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xfb/2021-0000180 | 公开目录 | 沂政办发 |
| 发布机构 | 沂南县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1-07-15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统一编号 | YNDR-2021-002003 | 效力状态 | |
| 标 题 | 沂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南县耕地保护奖励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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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南县耕地保护奖励办法的通知 沂政办发〔2021〕2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界湖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沂南县耕地保护奖励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沂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沂南县耕地保护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耕地保护管理制度,保障粮食安全,健全适应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耕地保护奖励机制,调动全县各级保护耕地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临沂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办法》(临政办发〔2019〕2号)、《关于深化制度创新强化耕地保护的实施意见》(沂办字〔2020〕33号)、《沂南县耕地保护工作考核办法》(沂政办字〔2021〕11号)和《关于印发沂南县耕地保护“田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沂政办发〔2021〕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乡镇(街道)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国土空间规划实施负总责,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 第三条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全面落实耕地保护“田长制”。二级田长负责乡镇(街道)辖区内耕地保护工作,二级网格长负责协助二级田长做好相关工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政策要求,确保实现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目标。 第四条 村(居)是耕地保护的主战场。三级田长、三级网格长和基础网格员要定期巡查本村内耕地保护利用情况,对各类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行为,第一时间发现、制止、上报;做好土地纠纷调解。基础网格员要每周巡查三次,三级网格长要每周巡查二次,三级田长要每周巡查一次。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耕地保护奖励,根据《沂南县耕地保护工作考核办法》、《沂南县耕地保护“田长制”实施方案》和本办法等有关规定,对乡镇(街道)耕地保护目标和田长制落实情况、违法用地管控成效等方面成绩,提出奖励意见。 第六条 耕地保护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由高到低分别设置一二三类奖励等级,分别给予不少于20万、15万、9万元资金奖励。其中一类乡镇(街道)为3名,二类乡镇(街道)为5名,其余为三类乡镇(街道)。 第七条耕地保护考核奖励资金纳入县财政预算,用于奖励耕地保护工作成绩突出的田长、网格长和基础网格员,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 乡镇(街道)考核内容 1.各乡镇(街道)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任务完成情况; 2.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等新增耕地任务完成及后期管护情况; 3.卫片执法检查、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新增图斑等问题清零情况; 4.土地问题综合整治、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审计问题整改情况; 5.耕地保护“田长制”和执法监管网格化职责履行情况; 6.其他与耕地保护相关的工作完成情况。 第九条村(居)考核内容,主要根据村(居)巡查、发现、制止、报告各类违法、取土、采矿、挖沙行为,超标准绿化,挖湖造景等情况,由乡镇(街道)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 第十条取消乡镇(街道)奖励资格的情形 1.未完成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任务的; 2.季度卫片未“清零”,被市政府扣减县政府指标的; 3.出现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新增图斑拆除整改不力,或存在重大违法占用耕地行为,被市级以上督办、挂牌的; 4.耕地保护、土地综合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专项资金使用有重大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十一条 取消村(居)奖励资格的情形,主要依据季度卫片、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新增图斑清零,新增各类违法采矿、挖湖造景,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养殖场,群众信访等方面情况,由乡镇(街道)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 第十二条对未受到资金奖励的乡镇(街道),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或约谈。被通报批评或约谈乡镇(街道)应当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整改并提交书面的整改报告。若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完成整改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十三条各乡镇(街道)要创新耕地保护举措,改进耕地保护管理模式,细化对村(居)耕地保护、执法监管等方面的考核内容,公平、公正、合理的发放耕地保护奖励资金。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7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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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22-11-14 沂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南县耕地保护奖惩办法的通知
主办:沂南县人民政府 承办:沂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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