条被征收房屋及地上附着物逐项评估核实后,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核算,用于征迁移民置换安置房。

第十条被征迁的个体工商户,其合法房产及地上附着物按有关规定依法补偿。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经认定符合补偿条件的,按规定标准给于相应补偿。

第十一条被征迁合法住宅的权属人,在规定时间内按时签订协议、搬迁腾空的给予一定奖励补助,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自山东省人民政府2022年2月23日发布《关于双堠水库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告》之后,经核实为加建的建(构)筑物、抢栽抢种的各类苗木等,一律不予补偿。


第四章移民搬迁安置

第十三条移民搬迁安置按“一户一宅”原则,以合法住宅为基准,以户为单位具体实施。

第十四条移民搬迁安置分集中安置、后靠安置和自行安置三种方式。

集中安置:是指移民安置规划确定的集中安置移民,离开原居住地,异地集中建房安置的安置方式。

后靠安置:是指移民安置规划确定的后靠安置移民,就近后靠建房安置的安置方式。

自行安置:是指不需要置换安置房,自行解决居住生活的安置方式。

第十五条集中安置的条件如下:

(一)在城镇规划范围内,按移民安置规划建设集中安置区,配套建设水、电、路、讯、气等市政服务设施和文、教、卫、体等社会服务设施。

(二)在集中安置区周边配套建设产业(就业)园区。

(三)集中安置房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配套,实行实物安置,据实结算置换安置房。

第十六条自行安置的条件如下:

(一)移民库区外有房产(房屋产权证件齐全),能保障家庭成员的居住;从事生产制造、运输服务、建筑等生产经营活动已连续三年以上,有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能提供缴纳管理费或税收的票据,其生产经营收入能满足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需求或能自谋职业、自主就业、自愿新购房产保障家庭成员居住的。

(二)移民的直系亲属或配偶在军队、机关、事业或国有大中型企业等单位有固定工作(不含临时工,军队要符合随军条件),其稳定收入能满足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需求,有投靠亲属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职业和收入证明,有公证机关公证的投靠亲属接受移民的书面承诺,有供移民永久性居住的私有房产。

第十七条自行安置的程序如下:

(一)符合自行安置条件的移民,以户为单位书面申请,并附本方案规定的相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二)移民所在村组、双堠镇人民政府对申请逐级审核,并按程序公示,县移民管理部门审定。

(三)符合条件的移民户与市、县人民政府授权的工作机构、双堠镇人民政府、村组签订安置协议,一式六份,经公证机关公证后,协议签订方和县移民管理部门各执一份。

(四)按照补偿标准,将房屋及附属建(构)筑物补偿款一次性兑付。

(五)自行安置的移民不享受临时安置补助费、集中建房政府补助、困难移民建房补助。

第十八条后靠安置的条件如下:

符合空间规划和后靠安置规划,有后靠安置所需建设用地,且移民有后靠安置意愿的。

后靠安置房统一规划设计、集中建设配套,实行实物安置,据实结算置换后靠安置房。

第十九条后靠安置的程序如下:

符合后靠安置条件的移民,向所在村组提出后靠安置的书面申请,移民所在村组审核、公示并上报,双堠镇人民政府审批,县移民管理部门审定,按程序组织实施。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依照国家和省、市、县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依法依规管理和使用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

第二十一条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存储期间的孳息,纳入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不得挪作他用。相关资金按计划及时足额拨付到位。接受相关部门的审计、监察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双堠镇人民政府及相关村组建立健全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财务管理制度,并将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收支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六章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按国家档案局、水利部、国家能源局《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管理办法》(档发[2012]4号),规范做好移民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县档案管理部门和水库移民管理机构负责移民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移交和使用工作。

第二十五条移民档案管理工作与移民安置工作同部署、同实施、同检查、同验收。

第二十六条移民档案形成部门(单位)安排专人,负责对各类应归档文件材料全面收集、系统整理、规范建档,并按规定向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和项目法人归档或移交。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双堠水库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依法接受中央、省、市、县的全过程监督;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依法接受中央、省、市、县的审计、监察和监督。

审计机关和财政部门进行审计和监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配合,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双堠镇人民政府及县直相关部门要建立内部监督管理机制和制度;各移民村组要成立由村“两委”成员、老干部代表、党员代表、村民代表、征迁户代表等人员组成的群众工作组,全程参与移民征迁安置工作,加强对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双堠水库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委托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对征迁进度、安置质量、资金拨付和使用、移民生活水平恢复等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评估。

第二十九条工程征收征用的土地数量、土地种类、补偿标准和金额以及安置方案等依法公开。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在移民安置中,以不正当手段骗取额外补偿或其它不当获利的,依法收缴;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移民安置中,无故拖延搬迁或者拒迁的,依法强制执行。按规定标准已获得补偿、补助后,无理要求再次补偿、补助或干扰其他移民搬迁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其他妨碍情形,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相关责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视情节轻重,由纪检监察机关问责;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党纪政务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工业企业、交通运输、电力、通讯、广播电视、水利、文物和其他专项设施,以及中小学、幼儿园、卫生院(室)的改迁建或其他处理方式,按照批复的标准和规范,由相应责任单位具体实施。

第三十三条涉及土地、房屋、地上附着物等存在纠纷,纠纷部分的补偿、补助款暂存,待调解、裁定、判决处理后凭有效文书领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各类纠纷或争议未解决为由,阻挠征地补偿和移民搬迁工作。凡违反上述条款的,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罚、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按照大中型水库移民认定标准,被认定为大中型水库移民的,自认定之日起纳入国家后期扶持范围。

第三十五条本方案由沂南县蒙河双堠水库工程工作专班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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