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索引号 xfb/2022-0000208 公开目录 沂政办发
发布机构 沂南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5-01-0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统一编号 ​YNDR-2015-002001 效力状态
标  题 沂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南县建设用地使用权监管办法的通知

沂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南县建设用地使用权监管办法的通知

沂政办发〔2015〕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界湖街道办事处,沂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沂南县建设用地使用权监管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沂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1日


沂南县建设用地使用权监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用地使用权监管工作,健全完善监管制度,监督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拨付情况,有效预防和制止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维护全县土地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制止违法用地行为共同监管机制的通知》(临政发〔2008〕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用地使用权监管,是指土地使用权监管部门对各类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履行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开发利用等行为实施的监督、监察、监测和管理。

第三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监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监管工作遵循依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县国土部门为本辖区内土地使用权监管的主管部门。县财政、发改、监察、住建、环保、规划、供电、水利、安监、公路、工商、交运、房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使用监管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土地使用权人应自觉接受监管,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有权反映违规用地行为。

第二章开发利用监管

第七条 开发利用监管是指县国土、财政、发改、监察、住建、环保、规划、供电、水利、安监、公路、工商、交运、房管等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权对土地使用权人开发建设和利用土地行为的监管。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人应凭出让成交确认书、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使用权证书等相关资料和文件,到县发改、环保、规划、住建等部门分别办理项目合同、环评、规划、施工许可等各项报批手续,按照规定时限开工。

第九条 建设项目开工前,土地使用权人应持建设项目立项和环评批复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项目平面布局图、竖向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材料到县国土部门进行开工申报,填写土地使用权建设项目开工申报备案表。县国土部门对申报材料及开工情况进行检验,并到现场核查定点放线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范围使用土地,符合开工条件的予以备案登记。

第十条 建设项目不能按期开工时,土地使用权人应提前30日内向县国土部门提出延建申请,经县国土部门同意延建的,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建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其中,属于房地产建设项目延建的,县国土部门依据县住建部门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的变更意见处理;其他建设项目延建且土地使用权人已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延建期限不得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上限。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竣工前,土地使用权人应持县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县发改部门对工业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和投资强度达标的审核意见,以及配套设施竣工和移交的证明文件或资料等,到县国土部门进行竣工申报,填写土地使用权建设项目竣工申报备案表。县国土部门依照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对使用权人履行和执行情况逐一进行核查,符合约定和规定的,出具土地出让合同履行核验报告或执行划拨决定书核验报告。核验不合格的,责令整改并追究其违规责任。凡未经县国土部门检查核验的建设项目,县住建、规划部门不予通过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县国土部门未出具建设项目开工申报备案表的项目用地,县供电部门和市政公用企业不得通电、通水、通气,县房管部门不得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县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县工商部门不得办理工商登记,县公路、交运部门不得办理开平交道口手续,已办理相关审批、核准手续的,县国土部门将函告相关单位及时依法注销有关核准或许可。

第十三条建立履约保证金交付制度,土地成交后,受让方与出让方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履约保证协议书》,并由受让方向出让方按宗地成交价约定比例缴纳保证金(向县财政部门缴纳)。

第十四条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开工、竣工的,每延期一日,将按照协议书的约定扣除违约保证金。

第三章监管方式

第十五条 监管方式是指监管部门行使土地使用权监管时采用的相关制度和措施。

第十六条用地信息公示制度。土地使用权人取得土地后15日内,应在宗地现场显著位置设立用地信息公示牌,将土地使用权人、批准文号、用途、面积、建筑总面积或容积率、开工日期、竣工日期等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主要内容,以及监管机构、举报电话等向社会公示。

第十七条 跟踪监管制度。土地使用权人在土地开发建设过程中,应当向县国土部门定期报送建设项目进展情况,由县国土部门建立宗地建设项目进展监管台账。县国土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用地实施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及时掌握土地使用权人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和执行划拨决定书的情况。

第十八条 监管警示制度。县国土部门发现土地使用权人有违规使用土地,以及有可能造成土地闲置情况的,应当发出书面警示,提醒、督导土地使用权人依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和划拨决定书规定开展和利用土地。

第十九条 县国土部门应当建立土地利用诚信档案体系,适时录入对土地使用权人监管的各种信息,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条监管部门实施巡查、核验等监管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询问当事人及其证人;

(二)现场勘测、拍照、录像;

(三)查阅、复制土地使用权人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四)要求土地使用权人对土地开发建设和利用情况作出说明等。

第四章违规处置

第二十一条 违规处置是指监管部门对各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用地行为,依法对责任人使用或采取的处罚和纠正办法。

第二十二条 县国土部门对土地使用权人未按期开工,构成土地闲置不满一年的,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扣除保证金;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收缴出让价款或划拨价款20%的土地闲置费;闲置满两年的,按照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置。

第二十三条 对土地使用权人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或建筑密度的,工业项目厂前区面积、绿地率等相关控制指标超过规定或投资强度达不到规定要求等用地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由县国土、规划、发改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不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土地使用权人,由县国土部门依法取消其土地使用权人资格。

第二十五条 诚信档案记录有不良行为的土地使用权人,由县国土部门函告监管部门各成员单位,并在2年内禁止其参加本区域内的土地交易活动。

第五章责任分工

第二十六条 各监管成员单位按照以下分工对建设用地开发利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县国土部门负责对用地面积、供后闲置和低效使用、变更用途、开竣工等情况进行监管;县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相关费用的支付情况,负责对出让金和划拨款缴纳以及履行保证金的返还等情况进行监管;县规划部门负责对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的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管;县住建部门负责对配建保障性住房并按照规定缴纳建安成本以及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等情况进行监管;县发改部门负责对产业政策执行以及项目投资额度、投资强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管;县环保部门负责对项目用地的环境评估等情况进行监管;县工商部门负责对项目的登记注册情况进行监管。

第二十七条 建立由县国土、财政、发改、监察、住建、环保、规划、供电、水利、安监、公路、工商、交运、房管等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联合会议制度。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可由任一成员单位或多个成员单位联合进行召集,其他成员单位参加,共同协商解决建设用地监管需研究协商的问题。

第二十八条 县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对在建设用地监管过程中存在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行为的,由县监察部门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19年12月31日。


  


  相关文章:
文字解读:《沂南县建设用地使用权监管办法》  
【下载Word】 【下载PDF】打印文章】  【关闭窗口

地址:沂南县城人民路42号

邮编:276300

主办:沂南县人民政府 承办:沂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mail:ynxzfwz@ly.shandong.cn   中文域名:沂南县人民政府.政务

网站标识码:3713210015 鲁ICP备05028929号 鲁公网安备371321023713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