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fb/2022-0000216 | 主题分类 | 文物 |
发布机构 | 沂南县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 沂政办发〔2016〕16号 |
成文日期 | 2016-06-20 | 发布日期 | 2016-06-20 |
统一编号 | YNDE-2016-002003 | 有效性 | 失效 |
标题 | 沂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南县文物征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沂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南县文物征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沂政办发〔2016〕1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界湖街道办事处,沂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沂南县文物征集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沂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沂南县文物征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文物征集工作,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国有文博单位上缴、捐赠文物,弥补馆藏文物的不足和空缺,提升博物馆的品位和档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博物馆条例》《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立“沂南县文物征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文物征集和日常工作的组织、开展、协调等。为确保文物征集的质量,每次征集文物至少有领导小组三人参加。 领导小组对征集、上缴、捐赠的文物、资料进行初步甄选、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重要文物聘请山东省文物鉴定委员会专家鉴定。 第三条征集的范围如下: (一)征集工作中,以我县所缺少的藏品为优先征集对象,特别是能够反映沂南地域特色的历史文物。 (二)合理使用征集经费,择优征集质价比高的文物。 (三)征集的内容包括: 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出土文物;历史上各时代的珍贵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及生活用品,重要的文献资料,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重要实物; 反映沂南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近现代具有特殊意义的代表性物品,能反映和代表沂南近现代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重要见证物以及民俗物品; 其它有必要征集的文物、资料。 (四)征集的对象包括: 石器、玉器、陶器、瓷器、铜器、铁器、其它金属器、牙骨器、砖瓦、石刻、漆木器、织绣品、符牌印章、书画、文房用具、货币、碑贴拓本、古籍善本、文献契约、名人遗物、宣传品、文件、徵章、牌匾、票证、工具类、建筑构件类、杂类。 第四条征集形式包括: (一)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上缴、捐赠的文物。与捐赠者签订《捐赠协议书》,并颁发捐赠证书或奖状。 (二)接收考古发掘的移交文物。 (三)接收公安、海关、法院、工商管理等部门依法没收的文物。 (四)工程施工发现的文物。 (五)对持有方自愿出售的文物,经鉴定无误后,以双方认可的价格进行收购,并签订《征集购买协议》,收购价格参照第六条第五款规定办理。 (六)对于重大历史事件产生的具有纪念意义的文物,组织三人(含)以上领导小组成员进行现场采集。 (七)领导小组及参与甄选、鉴定工作的人员,对拟收藏的文物,须根据文物征集范围进行严格把关,不符合入藏标准的不予入藏。 第五条文物征集程序如下: (一)所征集文物必须保证来源清白,对无“合法来源证明”的文物,不予征集。 (二)每年年初,领导小组根据馆藏文物种类与数量以及本年度征集经费状况,对本年度征集方向和内容做出工作计划,报县政府同意后由领导小组负责实施。每年年底,领导小组对本年度的征集工作进行总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审计监督,形成报告报县政府备案。 (三)国有博物馆在进行文物征集之前,对拟征集对象进行初步筛选,将纳入征集范围的文物信息提交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进行征集前的评估,出具意见确认其收藏价值后方可实施征集。重要文物的征集,需山东省文物鉴定委员会组织专家鉴定,出具意见确认其收藏价值后方可实施征集。 (四)对个人(团体)自愿捐赠文物,由领导小组组织三名以上专家对其进行甄选、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接受单位与捐赠者签订《捐赠协议》,此协议须注明系无偿捐赠或有条件捐赠,协议交由司法部门审定后,由交接双方签字。文物交接时,交接双方须同时在接收清单上签字。捐赠者有义务配合提供捐赠藏品的背景资料,领导小组将搜集到的有关藏品的所有资料交予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存档。 (五)对于以收购形式征集文物,由领导小组组织三名以上专家对其进行甄选、鉴定并拟具鉴定意见。确定收购个人(团体)的文物时,要与对方签订《文物征集(购买)协议》。协议交由司法部门审定后,由交接双方签字。文物交接时,交接双方须同时在接收清单上签字。 (六)对上缴、捐赠者可给予适当的奖励。奖励资金金额由领导小组根据市场调查、上级文物主管部门意见及相关法规规定与上缴、捐赠者协商提出初步意见,出具报告报县政府审批同意后进行表彰奖励。县政府向自愿捐赠者颁发《捐献证书》,收藏单位向自愿捐赠者颁发《收藏证书》。 (七)接收单位根据相关规定,严格办理接收、入藏手续,妥善安排文物搬运等事宜,确保文物安全;入藏后加强征集文物的保管、研究和展示工作,充分发挥其社会功能。 (八)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征集文物。 第六条在县财政每年设立100万元县国有文博单位文物征集经费,纳入文物保护专项经费列文物征集项目支出,专项资金管理要单独核算、结转使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国有博物馆征集文物,也可从自有经费中列支。 第七条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6月30日。 相关文章: 文字解读:《沂南县文物征集管理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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