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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xfb/2019-0000092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布机构 沂南县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沂政办发〔2019〕13号
成文日期 2019-10-08 发布日期 2019-10-10
统一编号 有效性 废止
标题 沂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南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沂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南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沂政办发〔2019〕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界湖街道办事处,沂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沂南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沂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沂南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暂行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政府对城市规划区和小城镇规划区进行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财政性资金,主要用于项目规划红线外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规划、测绘等,包括城市建设配套费、城区义务教育建设配套费、供水管网建设配套费、排水管网建设配套费、供热管网建设配套费、燃气管网建设配套费等。

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和小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三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政府非税收入,由县行政审批局负责征收,使用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缴入县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含专项配套费),界湖街道范围内征收的全部归县级收入;沂南经济开发区范围内征收的归沂南经济开发区,并全部用于沂南经济开发区归还因工程建设所欠政府借款;城市规划区范围外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全部归所属乡镇。

第五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以下标准征收:

(一)城市规划区内建设住宅楼(含集体宿舍)、办公楼(含综合楼)、商业经营性建筑、地上建筑和地下商业建筑、住宅的征收标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95元征收,其中:城市建设配套费90元、城区义务教育配套费20元、供水管网配套费20元、排水管网建设配套费10元、供热管网配套费45元、燃气管网配套费10元。

(二)小城镇规划区内建设住宅楼(含集体宿舍)、办公楼(含综合楼)以及商业经营性建筑,地上及地下建筑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不含供热、燃气专项配套费):两层及两层以上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元征收,两层以下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征收。供热、燃气专项配套费在建设项目供热、燃气报装时缴纳。

(三)城市规划区内和小城镇规划区内工业企业新建、扩建或改建厂房、仓库、办公楼(综合楼)、职工集体宿舍、餐厅及其他生产性附属设施等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再缴纳(不含供热、燃气专项配套费);仓储物流建设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征收(不含供热、燃气专项配套费)。供热、燃气专项配套费在建设项目供热、燃气报装时缴纳。改变土地性质的,按本条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征收。

第六条县行政审批局在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出具的建筑面积核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时通知建设单位或个人一次性足额缴纳,并开具“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

第七条县行政审批局应当依据收费凭证中列示的建设项目及缴费面积,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等手续。未足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不予审批。

第八条下列建设项目经审查,免征除供热、燃气之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二)学校的教学及辅助用房、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实习车间、教职工周转房等用于教育教学活动的校舍设施(不含教职工住宅区建筑)。

(三)福利院、敬老院、救助站、殡仪馆、老年公寓等非营利性公益社会福利设施。

(四)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及其他非经营性的公益性建设项目。

(五)行政事业单位新建、改建和扩建办公楼、便民服务场所等。

(六)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时按标准自行配建的非营利性教育教学设施。

(七)城中村(居)居住区、城镇棚户区等旧城改造项目中,由县政府相关文件或会议纪要确定的拆迁还建部分。

(八)《军事设施保护法》规定的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

(九)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当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九条商业建设项目和商住一体的商业部分不需要配备供热、燃气管网的,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相关专营企业核实后,免征供热、燃气管网专项配套费。

第十条凡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及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减免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由县行政审批局审核后减免。

第十一条根据县政府发布的符合产业政策、鼓励支持的重点项目目录,对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范围之外的公益类、民生类及重点建设项目,确需减免的,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减免申请,由县行政审批局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明确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的全部或部分配套费。商业、服务业和房地产等项目(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减免的范围除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严格按标准征收,不予减免。

第十二条已享受减免政策的建设项目改变原批准用途的,以及违法建设项目经相关部门查处后批准保留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书面通知项目建设单位补缴相关费用,并及时函告县行政审批局。建设单位或个人在收到县行政审批局出具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通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缴纳。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在竣工规划核实阶段,对超建项目书面通知项目建设单位补缴相关费用,并及时函告县行政审批局建筑性质及超建面积。建设单位或个人在收到县行政审批局出具的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通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缴纳,超建部分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予减免。

凡在规定时间内未足额缴纳配套费的,不予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行政审批局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管工作。

第十四条县纪委监委、县审计局、县发改局等部门应当充分发挥部门职能,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造成损失的,严肃查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有效期两年,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同时废止《沂南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沂政发〔2014〕57号)和《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沂政办发〔2015〕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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