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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fgj1/2025-0000112 公开目录 部门、乡镇文件解读
发布机构 沂南县发展和改革局 发布日期 2025-09-3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标  题 部门解读:《沂南县城区延长集中供热天数和调整供热价格的通知》

关于《沂南县城区延长集中供热天数和调整供热价格的通知》解读


一、政策背景

一是近年来,国家、省、市相继出台了《关于完善城镇集中供热价格机制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3〕647号)和《关于贯彻发改价格〔2023〕647号文件完善城镇集中供热价格机制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506号)等系列文件,要求多措并举,积极做好供热价格调整工作。二是通过通过供热成本监审、发放调查问卷等程序,在充分考虑我县经济发展情况和居民用户可承受能力基础上,参考周边县区供热价格调整情况,起草了该通知。

二、政策依据

1.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城镇集中供热价格机制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3〕647号)

2.《关于贯彻发改价格〔2023〕647号文件完善城镇集中供热价格机制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506号)

三、出台目的

一是我县自2015年以来,供热价格及天数一直未调整。考虑近几年极端天气较多,低温天气给居民尤其是老人、儿童等群体带来了诸多不便。为顺应群众延长供热天数呼声,更好地保障群众温暖过冬,供热天数延长15天,供热价格居民上调1元,政府补贴也同步增加0.5元,帮助居民减轻负担。

二是考虑居民生活压力。此次调整,供热价格由22元/平方米调整为23元/平方米,每平方米增长1元,但由于供热时长延长,综合测算,平均价格实际下降,看似价格上涨,实际并未增加居民经济压力。

四、重要举措

(一)供热时间

供热天数由110天延长至130天。开始时间由每年11月20日提前至11月10日,结束时间由次年3月10日延迟至3月20日。

(二)供热价格

1.达不到建筑节能强制标准或正在进行节能改造,暂不具备分户计量条件的,居民用户供热终端价格按不动产权证(房产证)注明的套内建筑面积由之前的22元/平方米变为23元/平方米收取;非居民用户供热终端价格按不动产权证(房产证)注明的建筑面积由32元/平方米变为34元/平方米收取。

(三)按照有关规定,对下列场所和设施执行居民用热价格:

1.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场所及非经营性公益服务设施;

2.养老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的生活服务设施;

3.幼儿园、学校(含民办幼儿园、民办学校)教学设施和学生生活服务设施;

4.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共场所非经营性服务设施。

暂不具备热计量条件按面积收费的学校和幼儿园(含民办学校、幼儿园),寒假期间可到供热企业办理停止用热手续,按实际的供热天数退还热费。

(四)特殊群体优惠

对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和《特困证》的居民家庭,居民用热价格按套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8元。

沂南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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