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fgj1/2025-0000112 | 公开目录 | 部门、乡镇文件解读 |
| 发布机构 | 沂南县发展和改革局 | 发布日期 | 2025-09-30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标 题 | 部门解读:《沂南县城区延长集中供热天数和调整供热价格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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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沂南县城区延长集中供热天数和调整供热价格的通知》解读 一、政策背景 一是近年来,国家、省、市相继出台了《关于完善城镇集中供热价格机制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3〕647号)和《关于贯彻发改价格〔2023〕647号文件完善城镇集中供热价格机制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506号)等系列文件,要求多措并举,积极做好供热价格调整工作。二是通过通过供热成本监审、发放调查问卷等程序,在充分考虑我县经济发展情况和居民用户可承受能力基础上,参考周边县区供热价格调整情况,起草了该通知。 二、政策依据 1.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城镇集中供热价格机制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3〕647号) 2.《关于贯彻发改价格〔2023〕647号文件完善城镇集中供热价格机制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506号) 三、出台目的 一是我县自2015年以来,供热价格及天数一直未调整。考虑近几年极端天气较多,低温天气给居民尤其是老人、儿童等群体带来了诸多不便。为顺应群众延长供热天数呼声,更好地保障群众温暖过冬,供热天数延长15天,供热价格居民上调1元,政府补贴也同步增加0.5元,帮助居民减轻负担。 二是考虑居民生活压力。此次调整,供热价格由22元/平方米调整为23元/平方米,每平方米增长1元,但由于供热时长延长,综合测算,平均价格实际下降,看似价格上涨,实际并未增加居民经济压力。 四、重要举措 (一)供热时间 供热天数由110天延长至130天。开始时间由每年11月20日提前至11月10日,结束时间由次年3月10日延迟至3月20日。 (二)供热价格 1.达不到建筑节能强制标准或正在进行节能改造,暂不具备分户计量条件的,居民用户供热终端价格按不动产权证(房产证)注明的套内建筑面积由之前的22元/平方米变为23元/平方米收取;非居民用户供热终端价格按不动产权证(房产证)注明的建筑面积由32元/平方米变为34元/平方米收取。 (三)按照有关规定,对下列场所和设施执行居民用热价格: 1.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场所及非经营性公益服务设施; 2.养老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的生活服务设施; 3.幼儿园、学校(含民办幼儿园、民办学校)教学设施和学生生活服务设施; 4.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共场所非经营性服务设施。 暂不具备热计量条件按面积收费的学校和幼儿园(含民办学校、幼儿园),寒假期间可到供热企业办理停止用热手续,按实际的供热天数退还热费。 (四)特殊群体优惠 对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和《特困证》的居民家庭,居民用热价格按套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8元。 沂南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9月30日 相关文章: 沂南县发展和改革局 沂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沂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沂南县城区延长集中供热天数和调整供热价格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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