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fb/2022-0000332 | 主题分类 | 建设规划 |
发布机构 | 沂南县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 沂政发〔2016〕16号 |
成文日期 | 2016-09-20 | 发布日期 | 2016-09-29 |
统一编号 | YNDR-2016-001001 | 有效性 | 废止 |
标题 | 沂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市规划管理相关控制标准的通知 |
沂南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城市规划管理相关控制标准的通知 沂政发〔2016〕1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界湖街道办事处,沂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沂南县城市规划管理相关控制标准》已经2016年8月31日县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沂南县人民政府 2016年9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沂南县城市规划管理相关控制标准 为科学正确地实施城市规划,促进城市规划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围绕打造宜业宜居宜游沂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实际,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沂南县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的各项建设活动。 1.城市建设用地控制 1.1城市建设用地的使用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对尚无批准详细规划的地区,可根据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实施。 1.2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用地规划。 1.3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1.4建设用地指标控制 1.4.1建设用地小于建设用地面积下限指标(表一)规定的,县规划主管部门不应出具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表一 建设用地面积下限指标单位 1.4.2 建设用地面积小于下限指标(表一)的规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可由县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1.4.2.1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站、变配电室、泵房、公厕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的建设项目。 1.4.2.2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邻接河流、道路的,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1.4.2.3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及用地性质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1.4.2.4经县政府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 2.建筑容量控制 2.1建设项目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应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确定;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以下指标参照控制(表二): 表二 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 注:表二规定的指标中容积率、建筑密度为上限。 2.2因城市建设需要超出上述控制指标由县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其位置、周边环境、交通和配套服务设施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确定,并经县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县政府批准。 3.日照技术规程 3.1日照计算标准 申报中高层、高层建设工程项目时,建筑日照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3.1.1住宅建筑主要朝向满足大寒日不小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 3.1.2宿舍建筑半数以上的居室主要朝向满足大寒日不小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 3.1.3老年人居住建筑主要朝向满足冬至日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3.1.4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疗养用房主要朝向满足冬至日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3.1.5大、中、小学教学楼主要朝向的普通教室满足冬至日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3.1.6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室满足冬至日不小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 申报项目外被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原有日照时间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的,叠加申报项目的日照影响后,应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 原有日照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的,叠加申报项目的日照影响后,原有日照时间不应减少。 3.2日照计算参数 注:①日照基准年选取公元2001年; ②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内地坪0.9米高的外墙位置。 3.3日照计算方法 日照计算采用多点沿线分析与平面区域分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3.4日照计算范围 3.4.1被遮挡建筑的计算范围:北侧为申报建筑高度的1.5倍,且最大不超过150米;东侧、西侧为申报建筑高度的1倍,且最大不超过100米。当申报建筑超过1栋时,其计算范围应叠加(图1)。 图1 以计算范围内被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为对象,一般在其东、西、南三个方向60米范围内确定其它遮挡建筑物、构筑物(图2)。 图2 3.4.2遮挡建、构筑物的确定范围:南侧以被遮挡建筑南墙为基准向南150米,东侧、西侧以被遮挡建筑最外侧面为基准向外60米。当被遮挡建筑超过1栋时,其计算范围应叠加(图3)。 图3 3.4.3计算范围内的下列建筑不作为被遮挡建筑进行日照计算: 1)临时建筑 2)违法变更为生活居住类的建筑。 3.5日照模拟计算。 当申报建筑周边为尚未进入实施阶段的规划地块时,为维护相邻地块的合法权益,按照规划编研方案或下述要求进行日照模拟计算: 3.5.1申报建筑北侧为规划居住、教育、医疗卫生、绿化、河道等用地时,地界以北10米原则上应满足大寒日日照时间不小于3小时(图4)。 图4 3.5.2 申报建筑为居住、教育、医疗卫生、老年人居住等建筑,其南侧为规划地块时,应对规划地块做模拟方案作为模拟主体建筑对申报建筑进行日照计算并满足日照标准要求(图5)。 图5 3.5.3申报建筑东、西两侧为规划地块时,应对规划地块做模拟方案,作为模拟主体建筑对申报建筑进行日照计算,并满足日照标准要求(图6)。 图6 4.建筑间距 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园林文物、建筑保护和城市景观等方面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4.1建筑间的南北间距。 4.1.1多、低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5倍。 4.1.2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时,应按上款规定执行。 4.1.3中高层与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应满足日照要求,建筑间距大于等于南侧建筑0.6H,且最小控制间距不得小于(表三)所列要求: 表三 中高层、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最小控制间距 4.1.4新建高层建筑南侧为居住建筑时,最小间距低层不得小于15米,多层不得小于20米,高层不得小于30米,并符合相关专业要求。 4.1.5新建高层非居住建筑北侧为居住建筑时,建筑间距按照第4.1.4条要求执行。 4.2本规定对临时建筑、违法建筑不考虑其日照要求。 4.3建筑间的东西间距。 4.3.1多层之间不小于6米;高层与多层之间不宜小于13米;高层与高层之间不宜小于18米。 5.建筑退让 建筑控制线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抗震、防灾、防汛和交通安全、景观、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定。历史风貌保护区对保持原有街道空间延续性有要求的,建筑退让按风貌保护规划要求执行。 5.1建筑后退用地界线 5.1.1南北朝向 5.1.1.1低层建筑后退南、北侧用地界线不小于建筑高度的0.75倍,且最小距离不小于4米。 5.1.1.2多层建筑后退南、北侧用地界线不小于建筑高度的0.75倍,且最小距离不小于10米。 5.1.1.3高层建筑后退南、北侧用地界线不小于建筑高度的0.5倍,最小距离不小于18米。 5.1.2东西朝向 5.1.2.1多、低层建筑后退东、西侧用地界线不小于建筑高度的0.25倍,且最小距离不小于4米,并满足日照分析、消防间距要求。 5.1.2.2中高层、高层建筑后退东、西侧用地界线不小于9米,并满足日照分析、消防建筑要求。 5.1.2.3地下建筑物的退界距离应在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中划定,最小距离原则上不宜小于5米;如需铺设内部市政管网时,最小距离原则上不宜小于10米。 5.2建筑退道路红线控制标准 5.2.1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无特殊要求的建筑物,后退规划道路红线距离,按不小于以下最小距离(表四)进行控制;规划建筑面向城市道路设置出入口时,应适当加大退让距离。 表四 建筑后退道路沿石最小距离 5.2.2规划道路南侧建筑物,主要道路(D≥40米)原则上还应满足道路中心线处大寒日日照时间不小于2小时;次要道路和支路(20≤D<40米)原则上还应满足道路中心线处大寒日日照时间不小于1小时。 5.2.3建筑后退道路交叉口距离,按建筑后退道路交叉口最小距离(表五)进行控制(如下图所示);规划建筑面向城市道路设置出入口时,应适当加大退让距离。 表五 建筑后退道路交叉口最小距离 注:以规划道路中心线交点为圆心。 5.2.4重要道路、外环路建筑红线 5.2.4.1历山路:沿街建筑后退历山路路沿石不小于30米。 5.2.4.2朝阳路:沿街建筑后退朝阳路路沿石不小于35米。 5.2.4.3澳柯玛大道:沿街建筑后退澳柯玛大道路沿石不小于35米。 5.2.4.4西外环路:沿街建筑后退西外环路路沿石不小于40米。 5.2.4.5北外环路:沿街建筑后退北外环路路沿石不小于35米。 5.2.5其它规定 5.2.5.1高度大于100米(含100米)的建筑后退道路红线宽度,由县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建筑性质、功能等实际情况确定。 5.2.5.2城市高架桥和立体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一般不小于其主要道路红线宽度的1/2,且最小值不得小于20米,并应设置隔离设施。 5.2.5.3建筑后退除满足以上规定外,还应同时满足停车、疏散要求。 5.2.5.4其它未尽事宜参照以上标准,由县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5.3以上控制标准为最低控制标准,具体后退要求由县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建筑的区位、性质、高度在规划条件中确定,特殊情况下因城市建设需要,地块不满足上述控制指标的,由县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其位置、周边环境、交通和配套服务设施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确定,并经县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县政府批准。 5.4各类公共建筑、室外场地、建筑入口、公共设施等应进行无障碍设计,并应按相应规范执行。 6.建筑设计 6.1 整体规划要求 6.1.1建筑场地设计与建筑布局应充分结合现状地形地貌,保护并合理利用原有湿地、坑塘、沟渠,增加节水设施,路面人行道宜采用透水材料。 6.1.2建筑外墙装饰设计应当符合节能、环保、美观、耐久的要求;空调室外机搁板、管道、壁挂太阳能等设置在建筑外墙的,其位置和形式应当结合立面一并设计。建筑材料应优先选择对径流雨水水质没有影响或影响较小的建筑屋面及外装饰材料。 6.1.3鼓励建筑群体组合空间环境设计;新建低、多层住宅应采用坡顶屋面,屋顶太阳能应统一设计安装;高层建筑顶部必须进行重点设计。 6.1.4屋顶坡度较小的建筑可采用绿色屋顶,绿色屋顶的设计应符合《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的规定。宜采取雨落管断接或设置集水井等方式将屋面雨水断接并引入周边绿地内小型、分散的低影响开发设施,或通过植草沟、雨水管渠将雨水引入场地内的集中调蓄设施。 6.1.5沿城市道路宜采用绿化、水面等景观设计手段明确空间界限,不宜设置实体围墙;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用地内宜设置绿化,并对公众开放。 6.1.6建设用地大于3公顷的成片开发地区和建筑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应提供不少于3个建筑设计方案及夜景灯光设计。 6.2 建筑高度与面宽 6.2.1建筑物的高度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抗震等方面的要求。 6.2.2在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6.2.3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及风景名胜区规划控制地段,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6.2.4商业、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4米且小于等于50米的,其最大面宽不大于70米。 6.2.5商业、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50米的,其最大面宽不大于60米。 6.2.6住宅建筑东西向道路临街建筑不大于66米,且单元组合数不宜超过3个。 6.2.7住宅建筑建筑层数大于12层(含12层),其最大面宽不大于60米,且单元组合数不宜超过2个。 6.2.8层高超过4.8米的住宅及公寓按照两层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6.2.9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超过1.2米的半地下室、地下室,建筑面积按一半计入地上容积率。如建筑室外地坪标高不一致时,按其相邻室外标高最低点一侧的地面作为室外地坪。 6.3 建筑色彩 建设项目在建筑方案设计时,应进行建筑外立面色彩设计,并标注色号和材质;县规划主管部门应加强建筑色彩、材质的管理,确保与审批的建筑方案一致。 7.建筑绿地 7.1绿地应结合绿地规模与竖向设计,在绿地内设计可消纳屋面、路面、广场及停车场径流雨水的低影响开发设施。绿地与广场宜利用透水铺装、生物滞留设施、植草沟等小型、分散式低影响开发设施消纳自身径流雨水。 7.2湿地公园、城区绿地等应通过设计雨水湿地、湿塘等集中调蓄设施,消纳自身及周边区域的径流雨水,构建多功能调蓄水体/湿地公园,并通过调蓄设施的溢流排放系统与城市雨水管渠系统和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系统相衔接。 7.3居住小区内每块公共绿地面积应不小于400平方米,且至少有三分之一的绿地面积在规定的建筑日照间距范围之外。公共绿地内的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小于70%。 7.4居住、行政办公、文化娱乐、宾馆、体育、医疗、学校、科研等项目,绿地率不得小于35%,旧区内可酌情降低,但不低于5个百分点。 7.5商业(含批发市场)金融、物流仓储项目绿地率不得小于25%。 7.6工业项目绿地率不得大于15%。 7.7地下、半地下建筑屋顶作为绿地时,覆土深度不宜小于1.5米。 8.管线工程 8.1城市工程管线宜地下敷设,鼓励采用综合管沟集中敷设。工程管线的平面位置和竖向位置均应采用城市统一的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8.2地下管线的走向,宜沿道路或与主体建筑平行布置,并力求线形顺直、短捷和适当集中,尽量减少转弯,并应使管线之间、管线与道路之间尽量减少交叉。 8.3沿道路设置管线,应依次由道路红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平行排列。原则上按电力电缆、供水管、热力管、雨水管的顺序依次排列在路东或路南;按电讯线缆、燃气管、污水管的顺序排列在路西或路北。 8.4当工程管线交叉敷设时,自地表面向下的排列顺序宜为:电力管、热力管、燃气管、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 8.5城区排水应采用雨污分流的排水体制,重要干道、重要地区的雨水规划重现期宜采用3-5年,其他地区的重现期宜采用1-3年。提倡采用分质供水及污水处理后回收利用。 8.6在中心城区范围内,各建设单位的专用管线不得在道路红线内敷设。 8.7各种地下管线相互之间的最小水平、垂直距离,各种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地下管线与绿化树种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地下管线的埋设深度等按国家规范要求执行。 9.城市停车场 9.1一般规定 9.1.1城市停车场的设置应同时满足机动车公共停车场与机动车配建停车场的建设指标要求。 9.1.2城市停车场的规划应在城市综合交通系统规划指导下进行,并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规范要求。 9.1.3城市停车场的设置应遵循节约用地、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的原则,并符合城市环境和车辆出入口不妨碍道路畅通的要求。 9.1.4城市停车场的面积应按当量小汽车停车位数计算:地面停车场每车位按25-30平方米计算;停车楼和地下停车库的建筑面积,每车位按30-35平方米计算。 9.2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设置 9.2.1公共停车场应采用地面、地上和地下相结合的停车场(库)或停车楼。 9.2.2县城商业中心区,必须设置独立的机动车公共停车场,规模以200个停车位为宜。 9.3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的设置 9.3.1参照国家相关规范、规定要求,根据全县车辆、交通等实际情况,制定配建停车场标准。表六规定的机动车、非机动车数量为下限。 9.3.2居住区、商业购物中心、文化娱乐中心 、宾馆、公园、办公楼、影剧院等公共设施,必须建设与之相配套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及供本单位职工自用的停车场,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泊位标准应符合表六的规定。 表六 配建停车场标准 9.3.3各类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应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与人防工程和地下空间开发相结合,且应与主体建筑位于城市道路同侧,严禁占用规划批准的公共绿地和城市道路设置停车位。居住区应结合建筑单体配建地下停车库,并按每百户5个停车泊位的标准设置临时停车泊位。原则上不设地面停车位,如特殊情况可设地面立体停车。 10.人防工程 10.1地下空间规划与建设应兼顾城市平时防灾和战时防空的需要。 10.2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应当按规定结合地面建筑修建战时可以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10.3防空地下室应与地面建筑统一规划、同时设计、同步建设,并具备战时和平时使用的双重功能。 10.4防空地下室的建设规模、战时功能、抗力级别、防护标准应符合有关规定。 10.5防空地下室出入口(口部房)的设置,除满足本规定外,还应满足战时人员疏散和掩蔽的要求,直通地面的出入口宜设置在地面建筑倒塌范围以外。 11.公共设施配套 按照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居住区按照居住户数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表七)。 表七 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 11.1新建居住项目社区服务用房配置标准 11.1.1小区规模的社区服务用房配置标准为:小区总建筑面积的7‰为社区服务用房,其中总建筑面积的1‰为物业经营用房,作为净菜、粮油、副食市场,社区居委会办公以及警务室用房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文化活动设施用房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社区医疗卫生服务用房不少于200平方米。 11.1.2组团规模的居住区社区服务用房配置标准为:总建筑面积的7‰为社区服务用房,其中总建筑面积的1‰为物业经营用房,作为净菜、粮油、副食市场,社区居委会办公和服务用房以及警务室用房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文化活动设施和社区医疗卫生服务用房不小于100平方米。 11.1.3组团以下规模的社区服务用房配置标准为:总建筑面积的7‰为社区服务用房,且不少于200平方米。 11.2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用地面积和园舍建筑面积应符合《山东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试行)》(鲁教基字〔2010〕10号)的规定,并按以下要求进行配建: 11.2.1组团规模满足600-1000户,宜配建1所规模为3-5个班的全日制幼儿园。 11.2.2小区规模应配建1所规模为8-12个班的全日制幼儿园。 11.3环境卫生设施配套标准 11.3.1公共厕所的设置数量标准:满足规模300-500户应设置1座公厕。 11.3.2居住区垃圾收集设施设置:每500户或建筑面积4-5万平方米设置1座垃圾收集站,每200户设置1个垃圾收集点,建造密闭垃圾容器间,建筑面积不得小于50平方米,并安装活动垃圾桶(每15户一个240L容量的垃圾桶或每50户一个3立方米的垃圾箱);住宅小区内的废物箱设置服务半径不大于50米。 12.其它规定 12.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核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确需延期的,可在期满前一个月内向核发机关申请延期一次,延期不得超过一年。 12.2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的项目规划方案有效期为一年,超过一年后该规划方案需重新提报规划委员会审议。 12.3自县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建设单位未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批准手续,又未在期满前向县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延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确需延期的,可在期满前一个月内向核发机关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不得超过一年。 12.4建设单位应当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通过规划验线,逾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12.5建筑抗震、消防、道路绿化、无障碍设施等规划设计应按国家现行规范标准要求执行。 12.6本控制标准实施前已经县规划委员会研究同意的规划设计方案或县规划主管部门已出具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仍按原规划方案及规划条件执行。 12.7本控制标准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9月30日。 附 录 一、住宅建筑按层数分类:一层至三层为低层住宅,四层至六层为多层住宅,七层至九层为中高层住宅,十层及十层以上为高层住宅。 二、除住宅建筑之外的民用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为低层和多层建筑,大于24m的为高层建筑(不包括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三、建筑高度:一般指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建筑物檐口(包括女儿墙)的高度。 四、建筑间距:除另有规定外,建筑间距一般是指建筑外(山)墙面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外包尺寸)。 五、建筑密度:指项目用地范围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与规划建设占用地面积之比(﹪)。 六、容积率:指项目用地范围内,总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七、道路红线是指规划的城市道路用地的边界线。 八、建筑红线:也称“建筑控制线”,指城市规划管理中,控制城市道路两侧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如外墙、台阶等)靠临街面的界线。任何临街建筑物或构筑物不得超过建筑红线。 九、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十、绿线是指城市各级绿化用地规划控制线。 十一、居住区公共绿地的面积计算。临宅间道路、组团道路和小区道路时计算到距道路边缘1米,小区道路设有人行便道时,计算到人行便道边缘;临居住区级及以上道路时计算到道路红线;临建筑物时计算到距建筑物墙脚1.5米。 十二、居住区其他绿地的面积计算。临道路时计算到道路边缘;临建筑物时计算到距建筑物墙脚1.5米,临围墙等构筑物时计算到墙脚。 十三、地下室: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1/2者为地下室。 十四、半地下室: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1/3,且不超过1/2者为半地下室。 十五、低影响开发(LID):指在城市开发建设过程中,通过生态化措施,尽可能维持城市开发建设前后水文特征不变,有效缓解不透水面积增加造成的径流总量、径流峰值与径流污染的增加等对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 十六、断接:通过切断硬化面或建筑雨落管的径流路径,将径流合理连接到绿地等透水区域,通过渗透、调蓄及净化等方式控制径流雨水的方法。 相关文章: 沂南县城乡规划中心李祥葆主任解读《沂南县城市规划管理相关控制标准》 视频解读:《沂南县城市规划管理相关控制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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