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索引号 xfb/2022-0000218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布机构 沂南县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沂政办发〔2016〕22号
成文日期 2016-08-03 发布日期 2016-08-03
统一编号 ​YNDR-2016-002004 有效性 失效
标题 沂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村道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沂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村道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沂政办发〔2016〕2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界湖街道办事处,沂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沂南县村道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沂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沂南县村道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村道建设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路网整体功能发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

第三条村道建设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统筹建设资金,规范建设行为,加快建设步伐,对规划、设计、招投标、施工、监理、验收及资金使用等进行全过程管理,确保村道建设综合效益最佳。

第四条各乡镇(街道、开发区)为村道建设单位,负责做好村道建设项目立项、设计、招标、组织施工、验收及资金筹集等工作。

第五条县交运局负责村道建设行业管理,参与质量监督、安全监管、落实施工许可制,协助乡镇(街道、开发区)做好村道立项工作,建立村道建设项目库,负责申请上级补助资金。

第六条县财政局负责村道建设资金的拨付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村道建设申报程序和建设标准

第七条申报程序:1.村道规划由乡镇(街道、开发区)编制,县交运局负责统计、上报。2.所有村道建设计划项目须由村、镇提出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内容:项目名称、长度、拟修建路面宽度及投资预算额),报县交运局和县财政局。3.县交运局、县财政局收到上报材料后,应联系乡镇(街道、开发区)有关人员进行实地察看,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八条村道建设标准:路面宽度原则上不低于6米,受地形限制等原因,路面宽度不得低于4米,并应设置错车台,错车台每公里不得少于三处。水泥混凝土路面面层厚度不得低于18厘米;沥青混凝土路面面层厚度不低于5厘米,路面基层厚度不低于16厘米的水泥稳定碎石或2*15厘米稳定土;路基就地取材、因地制宜,路肩进行适当绿化,路侧进行必要修整,村内路段要真正实现“路宅分家”。

第三章村道建设管理

第九条村道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工程招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乡镇(街道、开发区)作为项目法人单位负责村道建设的招投标工作,根据项目情况,可将多个项目打捆进行招投标。具体实施办法应参照《沂南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第十条村道建设项目实行施工许可制,施工许可由项目法人单位(项目所在乡镇、街道、开发区)提出申请,县交运局许可。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项目所在乡镇、街道、开发区)应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及廉政合同,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及廉政合同,以约束各方行为。

第十二条项目的变更: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内容发生变化时,应由建设单位向县交运局递交变更申请报告,报告中应写明发生变更的具体内容及原因。经县交运局同意变更后,方可实施变更方案。

第四章项目的验收

第十三条村道建设项目,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交(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交(竣)工可进行一次性合并验收。

第十四条内业资料齐全。内业资料主要包括招投标手续、施工日志、结算报告等,由乡镇(街道、开发区)负责保管、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所要求的内业资料齐全后,建设单位组织乡镇(街道、开发区)有关人员及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内容:项目长度、路面宽度、路面厚度),填写验收报告。验收合格后,向县交运局、县财政局递交核查申请。

第十六条县交运局、县财政局收到核查申请后,及时组织有关科室人员进行核查(核查方式及内容:采用统一购买的GPS对项目的长度、位置进行核查)。核查内容与计划内容不符时,应有县交运局同意实施的变更申请报告,否则,视为非项目内容。

第五章养护管理

第十七条村道的小修工程和日常养护由乡镇(街道、开发区)负责。乡镇(街道、开发区)可以采取建立群众性、专业性养护组织或者由个人分段承包等方式,对村道实施日常养护。

第十八条县交运局派驻乡镇(街道、开发区)的交通管理所,按照规定的职责,协助乡镇(街道、开发区)做好村道的养护工作。

第十九条乡镇(街道、开发区)应当按照村道绿化规划,组织村道沿线的单位和个人实施村道绿化。村道用地上的树木不得擅自砍伐,确需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交运局同意后,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第六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县财政局收到专项资金后,及时下达到项目所在乡镇(街道、开发区)财经部门,待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合格,经县交运局、县财政局核查通过后,建设单位向县交运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2份,并附村道建设项目验收报告书),经县交运局、县财政局确认后,拨付资金。若核查中发现问题,须整改合格后,再行拨付资金。不合格项目,不予拨付资金。

第二十一条村道建设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应加强村道建设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管控制度。县财政、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和投资效益。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为确保村道建设工程质量,县交运局要对村道建设工程质量进行不定期巡查。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加强对施工、监理单位的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管理,对不能按合同履约的施工、监理单位及时上报县交运局,在年底信用评价时,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项目实施中发现有下列行为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出现重大质量事故和施工安全生产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未按计划组织实施,缩减工程规模、擅自降低施工标准的;

(三)挤占、挪用项目补助资金及弄虚作假,套取补助资金的;

(四)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9月1日。

  


  相关文章:
文字解读:《沂南县村道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下载Word】 【下载PDF】打印文章】  【关闭窗口

地址:沂南县城人民路42号

邮编:276300

主办:沂南县人民政府 承办:沂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mail:ynxzfwz@ly.shandong.cn   中文域名:沂南县人民政府.政务

网站标识码:3713210015 鲁ICP备05028929号 鲁公网安备371321023713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