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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xfb/2021-0000288 主题分类 建设规划
发布机构 沂南县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沂政办发〔2021〕38号
成文日期 2021-11-30 发布日期 2021-12-01
统一编号 YNDR-2021-002009 有效性 有效中
标题 沂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南县城市规划管理相关控制标准的通知

沂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南县城市规划管理相关控制标准的通知

沂政办发〔2021〕3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界湖街道办事处,沂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沂南县城市规划管理相关控制标准》已经县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沂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沂南县城市规划管理相关控制标准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科学合理实施城市规划,促进城市规划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围绕打造宜业、宜居、宜游沂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临沂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沂南县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的各项建设活动,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

第三条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本规定中没有明确规定的城市规划管理事项,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根据行政管理权限合理确定。

第二章城市建设用地控制

第四条城市建设用地的使用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对尚无批准详细规划的地区,可根据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实施。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符合经批准的用地规划。

第六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建设用地指标控制

(一)建设用地小于建设用地面积下限指标(表一)规定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不出具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表一 建设用地面积下限指标 单位:㎡

建设项目类型

居住建筑

商业、办公建筑

工业建筑

物流仓储建筑

低、多层

高层

低、多层

高层

——

——

用地面积

下限值

(净用地)

旧区

4000

5000

2500

3500

——

3000

新区

5000

6000

3000

4000

5000

5000

(二)建设用地面积小于下限指标(表一)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可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1.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中转站、变配电室、泵房、公厕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的建设项目。

2.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邻接河流、道路的,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3.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及用地性质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4.经县政府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

第八条建设项目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应根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确定;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以下指标参照控制(表二):

表二 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


容积率

建筑密度

居住建筑

低层

1.2

35%

多层

1.5

28%

高层

3.0

20%

地下

——

80%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建筑

多层

2.0

45%

高层

4.5

40%

商业服务建筑

多层

3.0

50%

高层

5.0

45%

地下

——

80%

注:表二规定的指标中容积率、建筑密度为上限,且满足《山东省建设用地控制标准》。

第九条因城市建设需要超出上述控制指标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其位置、周边环境、交通和配套服务设施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确定,并经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县政府批准。

第十条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控制。工业用地内建设的行政办公、展厅及宿舍、食堂等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计容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的15%。严禁在工业用地内建造成套职工住宅楼或住宅式公寓、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设施。新型产业用地控制标准参照《临沂市新型产业用地管理暂行办法》(临政发〔2020〕4号)规定执行。

第四章日照技术规程

第十一条日照计算标准

申报建设工程项目时,建筑日照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一)住宅建筑主要朝向满足大寒日不小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

(二)学校宿舍建筑半数以上的居室主要朝向满足大寒日不小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

(三)老年人居住建筑主要朝向满足冬至日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四)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疗养用房主要朝向满足冬至日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五)大、中、小学教学楼主要朝向的普通教室满足冬至日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六)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室满足冬至日不小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

申报项目外被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原有日照时间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的,叠加申报项目的日照影响后,应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原有日照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的,叠加申报项目的日照影响后,原有日照时间不应减少。

第十二条日照计算参数

日照标准日

大寒日

冬至日

有效日照时间带

(真太阳时)

8:00—16:00

9:00—15:00

计算点经纬度

北纬35°33',

东经118°27'

计算时间间隔

1分钟

采样点间距

1米

日照时间计算起点

底层窗台面

最小连续日照时间

≥5分钟

注:①日照基准年选取公元2001年;

②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内地坪0.9米高的外墙位置。

第十三条日照计算方法

日照计算采用多点沿线分析与平面区域分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日照计算范围

(一)被遮挡建筑的计算范围:北侧为申报建筑高度的1.5倍,且最大不超过150米;东侧、西侧为申报建筑高度的1倍,且最大不超过100米。当申报建筑超过1栋时,其计算范围应叠加(图1)。

图1

以计算范围内被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为对象,一般在其东、西、南三个方向60米范围内确定其他遮挡建筑物、构筑物(图2)。

图2

(二)遮挡建、构筑物的确定范围:南侧以被遮挡建筑南墙为基准向南150米,东侧、西侧以被遮挡建筑最外侧面为基准向外60米。当被遮挡建筑超过1栋时,其计算范围应叠加(图3)。

图3

(三)计算范围内的下列建筑不作为被遮挡建筑进行日照计算:

1.临时建筑。

2.违法变更为生活居住类的建筑。

3.政府下发征收决定中拟拆除的建筑。

第十五条日照模拟计算。

当申报建筑周边为尚未进入实施阶段的规划地块时,为维护相邻地块的合法权益,按照规划编研方案或下述要求进行日照模拟计算:

(一)申报建筑北侧为规划居住、教育、医疗卫生、绿化、河道等用地时,地界以北10米原则上应满足大寒日日照时间不小于3小时(图4)。

图4

(二)申报建筑为居住、教育、医疗卫生、老年人居住等建筑,其南侧为规划地块时,应对规划地块做模拟方案,作为模拟主体建筑对申报建筑进行日照计算并满足日照标准要求(图5)。

图5

(三)申报建筑东、西两侧为规划地块时,应对规划地块做模拟方案,作为模拟主体建筑对申报建筑进行日照计算,并满足日照标准要求(图6)。

图6

第五章建筑间距

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日照、消防、卫生、环保、防灾、工程管线、园林文物、建筑保护和城市景观等方面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第十六条建筑间的南北间距

(一)低层、多层Ⅰ类居住建筑与低层、多层Ⅰ类居住建筑之间的建筑净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5倍。

(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时,应按上款规定执行。

(三)多层与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应满足日照要求,建筑间距大于等于南侧建筑0.6H,且最小控制间距不得小于下列要求(表三):

表三 多层、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最小控制间距

H(米)

24<H≤40

40<H≤60

60<H<100

南北距离(米)

30

35

40

(四)新建高层非居住建筑南侧为居住建筑时,最小间距低层不得小于15米,多层不得小于20米,高层不得小于30米,并符合相关专业要求。

(五)新建高层非居住建筑北侧为居住建筑时,建筑间距按照本条第四款要求执行。

(六)新建多层非居住建筑南侧为居住建筑时,最小间距低层不得小于9米,多层、高层不得小于13米,并符合相关专业要求。

第十七条本规定对临时建筑、违法建筑不考虑其日照要求。

第十八条建筑间的东西间距

(一)居住建筑之间、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之间的侧面间距:多层Ⅰ类之间不小于8米;多层Ⅱ类与多层之间不小于10米;高层与多层之间不宜小于13米;高层与高层之间不宜小于18米。

(二)非居住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按相关专业要求及防火间距要求执行。

第六章建筑退让

建筑控制线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日照、消防、抗震、防灾、防汛和交通安全、景观、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定。历史风貌保护区对保持原有街道空间延续性有要求的,建筑退让按风貌保护规划要求执行。

第十九条建筑后退用地界线

(一)南北朝向

1.低层建筑后退南、北侧用地界线不小于建筑高度的0.75倍,且最小距离不小于6米。

2.多层建筑后退南、北侧用地界线不小于建筑高度的0.75倍,且最小距离不小于10米。

3.高层建筑后退南、北侧用地界线不小于建筑高度的0.5倍,最小距离不小于18米。

(二)东西朝向

1.低层、多层Ⅰ类建筑后退东、西侧用地界线不小于建筑高度的0.25倍,且最小距离不小于5米,并满足日照、消防间距要求;多层Ⅱ类建筑退东、西侧用地界线不小于建筑高度的0.25倍,且最小距离不小于6米,并满足日照、消防间距要求。

2.高层建筑后退东、西侧用地界线不小于9米,并满足日照分析、消防间距要求。

(三)地下建筑物的退界距离应在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中划定,最小距离原则上不宜小于5米;如需铺设内部市政管网或相邻地界内已有既定建筑物时,最小距离原则上不宜小于8米。

(四)工业、物流仓储建筑退让用地界线不小于建筑高度的0.25倍,且最小距离不小于6米,并满足相邻地块日照分析、消防间距要求。

第二十条建筑退道路红线控制标准

(一)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无特殊要求的建筑物,后退规划道路红线距离,按不小于以下最小距离(表四)进行控制;规划建筑面向城市道路设置出入口时,应适当加大退让距离。

表四 建筑后退道路沿石最小距离 单位:M

建筑高度(H)

道路红线

宽度(D)

H<24

24≤H<50

50≤H<75

75≤H<100

主要朝向

次要朝向

主要朝向

次要朝向

主要朝向

次要朝向

主要朝向

次要朝向

D≥40

25

20

25

20

30

25

35

30

30≤D<40

20

15

20

15

25

20

30

25

D<30

20

15

20

15

25

20

30

25

(二)规划道路南侧建筑物,主要道路(D≥40米)原则上还应满足道路中心线处大寒日日照时间不小于2小时,次要道路和支路(20≤D<40米)原则上还应满足道路中心线处大寒日日照时间不小于1小时;且道路北侧建设用地退界10米线处大寒日日照时间原则上不宜小于3小时。

(三)建筑后退道路交叉口距离,按建筑后退道路交叉口最小距离(表五)进行控制(如下图所示);规划建筑面向城市道路设置出入口时,应适当加大退让距离。

表五 建筑后退道路交叉口最小距离 单位:M

道路红线宽度

控制直径

道路红线宽度

D≥40

30≤D<40

20≤D<30

D<20

40≤D<50

200

150

130

100

30≤D<40

150

150

120

80

20≤D<30

130

120

100

80

D<20

100

80

80

——

注:以规划道路中心线交点为圆心。

(四)重要道路、外环路建筑红线

1.历山路:沿街建筑后退历山路路沿石不小于30米。

2.朝阳路:沿街建筑后退朝阳路路沿石不小于35米。

3.阳都大道(原澳柯玛大道):沿街建筑后退阳都大道路沿石不小于40米。

4.西外环路:沿街建筑后退西外环路路沿石不小于40米。

5.智圣路(原北外环路):沿街建筑后退智圣路路沿石不小于35米。

(五)其他规定

1.高度大于100米(含100米)的建筑后退道路红线宽度,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建筑性质、功能等实际情况确定。

2.城市高架桥和立体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一般不小于其主要道路红线宽度的1/2,且最小值不得小于20米,并应设置隔离设施。

3.建筑后退除满足以上规定外,还应同时满足停车、疏散要求。

4.其他未尽事宜参照以上标准,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一条各类公共建筑、室外场地、建筑入口、公共设施等应进行无障碍设计,并应按相关规范执行。

第二十二条地上建筑退让距离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建筑物以建筑地面层最突出的外墙(含柱)边线计算,其正投影外缘不得超出建筑控制线。建筑物的装饰、挑檐、门廊、连廊、阳台、飘窗、室外楼梯、地下出入口、台阶、坡道、窗井等不得突出建筑控制线。

(二)传达室、警卫(门卫)室等小型单层建筑,在满足交通安全视线分析的前提下,可酌情降低建筑控制线标准,但不得超出用地红线。

(三)建筑场地内高度大于2米的护坡和挡土墙的上缘至相邻建筑的水平距离不小于5米,其下缘至相邻建筑的水平距离不小于4米。

第二十三条以上控制标准为最低控制标准,具体后退要求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建筑区位、性质、高度在规划条件中确定,特殊情况因城市建设需要,地块不满足上述控制指标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其位置、周边环境、交通和配套服务设施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确定,并经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县政府批准。

第七章建筑设计

第二十四条整体规划要求

(一)沿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应注重建筑界面的完整性和连续性;沿河道两岸的建筑,应与公园、广场景观相协调;建筑应结合地形和周边环境,形成富于变化的城市天际轮廓线。

(二)建筑场地设计与建筑布局应充分结合现状地形地貌,保护并合理利用原有湿地、坑塘、沟渠,增加节水设施,路面人行道宜采用透水材料。

(三)建筑外墙装饰设计应当符合节能、环保、美观、耐久的要求;空调室外机搁板、管道、壁挂太阳能等设置在建筑外墙的,其位置和形式应当结合立面一并设计。建筑材料应优先选择对径流雨水水质没有影响或影响较小的建筑屋面及外装饰材料。

(四)建筑屋顶应与建筑立面方案同步设计,避免单一的平顶形式。多层建筑屋顶宜采用坡屋顶,高层建筑屋顶形式应做造型处理;建筑顶部太阳能、电梯机房、设备用房、楼梯间、屋顶通信设施等应进行美化或遮挡处理。

(五)沿城市道路宜采用绿化、水面等景观设计手段明确空间界限,不宜设置实体围墙;确需进行空间分隔的,鼓励开墙透绿或采用绿篱、绿植等形式。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用地内宜设置绿化,并对公众开放。

(六)建设用地大于3公顷的成片开发地区和建筑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应提供2个以上建筑设计方案。

(七)商业用地建筑主要立面应当具备公共建筑的外立面形式与建筑特点,建筑单体平面应采用通廊式布局,不得采用单元式住宅套型设计,建筑间距及日照标准按非生活居住类建筑控制。

第二十五条建筑高度与面宽

(一)建筑物的高度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抗震等方面的要求。

(二)在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三)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及风景名胜区规划控制地段,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四)商业、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4米且小于、等于50米的,其最大面宽不大于70米。

(五)商业、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50米的,其最大面宽不大于60米。

(六)住宅建筑建筑层数小于12层,其最大面宽不大于66米,且单元组合数不宜超过3个。

(七)住宅建筑建筑层数大于12层(含12层),其最大面宽不大于60米,且单元组合数不宜超过2个。

(八)层高超过4.8米的住宅按照两层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九)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超过1.2米的半地下室、地下室,建筑面积按一半计入地上容积率。如建筑室外地坪标高不一致时,按其相邻室外标高最低点一侧的地面作为室外地坪。

(十)商业用房层高不宜大于5.4米,层高超过5.4米的按照两层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建筑公共部分的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空间在设计时不受上述层高限制。

(十一)有特殊功能需要的大型公共建筑和大型商业建筑宜根据实际功能需要设置建筑层高。

第二十六条建筑色彩

各类建设工程在编制建设项目城市设计、总平面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时,应标明用地周边一定范围内的现状,建筑立面及色彩应进行多方案比较,与相邻空间环境协调。

第二十七条其他要求

(一)坡地建筑或建筑物一个立面全部在地上,其他立面在地下的,如建筑室外地坪标高不一致时,以建筑物室外地坪较低一侧地面标高作为室外地坪。

(二)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无特殊要求的建筑物第一级台阶外侧、坡道起坡点与相邻市政道路路沿石顶点坡度不宜大于2%。

(三)在城市规划区内,建筑物的修缮改造,不得超出原有建筑平面轮廓线和高度。危房的翻建不得超过原产权建筑面积、原占地、原高度、原层数,应按照原功能翻建。建筑扩建(含加层),其建筑间距和退让应符合本标准的有关规定。

(四)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不上人闷顶可不计入建筑面积:1.坡屋顶及外墙上没有门窗;2.结构楼板封闭,且除设于公共部位的检修孔(面积不大于0.5平方米)外没有其他孔洞;3.坡屋顶下部空间净高超过2.1米的部分占坡屋顶下层投影面积之比不大于30%。超出以上规定的,视为可利用的空间,计算建筑面积。

第八章建筑绿地

第二十八条绿地应结合绿地规模与竖向设计,在绿地内设计可消纳屋面、路面、广场及停车场径流雨水的低影响开发设施。绿地与广场宜利用透水铺装、生物滞留设施、植草沟等小型、分散式低影响开发设施消纳自身径流雨水。

第二十九条湿地公园、城区绿地等应通过设计雨水湿地、湿塘等集中调蓄设施,消纳自身及周边区域的径流雨水,构建多功能调蓄水体/湿地公园,并通过调蓄设施的溢流排放系统与城市雨水管渠系统和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系统相衔接。

第三十条新建居住区项目用地内应设集中绿地,控制标准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2018)》有关规定。

其中,居住街坊内集中绿地的规划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新区建设不应低于0.5m2/人,旧区改建不应低于0.35m2/人;

2.宽度不应小于8米;

3.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绿地面积不应少于三分之一,其中应设置老年人、儿童活动场地。

第三十一条居住、行政办公、文化娱乐、宾馆、体育、医疗、学校、科研等项目,绿地率不得小于35%,旧区内可酌情降低,但不低于30%。

第三十二条商业(含批发市场)金融项目绿地率不得小于25%。

第三十三条工业、物流仓储项目绿地率不得大于15%。

第三十四条地下、半地下建筑屋顶作为绿地时,覆土深度不宜小于1.5米。

第九章管线工程

第三十五条城市工程管线宜地下敷设,鼓励采用综合管沟集中敷设。工程管线的平面位置和竖向位置均应采用城市统一的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第三十六条地下管线的走向,宜沿道路或与主体建筑平行布置,并力求线形顺直、短捷和适当集中,尽量减少转弯,并应使管线之间、管线与道路之间尽量减少交叉。

第三十七条沿道路设置管线,应依次由道路红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平行排列。原则上按电力电缆、供水管、热力管、雨水管的顺序依次排列在路东或路南;按电讯线缆、燃气管、污水管的顺序排列在路西或路北。

第三十八条当工程管线交叉敷设时,自地表面向下的排列顺序宜为:电力管、热力管、燃气管、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

第三十九条城区排水应采用雨污分流的排水体制,重要干道、重要地区的雨水规划重现期宜采用3-5年,其他地区的重现期宜采用1-3年。提倡采用分质供水及污水处理后回收利用。

第四十条在中心城区范围内,各建设单位的专用管线不得在道路红线内敷设。

第四十一条各种地下管线相互之间的最小水平、垂直距离,各种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地下管线与绿化树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地下管线的埋设深度等按国家规范要求执行。

第十章城市停车场

第四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设工程,应当严格按照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一)城市停车场的设置应同时满足机动车公共停车场与机动车配建停车场的建设指标要求。

(二)城市停车场的规划应在城市综合交通系统规划指导下进行,并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规范要求。

(三)城市停车场的设置应遵循节约用地,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的原则,并符合城市环境和车辆出入口不妨碍道路畅通的要求。

(四)城市停车场的面积应按当量小汽车停车位数计算:地面停车场每车位按25-30平方米计算;停车楼和地下停车库的建筑面积,每车位按30-35平方米计算。

(五)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停车位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大型公共建筑物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

第四十三条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设置

(一)公共停车场应采用地面、地上和地下相结合的停车场(库)或停车楼。

(二)县城商业中心区,必须设置独立的机动车公共停车场,规模以200个停车位为宜。

第四十四条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的设置

(一)参照国家相关规范、规定要求,根据全县车辆、交通等实际情况,制定配建停车场标准。表六规定的机动车、非机动车数量为下限。

(二)居住区、商业购物中心、文化娱乐中心、宾馆、公园、办公楼、影剧院等公共设施,必须建设与之相配套的机动车停车场(库),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泊位标准应符合表六规定。

(三)机动车停车位、通车道宽度应符合《车库建筑设计规范》要求,机动车最小停车位宽度不宜小于2.5米。

表六 配建停车场标准

类 型

单位

机动车(个)

非机动车(个)

01

住宅

低层住宅

每户

2.0

1.5

≥144m2商品房

每户

1.5

1.5

<144m2商品房

每户

1.2

1.5

02

棚改安置区

每户

1.0

1.5

03

公租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5

2.0

04

办公楼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1.5

4.0

05

商业

超市、商业中心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1.5

10.0

市场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1.0

8.0

06

展览馆、图书馆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1.0

4.0

07

文化娱乐场所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2.0

3.0

08

一类体育场馆

车位/100座

3.0

30

09

二类体育场馆

车位/100座

2.5

25

10

影剧院

车位/100座

4.0

25

11

会议中心

车位/100座

4.0

30

12

幼儿园

车位/100师生

1.0

10

13

中、小学校

车位/100师生

1.0

中70、小30

14

大中专院校

车位/100师生

3.0

40

15

旅游区、度假村

车位/1公顷占地面积

6.0

1.0

16

城市公园

车位/1公顷占地面积

8.0

10

17

医院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1.5

5.0

18

饭(酒)店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2.0

3.0

19

高中档宾馆

车位/客房

0.5

1.0

20

普通宾馆

车位/客房

0.3

1.0

21

火车站、长途汽车站

车位/高峰日千旅客

3.0

3.0

22

公交枢纽站

车位/高峰日千旅客

3.0

3.0

23

货运站

车位/100辆标准车

15.0


(三)各类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应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与人防工程和地下空间开发相结合,且应与主体建筑位于城市道路同侧,严禁占用规划批准的公共绿地和城市道路设置停车位。鼓励居住区内实行人车分流,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居住区地面停车率不宜超过10%。居住区应结合建筑单体配建地下停车库,并按每百户5个停车泊位的标准设置临时停车泊位。新型产业用地配建生产服务及生活服务设施时,建筑层数大于7层(含7层)或建筑面积大于7500平方米,宜结合建筑单体配建地下停车库。

第十一章人防工程

第四十五条地下空间规划与建设应兼顾城市平时防灾和战时防空需要。

第四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应当按规定结合地面建筑修建战时可以用于防空的地下室。新建民用建筑地上建筑面积的6%作为人防工程控制规模最低限制。

第四十七条防空地下室应与地面建筑统一规划、同时设计、同步建设,并具备战时和平时使用的双重功能。

第四十八条防空地下室的建设规模、战时功能、抗力级别、防护标准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四十九条防空地下室出入口(口部房)的设置,除满足本规定外,还应满足战时人员疏散和掩蔽的要求,直通地面的出入口宜设置在地面建筑倒塌范围以外。

第十二章公共设施配套

第五十条按照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居住区按照居民在合理的步行距离内满足基本生活需求的原则,可分为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及居住街坊四级(表七);

表七 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

距离与规模

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

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

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

居住街坊

步行距离(米)

800~1000

500

300

居住人口(人)

50000~100000

15000~25000

5000~12000

1000~3000

住宅数量(套)

17000~32000

5000~8000

1500~4000

300~1000

第五十一条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应按照居住区规模分级配置,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对应,并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不得挪用或侵占。

第五十二条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2018)》,并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一)新建居住小区应按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人口规模在0.5-1万人、1-1.5万人、1.5-3万人、3-5万人的社区,应分别配套建设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750平方米、1085平方米、1600平方米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多个占地面积较小,人数较少的住宅小区可以统筹配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

(二)按总建筑面积的7‰配置服务用房,且最少不低于200平方米,其中总建筑面积的3‰-5‰的比例配置物业服务用房,最少不低于100平方米。

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配套设施中,社区服务站、社区食堂、文化活动站(含青少年、老年活动站)、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商业网点等服务设施,宜集中布局、联合建设,并形成社区综合服务中心。

(三)按“人均室外体育用地面积达到0.3平米以上,人均室内建筑面积达到0.1平米以上”标准配建体育健身设施。

(四)对于配建社区综合服务用房的地块,要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条件中明确提出配建社区综合服务用房的建设规模和要求。其中,政务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社区服务用房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社区住宅区项目地上总建筑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的,社区服务用房面积不低于总建筑面积6‰、最高可不超过1000平方米。

(五)如有相关政策新增或调整配建标准,从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用地面积和园舍建筑面积应符合《山东省幼儿园办园条件标准》(鲁教基字〔2018〕4号)有关规定,并按以下要求进行配建:

(一)新建居住小区满足600-1000户,宜配建1所规模为3-6个班的全日制幼儿园。

(二)新建居住小区满足1500-4000户,应配建1所规模为6-12个班的全日制幼儿园。

第五十四条环境卫生设施配套标准

(一)公共厕所的设置数量标准:满足规模300-500户应设置1座公厕。

(二)居住区垃圾收集设施设置:每500户或建筑面积4-5万平方米设置1座垃圾分类收集房,每200户设置1个垃圾分类收集点。生活垃圾收集点、收集房应便于投放和收运,且不应阻塞安全通道,妨碍行人通行及安全救援。收集房宜与公共厕所结合布置,服务半径不应大于300米,建筑面积不得小于50平方米。生活垃圾收集点应按日常垃圾分类要求设置活动分类收集容器(每60户一组,4个240L容量分类垃圾桶)。

第五十五条新建居住小区须合理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集中充电区域应符合消防等安全管理要求,并方便居民使用,禁止设置在地下、露天及机械式非机动车停车位上。

第五十六条除市政公用设施以外的公共服务设施不应设置在地下(含半地下)空间内,宜独立设置,集中布局,有独立出入口,方便居民使用;五分钟生活圈及居住街坊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时,应优先设置于地上一、二层,且设置于一层的建筑面积不宜小于设置于二层的建筑面积。

第十三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的项目规划方案有效期为一年,超过一年后该规划方案需重新提报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

第五十八条建筑抗震、消防、道路绿化、无障碍设施等规划设计应按国家现行规范标准要求执行。

第五十九条本控制标准实施前已经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研究同意的规划设计方案或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已出具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仍按原规划方案及规划条件执行。

第六十条本控制标准有效期5年,自2021年12月1日起至2026年11月30日。

附 录

一、住宅建筑按层数分类:1层至3层为低层住宅,4层至6层为多层Ⅰ类住宅,7层至9层为多层Ⅱ类住宅,10层至18层为高层Ⅰ类住宅,19层至26层为高层Ⅱ类住宅;且多层住宅建筑高度不大于27米。本标准中多层住宅指多层Ⅰ类、多层Ⅱ类住宅,高层住宅指高层Ⅰ类、高层Ⅱ类住宅。

二、除住宅建筑之外的民用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为低层和多层建筑,大于24m的为高层建筑(不包括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三、建筑高度:一般指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至建筑物檐口(或女儿墙)的高度。

计算建筑高度时平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其屋面女儿墙顶点的高度计算;坡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檐口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

四、建筑间距:除另有规定外,建筑间距一般是指建筑外(山)墙面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外包尺寸)。

五、建筑密度:指项目用地范围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与规划建设占用地面积之比(﹪)。

六、容积率:指项目用地范围内,地上总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地下面积一般不纳入计算容积率的计算面积(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中注明出让地下空间的除外)。

七、道路红线是指规划的城市道路用地的边界线。

八、建筑红线:也称“建筑控制线”,指城市规划管理中,控制城市道路两侧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如外墙、台阶等)靠临街面的界线。任何临街建筑物或构筑物不得超过建筑红线。

九、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十、绿线是指城市各级绿化用地规划控制线。

十一、居住区公共绿地的面积计算。临宅间道路、组团道路和小区道路时计算到距道路边缘1米,小区道路设有人行便道时,计算到人行便道边缘;临居住区级及以上道路时计算到道路红线;临建筑物时计算到距建筑物墙脚1.5米。

十二、居住区其他绿地的面积计算。临道路时计算到道路边缘;临建筑物时计算到距建筑物墙脚1.5米,临围墙等构筑物时计算到墙脚。

十三、地下室: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1/2者为地下室。

十四、半地下室: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1/3,且不超过1/2者为半地下室。

十五、低影响开发(LID):指在城市开发建设过程中,通过生态化措施,尽可能维持城市开发建设前后水文特征不变,有效缓解不透水面积增加造成的径流总量、径流峰值与径流污染的增加等对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

十六、断接:通过切断硬化面或建筑雨落管的径流路径,将径流合理连接到绿地等透水区域,通过渗透、调蓄及净化等方式控制径流雨水的方法。

十七、城市社区综合服务用房:主要是指社区加强党的建设、开展自治管理、服务居民群众、开展文体活动以及各类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治理与服务的室内场所,以及为完成场所使用配备的必要基础设施。包括但不限于社区服务用房、政务管理用房等各类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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