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xfb/2022-0000212 | 公开目录 | 沂政办发 |
| 发布机构 | 沂南县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15-10-04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统一编号 | YNDR-2015-002006 | 效力状态 | |
| 标 题 | 沂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南县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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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南县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的通知 沂政办发〔2015〕5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界湖街道办事处,沂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沂南县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沂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沂南县建筑市场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筑市场各方责任主体的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推动全县城市建设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规范诚信、健康有序、和谐发展”的方针,结合我县建筑市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和实施对建设活动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从事建设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和依法交易原则;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应当坚持统一、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建筑市场,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开展建筑工程中介服务业务的交易行为和场所。 第四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严格遵守“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基本建设程序。其他相关部门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管理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取得资质证书后必须满足相应资质标准和市场行为。 对全县所有三级以上总承包资质企业、专业承包资质企业,施工劳务资质企业进行资质审核,对不符合新资质要求的,纳入诚信平台进行相应扣分,并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为资质管理的依据。 企业不符合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资质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逾期仍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报资质许可机关撤回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被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在资质被撤回后三个月内,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核定低于原等级同类别资质的申请。 第六条各关键岗位、技能岗位、专业人员技术工种应持证上岗。 对持证上岗率不达标的企业进行处罚并责令整改,对于持证上岗率,按企业自查,主管部门抽查相结合的原则,确保持证上岗率应为百分之百,持证上岗率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0.1分,在下一培训期对缺少的人员进行培训,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上报市住建局企业信用平台扣分。 第七条注册建造师应持证上岗,必须为中标通知书上标明的建造师,每月上岗率不得低于二十个工作日。 不能履行职责,按规定变更建造师的,企业当月信用分值扣2分至5分;情节严重的,上报发证机关注销所取得建造师证书,对个人计入黑名单,对企业停止招投标资格三至十二个月。 第八条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资质管理规定》,对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上报发证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暂停招投标资格六个月,对近二年内无业绩的,给予六个月整改期,整改期内不得承接工程,逾期不整改又无正当理由的,上报发证机关,降低一级资质等级或撤销资质等级。 第三章建设手续管理 第九条施工企业必须遵循基本建设程序,依据《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不得施工,对无证施工的企业限期整改、给予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暂停企业三至十二个月招投标资格,纳入诚信平台进行扣分,并在全县范围进行通报。 第十条未经有资质的施工图纸审查机构审核并出具合格意见就进行施工的,对施工企业责令停业整顿,一年内不得在本县从事建设活动,个人不准继续在本县从事建筑活动。 第十一条未签订监理合同就开展监理活动的,对监理单位勒令停业整顿,对施工单位责令停工整改。 签订监理合同后未取得施工许可先行开工建设的,监理单位应停止监理服务,协助或督促办理相关施工手续。 第十二条对建筑企业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施工队长、工程项目负责人等,进行统一专业培训。各施工企业在当年度第一季度末前,将企业所属全部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施工队长、工程项目负责人等人员姓名、岗位及联系方式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入库”,实施统一管理。 对不按以上规定执行、不按规范施工的个人和企业,有执业资格证的个人,建议取消当年度执业资格,参加下一年度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无证人员直接清除工地;对企业进行诚信扣分,视情节停止招投标资格六至十二个月。 第四章招投标管理 第十三条自发布招标公告之日起,投标企业购买招投标文件前,必须到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交纳备案金五十万元,备案机关收到备案申请核查符合条件后,三日内进行备案公示,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无投诉的,出具备案证明。跨市进行备案的,先到市住建局备案。企业未取得备案证明的,不予资格审查、不得参与投标。通过弄虚作假骗取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计入不良信用档案,并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投标资格。 第十四条严格审核投标人资格,设置资格前审或资格后审环节(采用评委评审)。招投标管理机构对招投标代理机构认真履行管理职责,招标代理机构必须根据招标公告要求,仔细核准每个投标人的资格信息,有任何一条不符合要求的,不予资格审查通过,禁止无资质或资质不完善的投标人参与投标。招投标监管部门,对招投标代理机构通过的资格审核材料进行复审,对违规操作的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企业计入不良信用档案。 1.严格审核招标文件。对建设方提出的不合理要求或特殊要求,要认真审核,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给予制止,杜绝建设方为特定投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设置特定规则。 2.严格审查投标保证金资金来源。投标人投标保证金必须由中国人民银行开具《开户许可证》的基本账户交纳,其余账户或个人资金账户一律不予承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对认定为围标串标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投标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移交公安、工商等部门调查处理。 3.实行商务标和技术标分别评定,设置评标委员现场质询环节,充分发挥评委应有的作用。 严格执行二阶段评标办法,设置评标委员现场质询环节。技术标采用六十分合格通过制。对评标委员会提出质询的投标书,由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如果解释不合理,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一律给予废标处理。对评标委员会提出的有雷同或类似的投标文件,由监管部门再次进行复审,能确定是串通投标的,投标文件作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投标资格。 建筑业协会等社团组织应依法定程序申请和设立,对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成立非法协会组织,垄断和扰乱建筑市场的,依法予以打击和取缔。对涉嫌资格造假、围标、串标的,停止所有当事企业招投标资格十二至二十四个月。 第十五条中标后签订施工合同前,双方应共同缴存一定数额的工程履约金,合同双方共同商定。 建设单位要求承包单位提供工程履约担保或履约金的,同时也必须为施工单位提供对等的工程款支付担保,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可以就分包合同的履行,要求对方提供履约担保或支付担保。 第十六条实行项目人员证件管理制度,投标文件应标明项目组成人员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并对规定人员证件管理,至合同完成后,方可解除。特殊情况,由管理机关批准,可提前解除。 第五章施工过程及竣工验收管理 第十七条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承包范围、工期、质量和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为依据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违反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责令整改,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签订、补充和变更后五日内将合同文本报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合同中应该详细列明施工人员、建造师、资金支付(包含农民工工资和工程款)方式等内容。违反本条款规定的,责令限期补办备案手续。 第十八条企业中标后,项目班子组成应与投标书所载内容一致,若有变更,必须有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施工组织设计、质量安全必须符合标准要求,图纸审查、图纸会审必须符合要求,人员签字应规范。对未按照经图审机构审批合格的设计图纸或者未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的,依据《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责令停工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六至十二个月。 第二十条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依据《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视违规情节给予企业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报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违法进行分包的,依据《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视违规情节给予承包单位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报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第二十一条对近两年内所承建工程,出现较大事故或连续出现死亡事故的;发生重大质量隐患,造成工程拆除或加固,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因质量问题造成群体上访影响极坏的;在扬尘治理中,受到市级通报批评,或者连续两次受到县大气污染治理办公室通报,及连续二次以上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存在多起因欠薪上访一直未解决,造成恶劣影响的企业,除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不予资质升级和增项,建议发证机关在资质审核时予以降级或取消。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规划验收申请,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规划核实,必须按照规划验收条件完成主体工程建设,并按标准配套好绿化、环卫、市政等工程设施,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不予进行规划验收;建设工程未经规划验收或者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实不符,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的,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备案手续,县房管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工程项目完工、交付使用前,必须通过各方责任主体验收和主管部门监督,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对未经竣工验收即交付使用的,除按规定对其他责任主体进行处罚外,依据《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对施工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对沂南县建设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市场执法监察活动,设立联合执法监察机构,对建设市场秩序实施统一监督检查,依法制止建筑市场各方责任主体的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健康有序运行。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中的行政审批事项,县政府规定进行联合审批的,按照县政府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国家直接管理的建设工程,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抢险救灾工程及其他临时性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规模以下建筑)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2015年10月8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10月8日。 第六章附则 各类执行标准从略,参照《建筑工程施工资质标准》《关键岗位、技能岗位标准》《临沂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围标串标行为认定处理办法》《资格审查标准内容》《临沂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管理考核办法》《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山东省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沂南县城市规划区建设工程项目开工联合放、验线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该规定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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