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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xfb/2022-0000242 主题分类 土地
发布机构 沂南县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沂政办发〔2022〕19号
成文日期 2022-10-04 发布日期 2022-10-04
统一编号 YNDR-2022-0020004 有效性 有效中
标题 沂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南县取土场用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沂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南县取土场用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沂政办发〔2022〕1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界湖街道办事处,沂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沂南县取土场用地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沂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沂南县取土场用地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取土场用地管理,切实加强耕地保护,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临自然资规字〔202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取土场用地,是指为满足沂南县域内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公益民生项目或县级以上重点工业项目建设,按程序审批后设置的临时取土场。

第二章用地原则

第三条取土场用地坚持“用多少、批多少,占多少、恢复多少”原则。不准超面积或超方量申请、批准取土场用地,取土场用地申请人负责用完后恢复原状并移交原土地所有权人或原土地使用权人。

第四条取土场选址要以保护耕地、节约用地为原则,可以利用未利用地的,不占用农用地;可利用园地、林地等农用地的,不占用耕地。

第五条取土场用地有关费用由取土场用地申请人承担。包括临时用地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复垦费用及森林植被恢复费(占用林地的)等所有费用。

第六条取土场用地申请人必须严格按照取土场工程设计取土,不能超层越界,不能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

第三章报批程序

第七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取土场用地审批,其中涉及占用耕地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城镇开发边界内使用取土场用地的,可以一并申请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取土场用地审批。使用林地的,需要同时办理临时使用林地手续。

第八条取土场用地申请人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临时用地申请书;2.临时使用土地合同;3.设置取土场依据文件(建设项目审批文件或取土场用地申请委托书);4.土地权属材料;5.土地利用现状照片;6.土地复垦方案及报告表;7.临时用地审核表;8.相关部门意见材料(使用林地或在公路、水利等两侧控制范围内土地的,提供相关部门意见);9.勘测定界图(加盖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人公章)及其电子坐标数据;10.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影像图。

第九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接到取土场用地申请后,及时进行实地踏勘,了解拟用地规划性质、土地现状等情况,并出具现场踏勘意见。

第十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踏勘通过后,取土场用地申请人向所在地乡镇(街道)提报有关材料进行初审,初审时应重点审查申请人与所有权人签订的《临时使用土地合同》是否符合政策、补偿是否到位;《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应包括取土场用地地类和面积、土地用途、恢复标准、补偿费用、支付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一条乡镇(街道)审查通过后,提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审核重点为取土场用地是否符合条件、申请文件及图件是否齐全、界址是否清楚、现状分类面积是否准确、土地复垦方案是否符合规定等内容。

第十二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取土场用地占用除耕地以外地类的,取土场用地申请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银行共同签订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土地复垦费用实行专门账户管理,取土场用地申请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一次性足额缴纳土地复垦费用。土地复垦费用缴纳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取土场用地批准文件。取土场用地占用耕地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提出初审意见,出具临时用地审核表,并将请示文件及相关材料提交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取土场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服务于建设周期较长的道路等基础设施的取土场用地,期限最长不超过四年。

第四章复垦管理

第十四条取土场用地使用期满,取土场用地使用人应自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严格按照土地复垦方案实施复垦。复垦后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将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退还给取土场用地使用人。涉及占用耕地的,复垦后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报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将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退还给取土场用地使用人。申请退还土地复垦费用时,需附具取土场用地使用人申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及复垦验收报告(意见)。

第十五条取土场用地使用期间或复垦期间,县政府拟将取土场用地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手续的,建设用地手续批复后,土地复垦费用方可退还取土场用地使用人。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取土场用地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将批准文件、合同、四至范围、土地利用现状照片影像资料等信息上传至自然资源部临时用地信息系统完成系统配号。

第十七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要加强取土场用地批后监管。取土场用地批准后,取土场用地使用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制作取土场用地公示牌,在用地现场显要位置公示,向社会公开取土场用地批准信息,接受外界监督。

第十八条取土场用地批准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文件转送所在地乡镇(街道),所在地乡镇(街道)要将取土场用地纳入日常巡查,监督其按照批准用途、批准范围使用,及时发现和制止建设永久性建(构)筑物、超面积或不按规划设计方案使用等情况。

第十九条对未经批准、骗取批准或超出批准面积使用土地的,及对未按规划设计超层越界取土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取土场用地使用人及时纠正,拒不纠正的移交县综合执法局依法查处。涉嫌刑事的,移交县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取土场用地期满拒不交还土地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逾期仍未交还的,申请县法院强制执行。拒不及时复垦或者复垦后验收不合格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代为组织复垦,土地复垦费用从其缴纳的土地复垦费中支取,不足部分由取土场用地使用人补充缴纳。

第二十一条无批准权限批准取土场用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用地的直接责任人和分管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文件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2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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