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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xfb/2025-0000125 公开目录 沂政办发
发布机构 沂南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4-12-3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统一编号 YNDR-2024-0020003 效力状态
标  题 沂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南县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管理办法通知

沂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南县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管理办法通知

沂政办发〔2024〕1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界湖街道办事处,沂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沂南县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沂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沂南县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监督管理,规范装饰装修工程实施,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一、建筑装饰装修定义

本办法所称建筑装饰装修,是指装饰装修人使用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利用专业技术,对建筑物、构筑物内部和外表进行修饰处理的活动,包括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和住宅装饰装修。

公共建筑装饰装修,是指对人们进行各种社会活动的建筑物(包含办公、商业、旅游、科教文卫、通信、交通运输等建筑)进行装饰装修的活动。

住宅装饰装修,是指家庭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对住宅室内或外墙进行装饰装修的活动。

二、施工许可规范管理

(一)全县行政区域内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实行申请施工许可管理。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必须向县行政审批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1.按照《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与主体工程一并发包的,应随主体工程一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未与主体工程一并发包的,应单独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2.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原外观设计的,应经规划主管部门的批准。保持公共建筑物原外立面的形状、色彩或者材质等规划审批内容进行粉饰、修缮的,可以不申请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二)全县行政区域内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但必须遵照本通知规定实行登记备案管理。由建设单位(个人)在开工前到县住建局或属地乡镇(街道)进行备案,未经备案的装饰装修工程不得开工。(参照附件2,限额以下装饰装修工程报备申请表)

1.县城区范围内物业小区、自建小区、单位小区、临街自建房等房屋建筑,实施改变房屋承重结构、外立面,在外墙上开门、窗,安装门店招牌、拆改燃气管道和其他设施等装饰装修活动,建设单位在开工前需到县行政审批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综合执法局等相关主管部门获得审批许可后,开展装饰装修活动。

2.室内实施不改变房屋结构及外立面的简易装修活动,需到物业管理责任单位登记备案(物业服务单位、房屋管理机构、社区、各责任单位等统称为“物业管理责任单位”)。

三、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一)未依法取得装饰装修施工许可证的,不得开工。

(二)从事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从事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

(三)施工现场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认真执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配备消防器材,施工现场严禁吸烟,使用电焊等明火作业应执行动火审批制度。要严格遵守《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认真做好高处作业的各项防护措施。

(四)用于建筑装修的材料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设计要求、产品质量和有害物质限量及燃烧性能控制标准,并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禁止使用质量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国家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等相关标准的建筑装修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五)建筑装修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易燃材料、物品的使用安全管理,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类粉尘、有害气体、固体废弃物、污水、噪音、振动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严格控制装修时间。在邻近居民区的工地施工或居民区内家庭装修,12:00-14:00,22:00-6:00,不得进行影响邻里正常休息的装修活动;中考、高考期间,除抢修抢险外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产生噪声的装修活动,具体时间和区域范围由县人民政府公告。

(六)装饰装修企业应按照相应规范的质量要求进行施工和验收,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分包装饰装修工程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承担连带责任。

落实乡镇(街道)、社区、小区装修垃圾管理主体责任,明确物业服务企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为装修垃圾管理责任人。鼓励小区在内部适宜地点设置专门的装修垃圾暂存点,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装修业主应承担装修垃圾清运和处置费用。

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合理设置装修垃圾临时堆放地点并负责日常管理工作。未实施物业管理的老旧小区和棚改拆迁安置小区,由属地乡镇(街道)、社区设置装修垃圾临时堆放地点并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县住房保障中心负责督促物业企业在老旧小区和已运行的商业综合体内建设收集设施。

四、竣工验收备案管理

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装饰装修人)应依法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消防设计审查的工程应依法办理消防验收、备案手续。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报告和消防验收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报县住建局装饰装修科备案。未经竣工验收、未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手续的,不得擅自投入使用。

五、有关要求

(一)严格依法发包工程。装饰装修人应当依法将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设计、监理企业,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应当自行组织完成承包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装饰装修人或装饰装修企业违法发包工程的,由其承担工程质量、安全、工资支付方面的主体责任。

(二)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500㎡以下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管理参照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村镇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由属地乡镇(街道)管理,县城规划区内的沿街商业、楼房、住宅小区(包含平房)等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街道社区负责日常巡查。

(三)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前,建设单位(个人)应向物业服务企业申报登记;无物业管理的,应向属地乡镇(街道)、社区申报登记。各乡镇(街道)、社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加强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应予以劝阻、制止,及时报告自然资源、住建、综合执法、住房保障等相应部门开展工作。

(四)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进行装修。

(五)在装修活动中,未经原设计单位同意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制定设计方案,不得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禁止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禁止拆除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建筑设施或者建筑构件;禁止自行拆卸、改装管道燃气设施;禁止影响建筑结构安全或者使用安全的其他行为。

(六)对在装饰装修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管辖谁负责、谁建设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职能部门,属地乡镇(街道)、社区,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强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充分发动群众监督装饰装修活动,及时受理群众、物业服务企业等相关报告或投诉。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现场建筑垃圾、装修垃圾要严格按照《沂南县加强建筑垃圾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沂南县装修垃圾“全生命周期”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有关要求进行处置。

六、罚则

(一)装修人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由住建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记入诚信平台。

(二)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建设单位(装修人)整改,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整改,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对不合格建设装饰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责令整改,并对建设单位处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责任主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依据相应规定依法处罚。

本管理办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与新出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符的,按照新出台规定执行。


附件:1.房屋建筑装饰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限额以下装饰装修工程报备申请表


附件1


                                                                                           备案编号:

房屋建筑装饰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表1

建设单位
法定代表人
工程名称
项目地址
装饰装修施工许可证编号
建筑面积工程造价m²
万元
实际开工日期
实际竣工日期
验收日期
备案日期
参建单位单位名称资质等级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主要分包)











隐蔽工程验收情况
责令整改整改情况
工程监理资料情况
完成工程设计与合同约定情况
保修书签署情况
消防、环保、节能档案验收情况
工程款按合同支付情况
验收意见
备注

                                                                                                        表2

竣工验收意见设计单位意见单位(项目)负责人:(公章)年 月 日
施工单位意见单位(项目)负责人:(公章)年 月 日
施工单位意见单位(项目)负责人:(公章)年 月 日
监理单位意见单位(项目)负责人:(公章)年 月 日
建设单位意见单位(项目)负责人:(公章)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表1中施工单位的名称和资质等级一栏,按一个或几个重要的施工单位分别填写。

2.表2中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单位意见,由相关单位分别填写,相关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3.本表一式3份,未经备案单位同意,涂改无效。

                                                                                                              表3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目录1.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4.装饰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复印件);5.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原件);6.规划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复印件);7.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复印件);8.工程质量保修书(原件);9.住宅工程《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原件);10.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备案意见该装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已于 年 月 日收讫,文件齐全。(公章)年 月 日


附件2


限额以下装饰装修工程报备申请表


 时间: 年 月 日                                                                                        编号:

工程名称(或个人)
工程地址
施工内容
建设单位(或个人)建设单位(个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个人)签字:(盖章或手印)联系电话:
施工单位(或个人)施工单位(个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个人)签字:(盖章或手印)联系电话:
合同总价
建筑面积
一次性告知提供材料材料名称
1.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书
2.本人身份证正面反复印件、申请备案表(注:商业提供营业执照、法人复印件)
3.施工资质证书、从业人员证书、装修施工合同
4.图审合格后的装修施工图纸以及图审文件证明
5.涉及房屋外立面改变装修工程,需自然资源规划局的审批文件
6.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物业意见(有物业管理的小区)(盖章)经办人:联系电话:年 月 日
社区意见(无物业管理小区)(盖章)经办人:联系电话:年 月 日
权属单位意见(单位内小区)(盖章)经办人:联系电话:年 月 日
乡镇(街道)意见(盖章)经办人:联系电话:年 月 日
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县住建局(涉及房屋改造装修)经办人:县执法局(涉及店面招牌)经办人:县规划局(涉及改变外立面)经办人: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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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沂南县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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