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fb/2022-0000224 | 公开目录 | 文字解读 |
发布机构 | 沂南县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15-01-0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2020-01-01 15:37:36 |
标 题 | 文字解读:《沂南县建设用地使用权监管办法》 |
文字解读:《沂南县建设用地使用权监管办法》 为加强建设用地使用权监管工作,健全完善监管制度,监督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拨付情况,有效预防和制止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维护全县土地市场秩序,结合我县实际,对《沂南县建设用地使用权监管办法》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制止违法用地行为共同监管机制的通知》(临政发〔2008〕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沂南县建设用地使用权监管办法》共六章二十九条,包括总则、开发利用监管、监管方式、违规处置、责任分工、附则等内容。 三、政策要点 1.明确适用范围。本县行政区域内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监管工作适用本办法。 2.细化开发利用监管。土地使用权人应凭出让成交确认书、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使用权证书等相关资料和文件,到县发改、环保、规划、住建等部门分别办理项目合同、环评、规划、施工许可等各项报批手续,按照规定时限开工。建设项目开工前,土地使用权人应持建设项目立项和环评批复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项目平面布局图、竖向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材料到县国土部门进行开工申报,填写土地使用权建设项目开工申报备案表。县国土部门对申报材料及开工情况进行检验,并到现场核查定点放线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范围使用土地,符合开工条件的予以备案登记。建设项目不能按期开工时,土地使用权人应提前30日内向县国土部门提出延建申请,经县国土部门同意延建的,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建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其中,属于房地产建设项目延建的,县国土部门依据县住建部门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的变更意见处理;其他建设项目延建且土地使用权人已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延建期限不得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上限。 3.明确监管方式和制度。监管方式是指监管部门行使土地使用权监管时采用的相关制度和措施。包括用地信息公示制度、跟踪监管制度、监管警示制度。县国土部门应当建立土地利用诚信档案体系,适时录入对土地使用权人监管的各种信息,并向社会公示。 4 .关于违规处置。违规处置是指监管部门对各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用地行为,依法对责任人使用或采取的处罚和纠正办法。县国土部门对土地使用权人未按期开工,构成土地闲置不满一年的,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扣除保证金;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收缴出让价款或划拨价款20%的土地闲置费;闲置满两年的,按照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置。对土地使用权人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或建筑密度的,工业项目厂前区面积、绿地率等相关控制指标超过规定或投资强度达不到规定要求等用地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由县国土、规划、发改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不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土地使用权人,由县国土部门依法取消其土地使用权人资格。诚信档案记录有不良行为的土地使用权人,由县国土部门函告监管部门各成员单位,并在2年内禁止其参加本区域内的土地交易活动。 四、执行标准 文件有效期: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相关文章: 沂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南县建设用地使用权监管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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