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fgj1/2025-0000086 | 公开目录 | 部门文件 |
| 发布机构 | 沂南县发展和改革局 | 发布日期 | 2025-09-30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统一编号 | 无 | 效力状态 | |
| 标 题 | 沂南县发展和改革局 沂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沂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沂南县城区延长集中供热天数和调整供热价格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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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南县发展和改革局 沂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沂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沂南县城区延长集中供热天数和调整供热价格的通知 沂发改字〔2025〕67号
临沂市阳都热力有限公司: 为建立科学、规范透明的供热价格形成机制,保障群众温暖过冬,促进供热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城镇集中供热价格机制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3〕647 号)和《关于贯彻发改价格〔2023〕647号文件完善城镇集中供热价格机制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506 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定价公开听证等程序,决定调整我县城区集中供热天数和调整供热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供热时间 供热天数由110天延长至130天。开始时间由每年11月20日提前至11月10日,结束时间由次年3月10日延迟至3月20日。供热企业可根据实际天气情况适当调整供暖开始和结束时间,并提前告知用户。 二、供热价格 沂南县城区集中供热价格实行“两部制”热价,即基本热价(总热价的30%)加计量热价(总热价的70%)。计算公式为:热费=基本热费+计量热费=基本热价×供热面积+计量热价×用热量。 1.已实施分户计量的,居民住宅基本热价为6.90元/平方米,计量热价为0.152元/千瓦时(42.16元/吉焦);非居民住宅基本热价为10.20元/平方米,计量热价为0.224元/千瓦时(62.32元/吉焦)。 2.达不到建筑节能强制标准或正在进行节能改造,暂不具备分户计量条件的,居民用户供热终端价格按不动产权证(房产证)注明的套内建筑面积以23元/平方米收取;非居民用户供热终端价格按不动产权证(房产证)注明的建筑面积以34元/平方米收取。 三、热费收缴方法 1.供热用户暂不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按照供热面积收取热费。 2.实行两部制热价的用户在供热开始前,按现行面积计费额预交热费,供热结束后按热计量收费办法结算热费。 3.因热计量表损坏等非人为原因造成计量数据失真的,按供热面积收费结算。 四、其他规定 (一)按照有关规定,对下列场所和设施执行居民用热价格: 1.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场所及非经营性公益服务设施; 2.养老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的生活服务设施; 3.幼儿园、学校(含民办幼儿园、民办学校)教学设施和学生生活服务设施; 4.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共场所非经营性服务设施。 暂不具备热计量条件按面积收费的学校和幼儿园(含民办学校、幼儿园),寒假期间可到供热企业办理停止用热手续,按实际的供热天数退还热费。 (二)特殊群体优惠 对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和《特困证》的居民家庭,居民用热价格按套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8元,折算供热计量价格为:基本热价为5.40元/平方米,计量热价为0.118元/千瓦时(32.99元/吉焦)。 五、经营者义务 供热经营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妥善处理实施中的有关问题,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努力提高服务质量,要充分挖掘计量供热的节能潜力,负责收集热量消耗等相关数据,为进一步完善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六、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原沂南县物价局《关于制定城区集中供热价格(试行)的通知》(沂价字〔2015〕25号)文件同时废止。 沂南县发展和改革局 沂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沂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相关文章: 部门解读:《沂南县城区延长集中供热天数和调整供热价格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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