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xfb/2021-0000176 | 主题分类 | 旅游、服务业 |
| 发布机构 | 沂南县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 沂政办发〔2021〕32号 |
| 成文日期 | 2021-10-09 | 发布日期 | 2021-10-09 |
| 统一编号 | YNDR-2021-002007 | 有效性 | 失效 |
| 标题 | 沂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南县旅游民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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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南县旅游民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沂政办发〔2021〕3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界湖街道办事处,沂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部门: 《沂南县旅游民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沂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沂南县旅游民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旅游民宿管理,提高旅游民宿品质,促进旅游民宿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农家乐(旅游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山东省旅游民宿等级划分与评价》等规定,结合沂南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旅游民宿,是指利用城乡居民自有住宅、集体用房或其他配套用房(等闲置资源)依法开办或新建,经营用客房数一般不超过14个标准间(或单间)、最高4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主人参与接待,为游客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经县文化和旅游部门认定的小型住宿设施。 超过上述规模的旅游民宿,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进行管理。 第三条旅游民宿发展要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生态优先、绿色环保、文化为魂、特色为本、依法合规、严格管理的原则。旅游民宿建设和发展要注重产品特色化、服务品质化、治理规范化,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目标。 第四条 鼓励各乡镇(街道)和各旅游民宿业主根据资源或自身特色,创建或引进有代表性的特色旅游民宿品牌。 第二章申报条件及联审程序 第五条设立旅游民宿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符合治安、卫生、消防、环保等相关要求,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旅游民宿的选址应符合本辖区国土空间规划、城乡建设、旅游发展、生态环保和山体保护相关规划及要求。 (二)新建、改建、扩建或既有建筑物用作旅游民宿的应当符合规划控制标准及防火规范、房屋建筑安全相关规定和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依法设计与施工,并验收合格。 (三)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或房屋使用权。 (四)具有必要的污染治理和安全防护等基础配套设施,并达到生态环境要求。 (五)道路通达条件较好,建筑无地质灾害和其它影响公共安全的隐患。 (六)生活用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要求,从业人员应按照要求持健康证上岗。 (七)邻里关系和谐,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村规民约,无影响社会稳定因素存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简化旅游民宿开办流程,实行“镇级代办、部门联办、一窗办理”。 (一)旅游民宿经营者向旅游民宿所在地乡镇(街道)递交代办材料。 (二)相关乡镇(街道)收到材料后,征求拟开设旅游民宿所在村居意见,并启动代办程序。 (三)县政务服务大厅设立旅游民宿项目证照联办专门窗口,一窗办理营业执照、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 (四)消防救援机构根据旅游民宿项目证照联办专门窗口的统一安排进行旅游民宿开业前消防检查,对达到各项消防要求的旅游民宿,出具消防检查指导意见。 (五)公安机关接到旅游民宿相关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勘查,依据消防检查指导意见,协调安装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和互联网上网安全管控系统,办理特种行业许可审批,许可证应当备注旅游民宿。 (六)旅游民宿手续全部办理完毕,旅游民宿所在地乡镇(街道)应在1个月内到县文化和旅游局进行备案。 第三章 规范经营 第七条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特种行业、公共场所卫生等行政许可,并符合相关规定的旅游民宿可获得我县旅游民宿标识牌。 第八条 接受住宿预订的旅游民宿,应当办理预订记录,并将客房类型、房费、预订保留时间等事项提醒或告知游客。 第九条 旅游民宿经营者委托旅行社、住宿预订服务机构办理住宿预订的,应当与旅行社、住宿预订服务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第十条 旅游民宿经营者应当在入住登记处等醒目位置公示服务项目,并明码标价。 第十一条 旅游民宿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参加业务培训和岗前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第十二条 旅游民宿经营者应当定期对客房和公共区域的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并保证游客入住时客房的清洁、安静和客房用品的完好、适用。 第十三条 旅游民宿提供餐饮和住宿服务以及其它服务项目的,其提供的餐饮食品和设施及服务应当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规范,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相关证照。 第十四条 旅游民宿从业人员应当告知游客出示居民身份证、护照、港澳台通行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实名入住登记,并实时将游客入住登记信息录入全县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旅游民宿经营者应当为游客个人信息保密。 第十五条 旅游民宿经营者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游客住宿安全。旅游民宿经营者应当在公共区域、客房放置安全提示的相关资料,设置应急疏散、防火警示等安全图示,旅游民宿的设施设备、客房用品应当配有相应的安全使用说明。 第十六条 旅游民宿经营者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行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适时组织演练,及时处理突发事件。 第十七条 旅游民宿经营者应当建立贵重物品保管制度,配备相应的保管设备,并安排人员负责管理。 第十八条 旅游民宿经营者设置机动车停车场为游客提供停车服务的,应当采取措施保障车辆安全,维护进出秩序。 第十九条 鼓励旅游民宿经营者为入住游客、雇佣人员投保相应的保险,防范经营风险。 第二十条 游客登记入住后,除下列情形外,未经游客允许,任何人不得进入客房或者以其它方式影响游客住宿: (一)遇有可能危及游客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的。 (二)有关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三)从业人员按照规定的时间对客房进行清扫的。 第四章 旅游民宿行业发展 第二十一条 按照全县旅游业功能定位和发展需要,对全县旅游民宿实行标准化管理,县政府有关部门对标准化认定的高品质旅游民宿从财政、宣传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二十二条 推进各级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实现旅游民宿信息汇总分析、查询预订、线上审批。通过多媒体信息服务设施提供旅游民宿的分布、住宿等咨询服务。 第五章旅游民宿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旅游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文旅局,牵头负责旅游民宿发展过程中重大事项的决策及管理过程中涉及全局性、政策性问题的协调和处置。 第二十四条 各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内旅游民宿的服务、指导、培训、规划、统计、巡查、安全监督检查等工作,住建、公安、卫健、生态环境、文旅、市场监管、消防、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行政审批、综合行政执法、发改、商务等部门应将旅游民宿纳入各自监管职权内监督抽查范围,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提高监管实效。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旅游民宿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各监管部门进行查处,涉及行政处罚的情况要进行汇总,并登记在案。 游客发现民宿经营者有违法行为或者与民宿从业人员发生争议的,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 民宿各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问责或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附件:1.旅游民宿的消防安全标准 2.旅游民宿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条件 3.旅游民宿食品安全条件 4.旅游民宿治安管理条件 附件1 旅游民宿的消防安全标准 一、旅游民宿建筑结构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严禁采用彩钢板作为建筑材料。 (二)客房、餐厅、休闲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在地下室,并设有开向户外的窗户。 (三)厨房应与建筑内的其他部位进行防火分隔,墙面、顶棚及屋面使用不燃材料。 (四)单层建筑面积100㎡以下的,要保证安全通道通畅;单层建筑面积超过100㎡的,安全出口不少于2个;2层或多层的建筑,每层的安全出口数不少于2个。 (五)建筑内禁止使用可燃、易燃装修材料。 二、消防安全技术措施 (一)单栋建筑客房数量超过8间时,应设置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二)应在房间、走道、厨房等部位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器。 (三)每25平方米至少配备一组(至少2个)2kg灭火器,放于醒目位置。 (四)在安全出口、楼梯间、疏散走道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灯。 (五)客房按照住宿人数每人配备手电筒、逃生面罩或消防自救呼吸器,在明显处张贴疏散示意图,在客房床头附近张贴“禁止吸烟”标识。 三、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一)客房内不得使用明火加热、取暖。 (二)室内电气线路应穿管铺设。 (三)严禁在地下室、客房、餐厅内存放和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四)严禁在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疏散通道及燃气管线附近停放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 四、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健全防火责任制和消防安全制度。 (二)每天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整改火灾隐患。 (三)每年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四)制定灭火和疏散预案,每半年组织一次消防演练。 (五)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设施器材。 (六)从业人员要做到“三懂四会”(懂得本单位的火灾危险性、懂得预防火灾的方法、懂得自查整改火灾隐患;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组织人员疏散、会扑救初起火灾)。 附件2 旅游民宿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条件 一、应当配备卫生管理员,应当设置与接待能力和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不带卫生间的旅游民宿,应设置公共卫生间、公共浴室、公用盥洗室等。 二、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旅游民宿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 三、从业人员应当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四、应设置防鼠、防蚊、防蝇、防蟑螂及防潮、防尘、废弃物收集等设施。 五、公共用品如需外洗的,应选择清洗消毒条件合格的承洗单位,作好物品送洗与接收记录,并索要承洗单位物品清洗消毒记录。 六、应有完善的排水设施,供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 七、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后应公示以下内容: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真实有效的卫生检测结果、卫生信誉度等级、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 八、按照新冠肺炎等传染病防控要求,严格落实健康检测、消毒通风等防控措施。 附件3 旅游民宿食品安全条件 一、应当建立并落实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索证索票制度进货查验制度、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制度等。 二、设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食品处理区,且须全部设置在室内,单独设立原料粗加工区、切配烹饪区、餐用具清洗区和餐厅。 三、食品处理区墙壁、地面、天花板应当无毒、无异味、易于清洗、防滑、不积水、不易积垢;配备必要的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备或设施。 四、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相关规定,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提供给游客的餐饮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GB14881。 五、根据加工品种和规模设置食品原料清洗设施或工具,并清晰标识或实施色标管理,保障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原料分开清洗。 六、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设备并规范使用,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向消费者提供安全、无毒、清洁的餐饮具。 七、从业人员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工作期间保持良好个人卫生,规范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 八、制售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类糕点的,应按照要求设置规范的专间(区)。 九、遵守城镇、乡村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 附件4 旅游民宿治安管理条件 一、对经营场所拥有合法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二、具有游客财物保管设施设备,由专人负责保管。 三、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经营场所监控全覆盖,视频资料清晰,储存时间不少于30天。 四、具备查验住宿游客身份证件和人证核查并登记上传的设备。 五、有治安保卫、消防安全制度和相应的安全保卫人员。 六、其他依法应当具备的条件。 相关文章: 文字解读:《关于印发沂南县旅游民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图解:《关于印发沂南县旅游民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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