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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wgxj/2021-0000087 公开目录 文字解读
发布机构 沂南县文化和旅游局 发布日期 2021-10-1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标  题 文字解读:《关于印发沂南县旅游民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1年10月9日,沂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以第32号文件公布了《沂南县旅游民宿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于2021年9月26日经沂南县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1年11月1日起实施。为方便对《办法》的理解和适用,现就《办法》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背景

乡村旅游是发展乡村旅游助力乡村振兴的重要途径,旅游民宿是乡村旅游的重要产业载体。旅游民宿作为一种新兴的非标住宿业态,已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制定出台《沂南县旅游民宿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贯彻落实《山东省旅游条例》以及各级民宿管理相关条文的衔接与细化,有利于住宿多元化和新业态培育、加快旅游休闲产品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对进一步规范旅游民宿业管理,实现旅游民宿业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办法》出台目的

当前民宿产业呈现出一种自发的、无序的状态,存在规模不大、档次不高等问题,甚至存在一些建筑、消防等隐患,许多经营者对做强品牌也缺乏长远的计划。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旅游民宿管理,提高旅游民宿品质,促进旅游民宿业健康发展,特出台此《办法》。

三、《办法》决策依据

《办法》出台主要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农家乐(旅游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山东省旅游民宿等级划分与评价》等相关规定。

四、《办法》的基本框架

《办法》共7章26条,各章节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至第四条),共4条,说明了本办法制定的依据与目的,明确了民宿定义、规模、发展导向等内容;

第二章 申报条件及联审程序(第五条至第六条),共2条,规定了设立旅游民宿在治安、卫生、消防、环保等方面应具备的相关要求:确定了“镇级代办、部门联办、 一窗办理”的联审程序。

第三章 规范经营(第七条至第二十条),共14条,明确了民宿经营者在民宿经营服务与内部管理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基本规范和相关要求;

第四章 旅游民宿行业发展(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二条),共2条,明确了民宿发展具体方向;

第五章 旅游民宿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四条),共2条,明确了旅游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各乡镇(街道),住建、公安、卫健、生态环境、文旅、市场监管、消防、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行政审批、综合行政执法、发改、商务等部门在旅游民宿监督管理中的职责。

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共1条,对违反治安要求、无证照经营、未依法登记等情形设定了罚则;

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共1条,对《办法》施行日期作了说明。

五、《办法》主要内容

(一)关于旅游民宿的定义。本办法所指的旅游民宿,是指利用城乡居民自有住宅、集体用房或其他配套用房(等闲置资源)依法开办或新建,单栋建筑不超过4层、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经营用客房不超过14个房间,主人参与接待,为游客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经县文化和旅游部门认定的小型住宿设施。超过上述规模的旅游民宿,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管理。

(二)关于旅游民宿开办的基本要求。设立旅游民宿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符合治安、卫生、消防、环保等相关要求,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有:一是选址应符合本辖区国土空间规划、城乡建设、旅游发展、生态环保和山体保护相关规划及要求。二是新建、改建、扩建或既有建筑物用作旅游民宿的应当符合规划控制标准及防火规范、房屋建筑安全相关规定和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依法设计与施工,并验收合格。三是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四是具有必要的污染治理和安全防护等基础配套设施,并达到生态环境要求。五是道路通达条件较好,建筑无地质灾害和其它影响公共安全的隐患。六是邻里关系和谐,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村规民约,无影响社会稳定因素存在。

(三)关于旅游民宿开办的基本流程。简化旅游民宿开办流程,实行“镇级代办、部门联办、一窗办理”。

1.旅游民宿经营者向旅游民宿所在地乡镇(街道)递交代办材料;

2.相关乡镇(街道)收到材料后,征求拟开设旅游民宿所在村居意见(申请人无需跑村居签署意见),并启动代办程序;

3.区县政务服务大厅设立旅游民宿项目证照联办专门窗口,一窗办理营业执照、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

4.消防救援机构根据旅游民宿项目证照联办专门窗口的统一安排进行旅游民宿开业前消防检查,对达到各项消防要求的旅游民宿,出具消防检查指导意见;

5.公安机关接到旅游民宿相关材料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勘查,依据消防检查指导意见,协调安装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和互联网上网安全管控系统,办理特种行业许可审批,许可证应当备注旅游民宿。

(四)关于旅游民宿的监督管理。《办法》在便利市场准入的同时,强化了对民宿经营的事中事后监管。一是明确了旅游民宿经营者规范经营的流程和经营标准,明确了民宿经营者应当承担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二是明确了政府及文旅、消防、治安、市场监管等有关主管部门的职责;三是完善了违反治安要求、未依法登记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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