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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gtj/2022-0000323 公开目录 文字解读
发布机构 沂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日期 2022-10-0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标  题 文字解读:《沂南县取土场用地管理实施办法》

文字解读:《沂南县取土场用地管理实施办法》

 

一、起草背景

针对近几年一些地方暴露出的临时用地不临时、乱占耕地等亟待规范整治的问题,在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的基础上,于2021年11月4日,自然资源部印发了《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文件对临时用地使用范围、选址要求、使用期限、用地审批、恢复责任及监管都作出了明确和严格的规定。取土场作为临时用地中的一种,也要严格落实部通知精神。

近期,我县多个重点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开工建设,包括临临高速、双堠水库、沂沭河培堤工程等。正在预审中的董梁高速、日兰高速扩建、京沪高铁等项目也将陆续开工。这些项目涉及范围广、用地需求量大,为规范取土、用土行为,拟定出台《沂南县取土场用地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决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和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临自然资规字〔2022〕6号)。

三、出台目的

《办法》的出台,目的是严格落实上级文件精神,规范取土场用地报批程序,明确复垦责任,加强批后监督管理等。

四、重要举措

除审批程序要合法合规,到期复垦要及时达标,《办法》还对取土场用地的责任人、监管部门、处罚措施进行了明确:

1、在取土场批准后10 个工作日内,使用人应在用地现场显要位置对用地批准信息进行公示,接受外界监督。

2、明确属地监管责任,取土场用地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要将取土场用地纳入日常巡查,防止私改用途、超界使用等。

3、对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取土场用地使用人及时纠正,拒不纠正的移交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查处;涉嫌刑事的,移交县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4、取土场用地期满,使用人拒不交还土地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逾期仍未交还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拒不及时复垦或者复垦后验收不合格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代为组织复垦,土地复垦费用从其缴纳的土地复垦费中支取,不足部分由取土场用地使用人补充缴纳。

解读单位和解读人:沂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毛俊勋

咨询电话:0539-3252221

咨询地址:沂南县振兴路东首政务服务中心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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