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fb/2022-0000233 | 公开目录 | 文字解读 |
发布机构 | 沂南县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16-07-0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2018-07-01 16:58:13 |
标 题 | 文字解读:《沂南县文物征集管理暂行办法》 |
文字解读:沂南县文物征集管理暂行办法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文物征集工作,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国有文博单位上缴、捐赠文物,弥补馆藏文物的不足和空缺,提升博物馆的品位和档次,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出台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博物馆条例》《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主要内容 (一)成立“沂南县文物征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文物征集和日常工作的组织、开展、协调等。 (二)确定征集的范围、内容、对象。以我县所缺少的藏品为优先征集对象,特别是能够反映沂南地域特色的历史文物,反映沂南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等。 (三)征集形式。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上缴、捐赠的文物。接收考古发掘的移交文物。接收公安、海关、法院、工商管理等部门依法没收的文物。工程施工发现的文物等。 (四)文物征集程序。所征集文物必须保证来源清白,对无“合法来源证明”的文物,不予征集。 四、执行标准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6月30日。 相关文章: 沂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南县文物征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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