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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xfb/2025-0000021 公开目录 沂政发
发布机构 沂南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5-02-2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标  题 沂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大丰商城片区征收改造项目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

沂南县人民政府

关于对大丰商城片区征收改造项目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

沂政发〔2025〕1号


为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和居住条件,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大丰商城片区范围内部分房屋实施征收。

一、征收范围:沂南中学以南、永兴路以北、历山路以东、府右街(府前小区)以西范围内部分房屋,具体以红线为准(详见大丰商城片区拟征收范围图)。

二、征收主体:沂南县人民政府。

三、征收部门:沂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征收实施单位:沂南县房屋征收服务中心、沂南县城东片区工作组。

五、征收实施时间: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实施。

六、签约期限:自通知签订协议之日起10日内。

七、征收补偿安置方案:附后。

八、征收范围内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如被征收人不服本征收决定,可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大丰商城片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沂南县人民政府

2025年2月21日

附件


大丰商城片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和居住条件,完善城市公共配套设施,保障大丰商城片区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沂南中学以南、永兴路以北、历山路以东、府右街(府前小区)以西范围内部分房屋,具体以红线为准(详见大丰商城片区拟征收范围图)。

二、征收依据

该片区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改造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符合沂南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市道路和绿地水系专项规划、文物保护专项规划和片区改造规划;已纳入2024年度沂南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省、市有关文件的规定,依法予以征收。

三、征收主体

沂南县人民政府

四、征收部门

沂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实施单位

沂南县房屋征收服务中心、沂南县城东片区建设指挥部。

六、产权认定

(一)认定机构。成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产权认定领导小组,由分管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财政局、县司法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城乡规划中心、县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县住房保障中心为成员单位。具体负责本片区被征收房屋的产权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认定结果进行张榜公布。

(二)认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沂南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产权认定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七、评估机构

(一)机构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征收实施单位组织采取逐户征询、集中投票或者通过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

(二)评估原则。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规范,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承担法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评估活动和评估结果。

八、补偿方式

(一)补偿方式。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被征收人自愿选择房票的执行县有关房票政策;非住宅房屋原则上只实行货币补偿方式。

1.产权调换方式,即实物安置,分现房安置和还建安置,被征收人自愿选择。

现房安置,即由政府提供普通高层现房房源,设楼层差,被征收人签订协议时便确定选房意向。选房户数较多时采取“先签协议先腾空拆除先选房”的原则,同号段2户及以上时通过抓阄方式进行。被征收人选择其他楼房的,与开发商自行协商结算。

还建安置,即由开发方在拆迁范围内建设的商品房,建设周期暂定36个月。楼房设计为十一层及以上的按产权调换政策执行;楼房设计为十层及以下的,被征收人与开发商自行协商结算。分房时选房户数较多时采取“先签协议先腾空拆除先选房”的原则,同号段2户及以上时通过抓阄方式进行。

2.货币补偿方式,即由政府按照评估标准和有关奖励政策给予货币补偿,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后被征收房屋产权归征收人所有。

(二)补偿依据。1.对征收住宅房屋主房的补偿,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2.配房按主房评估价的70%补偿;3.合法院落内空置土地按主房评估价的50%补偿;4.对被征收非住宅房屋的补偿,根据产权认定情况,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九、补偿标准

(一)住宅房屋的补偿

1.选择产权调换。

(1)现房安置的,总补偿额包括被征收房屋的全部评估值(房屋评估值+合法空置院落评估值+地上附属物评估值)+协议与腾空奖励(按期签订协议奖励1万元+按期腾空房屋奖励1万元)+成排与成片奖励(每排所有住户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奖励0.5万元+整片区住户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奖励0.3万元,如果整排只有一个住户的或整片区不足10户的,所有住户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的,只享受0.5万元腾空奖)+车位补贴4万元+储藏室补贴1万元+搬迁费0.2万元+3个月临时安置费0.3万元。

临时安置费标准为每户每月1000元,选择现房安置的享受3个月临时安置费。

在工作推进中适时公布集中签订协议及集中腾空期限,在规定时间内未签订协议或腾空房屋的,每逾期一天扣减协议奖或腾空奖1000元,直至扣完为止;提前腾空房屋并经验收合格符合拆除条件的,每提前一天奖励50元。

被征收人不购买车位或储藏室的不享受购买车位或储藏室的补贴。

(2)还建安置的,总补偿额包括被征收房屋的全部评估值(房屋评估值+合法空置院落评估值+地上附属物评估值)+协议与腾空奖励(按期签订协议奖励1万元+按期腾空房屋奖励1万元)+成排与成片奖励(每排所有住户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奖励0.5万元+整片区住户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奖励0.3万元,如果整排只有一个住户的或整片区不足10户的,所有住户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的,只享受0.5万元腾空奖)+车位补贴4万元+储藏室补贴1万元+搬迁费0.2万元+躲迁费(躲迁费标准为每户每月1000元,按躲迁时间据实结算)。

在工作推进中适时公布集中签订协议及集中腾空期限,在规定时间内未签订协议或腾空房屋的,每逾期一天扣减协议奖或腾空奖1000元,直至扣完为止;提前腾空房屋并经验收合格符合拆除条件的,每提前一天奖励50元。

被征收人不购买车位或储藏室的不享受购买车位或储藏室的补贴。

2.选择货币补偿。

总补偿额包括被征收房屋的全部评估值(房屋评估值+合法空置院落评估值+地上附属物评估值)+协议与腾空奖励(按期签订协议奖励1万元+按期腾空房屋奖励1万元)+成排与成片奖励(每排所有住户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奖励0.5万元+整片区住户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奖励0.3万元,如果整排只有一个住户的或整片区不足10户的,所有住户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的,只享受0.5万元腾空奖)+搬迁费0.2万元+3个月临时安置费0.3万元。

临时安置费标准为每户每月1000元,选择货币补偿的享受3个月临时安置费。

在工作推进中适时公布集中签订协议及集中腾空期限,在规定时间内未签订协议或腾空房屋的,每逾期一天扣减协议奖或腾空奖1000元,直至扣完为止;提前腾空房屋并经验收合格符合拆除条件的,每提前一天奖励50元。

3.产权调换的公摊优惠政策。被征收房屋为独立合法院落的平房,被征收人所选楼房公摊面积不超过24㎡的部分,如果所选楼房市场价高于被征收人主房评估价的,按被征收人主房评估价的50%给予优惠,如果所选楼房市场价低于被征收人主房评估价的,按所选楼房市场价的50%给予优惠;超过24㎡的超出部分按市场价购买。

4.产权调换办法。根据被征收房屋总补偿价值和所选择的产权调换房屋价值,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结算差价,多退少补,选购房屋的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5.产权调换房屋建设标准。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和房屋建筑设计技术规范的要求,达到市场新建普通商品房交房标准。

(二)非住宅房屋的补偿。

非住宅房屋按评估机构评估结果实行货币补偿。

1.工业用房。由评估机构按照房地分补的方式对认定合法的工业用房进行评估。

2.商业用房。经产权认定领导小组认定为合法商业用房的房屋,由评估机构按商业用房性质进行评估。

3.办公用房。由评估机构按办公用房性质进行评估。

4.停产停业损失补偿。(1)因征收营业用房造成停产、停业的,按合法房屋的实际营业面积一次性支付3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40元/㎡/月)。(2)事实已停业、停产的,不发放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三)特殊情况的进行个案研究与处置。

十、违法建设的处理(非合法产权建设的处理)

(一)对2016年12月6日以后新增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律拆除,不予补偿。

(二)对2016年12月6日以前存量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并经验收合格的,可对地上附着物给予一定拆除补助;规定时间内未自行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一律不予补助。

1.合法院落内违法建筑。按评估确定的重置价的90%给予拆除补助。

2.其余违法建筑。按评估确定的重置价的70%给予拆除补助。

十一、其它规定

(一)未登记房屋按照《沂南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产权认定指导意见》由产权认定小组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分类处置。

(二)被征收房屋属于单位公房的,与单位进行补偿结算。

(三)被征收的房屋存在产权、债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解决后,征收人按照本方案的规定给予货币补偿或者进行产权调换。纠纷短期解决不了的,由县政府根据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房屋产权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政府,按照本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四)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政府,按照本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政府依法申请县法院强制执行。

(五)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拒绝领取补偿资金的,采取提存方式解决。

十二、补偿协议签约期限

自通知签订协议之日起10日内。

十三、适用范围

本补偿方案只适用于大丰商城片区房屋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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