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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xfb/2022-0000236 公开目录 文字解读
发布机构 沂南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6-07-0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2018-07-01 17:15:33
标  题 文字解读:《沂南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文字解读:沂南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工程交易、政府采购、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三、主要内容

(一)适用项目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1.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含50万元)。

2.货物、服务等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的(含10万元)。

3.单项工程的设计、勘察等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含30万元)。

(二)程序流程。公开招标项目要严格履行公开招标程序和流程。公开招标必须委托具备法定资质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实施。

(三)相关机制。实行投标保证金制度、全程公证机制、投标法人代表参加或委托参加机制。

(四)投标要求。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投标地点。

(五)招标代理机构要求。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原则为招标活动提供服务。

(六)开标由确定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开标过程应当记录。

(七)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通过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系统和省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随机抽取确定。

(八)中标公示。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九)后续合同履行。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一致。

(十)制度保障。建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责任倒查追究、招标投标活动信用制度和公示制度、招标投标诚信奖惩制度

四、执行标准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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