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xfb/2023-0000001 | 公开目录 | 沂政办发 |
| 发布机构 | 沂南县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2-11-14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统一编号 | YNDR-2022-0020009 | 效力状态 | |
| 标 题 | 沂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南县耕地保护奖惩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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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南县耕地保护奖惩办法的通知 沂政办发〔2022〕2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界湖街道办事处,沂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沂南县耕地保护奖惩办法》已经县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沂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沂南县耕地保护奖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进一步加强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根据《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耕地保护激励办法>的通知》(鲁自然资规〔2021〕5号)、《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临沂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临沂市耕地保护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临自然资规发〔2021〕54号)、《中共沂南县委办公室沂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制度创新强化耕地保护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沂办字〔2020〕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耕地保护考核奖惩,是指对乡镇(街道)年度耕地保护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评价,依据评价结果奖励先进、鞭策后进。通过评价奖惩,进一步压实乡镇(街道)耕地保护主体责任,把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真正落到实处。 第三条 耕地保护考核奖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紧紧围绕耕地保护基本国策,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依规开展耕地保护评价工作。 (二)客观公正。合理确定评价指标,严格评价程序,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评价结果真实有效。 (三)奖罚分明。充分发挥评价的指挥棒作用,细化量化工作责任和奖励措施,推动耕地保护各项工作任务全面落实。 第二章 评价办法 第四条 对乡镇(街道)年度耕地保护工作评价实行百分制(详见附件),主要内容为: (一)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完成情况(15分); (二)“田长制”工作执行情况(20分); (三)新增耕地情况(25分); (四)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情况(40); (五)其他与耕地保护相关的工作完成情况(加分因素)。 第五条 每年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和县统计局对乡镇耕地保护工作开展评价,评价结果报县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奖励办法 第六条 本奖励办法为资金奖励。 第七条 资金奖励是指根据年度耕地保护评价结果,全县每年确定8个工作成效突出的乡镇(街道),并推荐为市级以上耕地成效突出的乡镇(街道)。同时,按照耕地保护评价成绩排名,由县政府分别给予1-3名各50万元、4-8名各30万元资金奖励。对已获得市级奖励的乡镇(街道),县政府不再进行重复奖励。 第八条 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局从各级财政中统筹安排。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评价结果提出预算安排建议,按要求编制年度项目绩效目标,并进行跟踪问效。县财政局对申报的奖励资金预算安排建议进行审核后,列入县级财政年度预算,经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获得县级资金奖励的乡镇(街道)应将不低于奖励资金的70%用于本辖区内耕地保护工作成效突出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乡镇政府根据奖励应具备的条件,区别辖区内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耕地保护任务规模大小,给予相应的奖励资金。用于单个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激励资金不超过5万元。 第十条 奖励资金应用于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建设与保护、农田基础设施后期管护与修缮、土地整理、地力培肥、耕地开发和耕地质量提升、耕地保护管理、田长制落实等。 第十一条 受奖励乡镇(街道)要制定资金使用方案,奖励资金严格禁止用于单位和个人发放工资、津补贴或奖金等支出。资金使用方案应列入乡镇、村政务信息重大公开事项,主动接受监督。 第四章 惩罚办法 第十二条 本惩罚办法为扣罚资金。扣罚资金是指对耕地保护评价成绩排名后5名的乡镇(街道),分别扣罚资金10万、20万、30万、40万、50万元。 第十三条 限期整改。被市级和县级扣罚资金的乡镇要针对存在的问题明确提出整改措施,限期进行整改。 第十四条 督导问责。县政府将对出现的重大典型问题,采取挂牌督办、公开通报等措施;对限期内整改成效低的,将进行警示约谈;对约谈后仍未有效整改的,将严肃追责问责。 第五章 取消奖励资格的情形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乡镇(街道), 取消奖励资格。 (一)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等重要耕地保护责任目标任一项未完成的; (二)因土地违法问题被县级以上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约谈或问责的;县级以上典型案件挂牌督办的;被确定为执法监察重点管理地区或信访重点管理地区的;被媒体或群众举报经查实确有重大土地违法违规事实、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履行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不力,耕地“非农化”“非粮化”问题突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四)涉及土地等问题引发大规模聚集上访、群体性事件或引发重大舆情的; (五)违规使用奖励资金的。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各乡镇(街道)应根据当地实际制定耕地保护考核奖励具体规定,加强对耕地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对资金分配使用的监督管理。对弄虚作假、违规扣留、超范围分配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违纪行为,一经查实,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接受耕地保护奖励资金的乡镇(街道)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对骗取、截留、挤占、挪用、虚列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县财政局于每年8月底前,对上一年度耕地保护奖励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并将绩效评价结果送县财政局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14日。《沂南县耕地保护奖励办法》(沂政办发〔2021〕24号)同时废止。 附件:《沂南县乡镇(街道)耕地保护工作奖惩评价评分表》 附件 沂南县乡镇(街道)耕地保护工作奖惩评价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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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21-07-15 沂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南县耕地保护奖励办法的通知
主办:沂南县人民政府 承办:沂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mail:ynxzfwz@ly.shandong.cn 中文域名:沂南县人民政府.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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