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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xfb/2022-0000231 公开目录 文字解读
发布机构 沂南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8-10-0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标  题 文字解读:《沂南县建筑市场管理规定》

文字解读:沂南县建筑市场管理规定

一、出台背景

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筑市场各方责任主体的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推动全县城市建设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坚持“规范诚信、健康有序、和谐发展”的方针,结合我县建筑市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出台依据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

、适用范围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和实施对建设活动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四、主要内容

《沂南县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共六章二十七条,包括总则、资质管理、建设手续管理、招投标管理、施工过程及竣工验收管理、附则等内容。

(一)关于资质管理。建筑业企业取得资质证书后必须满足相应资质标准和市场行为。对全县所有三级以上总承包资质企业、专业承包资质企业,施工劳务资质企业进行资质审核,对不符合新资质要求的,纳入诚信平台进行相应扣分,并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为资质管理的依据。各关键岗位、技能岗位、专业人员技术工种应持证上岗。注册建造师应持证上岗,必须为中标通知书上标明的建造师,每月上岗率不得低于二十个工作日。

(二)关于建设手续管理。施工企业必须遵循基本建设程序,依据《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不得施工,对无证施工的企业限期整改、给予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暂停企业三至十二个月招投标资格,纳入诚信平台进行扣分,并在全县范围进行通报。

未经有资质的施工图纸审查机构审核并出具合格意见就进行施工的,对施工企业责令停业整顿,一年内不得在本县从事建设活动,个人不准继续在本县从事建筑活动。

对不按规定执行、不按规范施工的个人和企业,有执业资格证的个人,建议取消当年度执业资格,参加下一年度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无证人员直接清除工地;对企业进行诚信扣分,视情节停止招投标资格六至十二个月。

(三)关于招投标管理。自发布招标公告之日起,投标企业购买招投标文件前,必须到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交纳备案金五十万元,备案机关收到备案申请核查符合条件后,三日内进行备案公示,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无投诉的,出具备案证明。跨市进行备案的,先到市住建局备案。企业未取得备案证明的,不予资格审查、不得参与投标。通过弄虚作假骗取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计入不良信用档案,并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投标资格。

严格审核投标人资格,设置资格前审或资格后审环节(采用评委评审)。招投标管理机构对招投标代理机构认真履行管理职责,招标代理机构必须根据招标公告要求,仔细核准每个投标人的资格信息,有任何一条不符合要求的,不予资格审查通过,禁止无资质或资质不完善的投标人参与投标。招投标监管部门,对招投标代理机构通过的资格审核材料进行复审,对违规操作的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企业计入不良信用档案。

(四)关于施工过程及竣工验收管理。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承包范围、工期、质量和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为依据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违反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责令整改,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施工组织设计、质量安全必须符合标准要求,图纸审查、图纸会审必须符合要求,人员签字应规范。对未按照经图审机构审批合格的设计图纸或者未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的,依据《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责令停工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六至十二个月。

工程项目完工、交付使用前,必须通过各方责任主体验收和主管部门监督,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对未经竣工验收即交付使用的,除按规定对其他责任主体进行处罚外,依据《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对施工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执行标准

本规定自2015年10月8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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