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gtj/2022-0000323 | 公开目录 | 文字解读 |
发布机构 | 沂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发布日期 | 2022-10-0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标 题 | 文字解读:《沂南县取土场用地管理实施办法》 |
文字解读:《沂南县取土场用地管理实施办法》
一、起草背景 针对近几年一些地方暴露出的临时用地不临时、乱占耕地等亟待规范整治的问题,在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的基础上,于2021年11月4日,自然资源部印发了《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文件对临时用地使用范围、选址要求、使用期限、用地审批、恢复责任及监管都作出了明确和严格的规定。取土场作为临时用地中的一种,也要严格落实部通知精神。 近期,我县多个重点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开工建设,包括临临高速、双堠水库、沂沭河培堤工程等。正在预审中的董梁高速、日兰高速扩建、京沪高铁等项目也将陆续开工。这些项目涉及范围广、用地需求量大,为规范取土、用土行为,拟定出台《沂南县取土场用地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决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和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临自然资规字〔2022〕6号)。 三、出台目的 《办法》的出台,目的是严格落实上级文件精神,规范取土场用地报批程序,明确复垦责任,加强批后监督管理等。 四、重要举措 除审批程序要合法合规,到期复垦要及时达标,《办法》还对取土场用地的责任人、监管部门、处罚措施进行了明确: 1、在取土场批准后10 个工作日内,使用人应在用地现场显要位置对用地批准信息进行公示,接受外界监督。 2、明确属地监管责任,取土场用地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要将取土场用地纳入日常巡查,防止私改用途、超界使用等。 3、对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取土场用地使用人及时纠正,拒不纠正的移交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查处;涉嫌刑事的,移交县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4、取土场用地期满,使用人拒不交还土地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逾期仍未交还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拒不及时复垦或者复垦后验收不合格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代为组织复垦,土地复垦费用从其缴纳的土地复垦费中支取,不足部分由取土场用地使用人补充缴纳。 解读单位和解读人:沂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毛俊勋 咨询电话:0539-3252221 咨询地址:沂南县振兴路东首政务服务中心5楼 相关文章: 沂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南县取土场用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下载Word】 【下载PDF】 【打印文章】 【关闭窗口】 |
主办:沂南县人民政府 承办:沂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mail:ynxzfwz@ly.shandong.cn 中文域名:沂南县人民政府.政务
网站标识码:3713210015 鲁ICP备05028929号 鲁公网安备371321023713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