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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xfb/2023-0000272 主题分类 水利、水务
发布机构 沂南县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沂政办发〔2023〕7号
成文日期 2023-05-05 发布日期 2023-05-22
统一编号 YNDR-2023-0020001 有效性 有效中
标题 沂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南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

沂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南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

沂政办发〔2023〕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界湖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沂南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沂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沂南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沂南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06〕84号)、《关于开展全省大中型水库移民人口集中核查清理工作的通知》(鲁水移领办字〔2017〕1号)和《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自然变化管理的指导意见》(鲁水移领字〔2008〕1号)等文件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在原管理办法的基础上修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沂南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范围是指2006年6月30日前完成搬迁,符合《山东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2006年一次性核定并报上级批准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因核定时未登记,核定后出生的移民后代、迁入的非核定移民人口不再纳入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范围。

第三条我县大中型水库移民人口动态管理坚持以下原则:一是与国家和省市相关规章、文件保持一致;二是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保障移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三是实施动态管理,“只减不增”、及时完善人口核减信息;四是落实责任,坚持村、乡镇(街道)、县三级保障机制。

第四条扶持期间,每年6月30日前,将全年移民直补资金一次性拨入移民的财政涉农补贴“一本(卡)通”账户。每年度核查不少于一次,年底进行清理核查,核查时点为每年的12月31日24时。当年度核减的移民自下一年度起不再享受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核查发现往年应核减未核减的移民,应予以核减并追缴超发的直补资金。

第五条大中型水库移民扶持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及时进行核减:

(一)死亡;

(二)户籍迁出至非移民村、本县以外的移民村或城市;

(三)被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正式招聘录用;

(四)现役军人(含武警)已提干或符合士官转业安置条件的;

(五)违法犯罪被收监执行的(管制、缓刑、假释的除外);

(六)符合其他核减条件。

第六条被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正式招聘录用是指:

(一)国家机关(包括党政、行政和司法等各级机关部门)正式职工;

(二)事业单位(包括全额、差额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正式职工;

(三)国有企业正式职工。

正式招聘录用是指在工作单位为正式职工,无论是否取得编制。

第七条沂南县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水利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移民人口数据的汇总、审核工作,及时传达上级要求,安排相关工作,及时提交直补资金发放信息。

第八条 县财政局、公安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沂南县支行和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职责,为大中型水库移民人口动态管理提供数据支持和佐证材料。

第九条乡镇(街道)根据移民人口基础数据和掌握的信息,按照周期和核减条件按村入户逐一核实,统计移民核减信息,经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上报。核减信息在移民村进行公示。

第十条对滞后核减应追缴资金的,县主管部门和乡镇(街道)要确认核减原因、应核减时间,并取得佐证材料。乡镇(街道)要及时制定方案做好资金追缴工作,相关部门要做好配合。资金追缴金额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计算。

第十一条人口自然变化结余资金(包括追缴资金),按照上级要求和我县实际,根据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规划和轻重缓急原则,用于移民村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扶持。

第十二条各部门和单位要加强自律意识,杜绝知情不报、弄虚作假、懈怠敷衍等行为,确保大中型水库移民人口管理数据完整、核减及时。违反本规定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6月5日起实施,有效期截至2028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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